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学生干部管理规定学院学生干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了更好发挥学生干部的作用,使学生干部正确行使职权,加强学生干部管理并使之接受广阔同学的监督,制定本管理方法。第二条本规定中的学生干部是指学院、班级团组织,学院学生会成员,学院学生团体成员,班委会成员。第三条学生干部队伍是联系学院和广阔学生的桥梁和纽带,在学院党政领导班子领导下,在团总支、学工办的具体指导下开展工作。第四条学院党政领导班子和团总支要重视学生干部队伍的建设,完善学生干部管理,提高学生干部素质。第五条学生干部是学生中的先进分子和骨干,必须在各方面为学生做出表率。第六条学生干部要热心为学生效劳,关心和维护广阔学生的利益,任何学生干部不应脱离学生,凌驾于学生之上。第二章学生干部的产生和任职条件第七条学生干部的选拔,必须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那么,在公开、公平的前提下,采取推荐、自荐等不同形式产生候选人的根底上通过民主选举产生。第八条因工作需要在特殊情况下,学生干部也可由组织指定或任命等形式产生。第九条学生干部任职,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自觉坚持四项根本原那么,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具有一定的理论及政策水平。二、勤奋学习,有较强的进取精神,学习成绩优良。三、有强烈的集体精神和责任感,勇于承当社会工作,不计较个人得失,热心为学生效劳。四、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和宣传煽动能力及创新精神,善于组织有益于学生成长的各项活动。五、有良好的道德修养和水准,以身作那么,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六、具有团结协作精神,善于团结广阔学生。七、有正义感,敢于同一切坏人坏事及损害集体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作斗争。第十条学生干部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必须自动辞职:一、言行违反四项根本原那么〔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在政治上不能与党中央保持一致者。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造成不良影响,受到纪律处分者。三、在任职期间有两门〔含两门〕以上专业必修课程或三门〔含三门〕以上课程不及格者。四、使工作不能顺利开展或集体利益及声誉受到损害者。五、以职权谋取私利,经教育不改,或从事其他与学生干部身份不相符的活动,严重损害集体利益或声誉者。六、个人素养和道德水准低下,在学生中影响不良者。七、不能胜任所担任职务者。第十一条学生干部自动辞职程序如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