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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学院学生干部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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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学院学生 干部管理 规定
学院学生干部管理规定   学院学生干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那么   第一条 为了更好发挥学生干部的作用,使学生干部正确行使职权,加强学生干部管理并使之接受广阔同学的监督,制定本管理方法。   第二条 本规定中的学生干部是指学院、班级团组织,学院学生会成员,学院学生团体成员,班委会成员。   第三条 学生干部队伍是联系学院和广阔学生的桥梁和纽带,在学院党政领导班子领导下,在团总支、学工办的具体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四条 学院党政领导班子和团总支要重视学生干部队伍的建设,完善学生干部管理,提高学生干部素质。   第五条 学生干部是学生中的先进分子和骨干,必须在各方面为学生做出表率。   第六条 学生干部要热心为学生效劳,关心和维护广阔学生的利益,任何学生干部不应脱离学生,凌驾于学生之上。   第二章 学生干部的产生和任职条件   第七条 学生干部的选拔,必须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那么,在公开、公平的前提下,采取推荐、自荐等不同形式产生候选人的根底上通过民主选举产生。   第八条 因工作需要在特殊情况下,学生干部也可由组织指定或任命等形式产生。   第九条 学生干部任职,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自觉坚持四项根本原那么,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具有一定的理论及政策水平。   二、勤奋学习,有较强的进取精神,学习成绩优良。   三、有强烈的集体精神和责任感,勇于承当社会工作,不计较个人得失,热心为学生效劳。   四、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和宣传煽动能力及创新精神,善于组织有益于学生成长的各项活动。   五、有良好的道德修养和水准,以身作那么,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六、具有团结协作精神,善于团结广阔学生。   七、有正义感,敢于同一切坏人坏事及损害集体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作斗争。   第十条 学生干部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必须自动辞职:   一、言行违反四项根本原那么〔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在政治上不能与党中央保持一致者。   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造成不良影响,受到纪律处分者。   三、在任职期间有两门〔含两门〕以上专业必修课程或三门〔含三门〕以上课程不及格者。   四、使工作不能顺利开展或集体利益及声誉受到损害者。   五、以职权谋取私利,经教育不改,或从事其他与学生干部身份不相符的活动,严重损害集体利益或声誉者。   六、个人素养和道德水准低下,在学生中影响不良者。   七、不能胜任所担任职务者。   第十一条 学生干部自动辞职程序如下:   一、学生干部提出辞职报告,交学院团总支;   二、团总支接到学生干部的辞职报告后,对确有第十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学生干部,准予辞职并备案。   第十二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学生,一年内不得担任学生干部:   一、有两门〔含两门〕以上专业必修课程或三门〔含三门〕以上课程不及格者。   二、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影响者。   三、有违纪行为,受纪律处分者。   第十三条 根据第十条规定,学生干部应该自动辞职而不辞职者,经学院团总支研究可采取适当措施将其免职。   第三章 学生干部的管理和考核   第十四条 学院学生会干部和学生团体的学生干部由团总支、学工办具体管理和考核。   第十五条 班干部、团支部干部由班主任具体管理和考核,并将主要干部的考核结果报学院团总支。   第十六条 学生干部每年填写一次信息技术学院〔软件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干部考核登记表或信息技术学院〔软件职业技术学院〕共青团干部考核登记表,记入本人档案,对考核不合格者予以免职。   第四章 学生干部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七条 学生干部享有以下权利:   一、代表学生参与学院教育,教学和管理事务。   二、组织学生开展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效劳活动,在维护国家和人民以及学校整体利益的同时,维护广阔同学的正当权益。   三、对学院团总支、学工办或学生会工作有讨论、建议和批评的权利,并有权要求其改良工作。   四、按学校的有关规定享受其他应享受的待遇。   第十八条 学生干部必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落实科学开展观,积极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及时反映广阔学生的意见和建议。   三、团结同学,成为学生的知心朋友。   四、认真组织各项有益于学生身心健康的校园文化活动。   五、做好本职工作,完成组织交办的任务,不断改良工作方法。   六、努力提高自己的组织能力,表达能力,宣传发动能力以及社会活动能力。   七、正确处理好工作与学习的关系,做到工作、学习两不误。   八、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   第五章 其 他   第十九条 本方法自2023年6月15日起执行。   第二十条 本方法由院团总支、学工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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