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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广西
环江毛南族自治县
自治
条例
广西环江毛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现实中,局部自治县范围内不断出现的决策协调失灵事件。这个时候就需要制定相关条例进行约束。下文是广西环江毛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欢送阅读!
广西环江毛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全文 第一章 总 那么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自治县是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毛南族实行区域自治的地方。境内还居住着壮族、汉族、苗族、瑶族、仫佬族等民族。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以下简称自治机关)驻思恩镇。
第三条 自治县各族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开展观为指导,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改革开放,开拓创新,努力把自治县建设成为经济开展、民族团结、文化繁荣、社会安定、人民富裕、环境优美的民族自治地方,为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而努力奋斗。
第四条 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公民应当尊重自治机关的自治权,遵守自治县的自治条 例和单行条例。
第二章 自治机关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第五条 自治机关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自治县人民政府。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是自治县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自治县人民政府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自治县的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在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六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中,毛南族和其他少数民族代表的名额和比例,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按照法律规定的原那么核准决定。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应当有毛南族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
第七条 自治县县长由毛南族公民担任,自治县人民政府的其他组成人员中,毛南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人员所占比例,应当与其民族人口在全县人口中所占比例相适应。
第八条 自治机关所属工作部门的干部中,应当配备毛南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人员。
第九条 自治机关保证宪法、法律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在自治县行政区域内得到遵守和执行,努力完成上级国家机关交给的各项任务。
自治机关根据本县的实际情况,在不违背宪法和法律的原那么下,采取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加速本县经济文化事业的开展。
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不适合自治县实际情况的,自治机关可以报经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
第十条 自治县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组织、职能和工作,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
自治县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领导成员中,应当有毛南族公民担任院长或者副院长、检察长或者副检察长;其他工作人员中,应当配备有毛南族的人员。
第三章 经济建设
第十一条 自治机关在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指导下,从实际出发制定经济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方案,自主地安排和管理自治县的经济建设事业。
第十二条 自治机关坚持全面、协调、可持续开展方针,加强根底设施建设,发挥本县的资源优势,开展特色产业,合理调整产业结构,不断增强县域经济实力。
第十三条 自治县按照生产开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要求,统一规划、循序渐进、节约土地、集约开展、合理布局,扎实稳步推进新阶段扶贫开发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自治机关采取有效措施,增加农业投入,加强农村根底设施建设,改善农业生产条件,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持续开展;实施科技兴农,建立健全农业科技推广体系和效劳网络;鼓励调整和优化农业产业结构,着力推进农业产业化建设,开展优质、高效、平安的生态农业,提高农业生产水平和经济效益,增加农民收入。
第十四条 自治县依法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和生活环境,防治环境污染及其他公害,实现人口、资源和环境的协调开展。
任何组织和个人在自治县开发资源和开展建设时,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应当照顾自治县的利益和当地群众的生产生活。
自治区在安排使用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时,同等条 件下,自治县申报的工程享受优先安排和倾斜照顾。
第十五条 自治机关依法加强土地管理,严格控制城乡建设用地,禁止乱占滥用土地。
自治县依法征收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应当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分别缴入中央和自治区国库。自治区安排使用根本农田建设和保护、土地整理、耕地开发等工程资金时,自治县享受优先安排的照顾。
第十六条 自治县坚持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根底,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允许农民按照平等协商、自愿、有偿的原那么,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业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农民承包的土地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不得改为非农业用地。
第十七条 自治县充分利用丰富的森林资源,因地制宜开展林业产业。
自治县对森林资源实行分类经营。重视天然林保护和生态公益林建设,保护和培育珍贵乡土植物,重点开展优质高效经济林,逐步提高资源总量和质量。
自治县依法征收的育林基金,自治县按照自治区有关规定享受的留存比例高于非自治县,自治区集中局部在安排使用时,自治县享受适当倾斜照顾。
第十八条 自治县加大对民族特色产业的帮助和支持力度,加快开展现代农业,大力开展以菜牛、香猪为主的畜牧业和其他养殖业。
第十九条 自治机关加强对水资源的保护管理和合理开发利用,制定水电开展规划,加快水利设施建设,重视防汛规划和防汛抗旱预案的编制,加强水土保持和水利工程的保护管理工作,加强小流域综合治理,防治水害。
鼓励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公民依法合理开发利用水能资源,开展水电产业。自治县电网应当与发电工程工程配套建设,县境内电源点应与自治县电网并网运行。
自治县依法征收的水资源费,专项用于水资源的节约、保护、管理和合理开发,重点支持水源区群众开展生产,改善生活。
第二十条 自治机关依法保护、管理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矿产资源,根据法律规定和国家的统一规划,对可以由自治县开发的矿产资源,优先合理开发利用。
鼓励符合规定有资质条 件的各类经济组织和个人,依法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和开采。禁止无证勘查、开采和乱挖滥采等破坏矿产资源的行为。
自治县依法征收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应当按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分别缴入中央和自治区国库。自治区安排使用矿产资源勘探、开发、保护等工程资金时,自治县享受优先安排的照顾,所获得的资金总额不低于本县上缴自治区国库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的总额。
第二十一条 自治机关对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旅游资源,实行属地管理、统一规划、严格保护、合理开发利用。依托现有旅游资源,加强旅游根底设施建设和旅游工程的建设,开展具有民族特色的旅游业,并享受国家旅游产业优惠政策的照顾。
鼓励、支持企业、其他组织和公民投资开发自治县旅游资源,并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 自治县大力开展交通运输业,加强公路改造和县、乡、村公路建设,提高公路等级和质量,加强公路的管理养护和运输市场管理。
第二十三条 自治机关在上级国家机关的领导和帮助下,按照国家政策和规划加快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根底设施建设。在交通、能源、水利、通信等根底设施建设工程上,自治县享受上级国家机关的优先安排和照顾。
国家安排的根底设施建设工程,需要自治县承当配套资金的,自治县享受有关减免配套资金的照顾。自治区安排的根底设施建设工程,需要自治县承当配套资金且工程业主为上级部门或者机构的,自治县享受免除配套资金的照顾;确实不能免除配套资金的,自治县配套比例低于非自治县配套比例。
第二十四条 自治县加强商业网点和集贸市场建设,开展民族贸易,积极开拓省(市)际边界市场,开展省(市)际边界贸易。
自治县的民族贸易、民族用品定点生产企业和医药企业享受国家关于投资、金融、税收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第二十五条 自治机关充分利用国家扶持民族自治地方开展对外贸易的优惠政策,支持企业争取对外贸易经营自主权和优势产品出口。
第二十六条 自治机关制定优惠政策,改善投资环境,吸引外商到本县投资开发优势产业,开办合资、合作、独资企业。
鼓励和支持开展非公经济,积极引进境内外资金,鼓励境内外各类经济组织和公民在本县兴办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各种所有制形式的企业,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七条 自治机关加强平安生产管理,健全平安生产责任制,强化平安生产责任追究制,保证生产平安,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平安。
第二十八条 自治机关贯彻执行国家扶贫政策,积极争取上级国家机关在财政、金融、物资、技术、人才等方面的支持和照顾,重点支持贫困乡村以通水、通电、通路、通播送电视和农田水利、危房改造、生态移民等为重点的根底设施建设,帮助贫困乡村和贫困人口尽快摆脱贫困。
第四章 财政金融
第二十九条 自治机关根据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县的实际作出财政预算,自主安排使用属于自治县的财政收入。
自治县的财政预算由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预算的局部变更和决算,须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上级国家机关拨给自治县的各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任何部门不得扣减、截留、挪用或者用于抵减正常经费。
自治县在执行财政预算过程中,如遇国家政策调整、企业隶属关系变更或者严重自然灾害等原因,使支出增加或收入减少时,可以报请上级国家机关予以补助。
第三十条 自治县在全国统一的财政体制下,通过标准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享受上级财政的照顾,对自治县适当增加均衡性转移支付系数;自治县享受的民族地区转移支付补助增幅高于非自治县的平均增幅。
第三十一条 自治机关在执行国家税法时,除应由国家统一审批减免税收工程外,对属于地方财政收入并确需从税收上加以照顾和鼓励的,经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实行减税或者免税。
第五章 社会事业建设
第三十二条 自治机关根据自治县社会开展需要,依法制定教育开展规划,确定各级各类学校的设置、办学形式和招生方法,推进教育改革,大力开展民族教育事业,稳固开展义务教育,加快开展普通高中、职业技术教育、成人教育、学前教育,重视开展特殊教育,创新开展继续教育,不断提高自治县各族人民的科学文化水平。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依法办学、捐资助学。
第三十三条 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中学(含职业学校)招收新生时,对遥远、贫困的少数民族考生和生源较少村屯的考生,适当放宽录取条件。具体方法由自治县教育主管部门和民族工作部门确定后报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执行,并报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三十四条 自治县加强师资队伍建设,鼓励教师在职自学和进修,不断提高教师的师德水平和业务能力;鼓励教师到遥远地区工作,促进城乡义务教育的均衡开展。
第三十五条 自治县积极开展科技事业,鼓励自主创新,保护知识产权;加大对科技工作的投入,加强科技能力建设,加大科技人才引进力度,努力改善科技人员的工作条件;积极推广科技成果,大力普及科技知识;对研究、推广及应用科技有显著成效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奖励。
第三十六条 自治县开展具有民族特色和地方特色的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加大对公益性文化设施的投入,加强对行政区域内具有民族传统特点的标志性建筑、民居和村寨的保护,加强对重点文物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抢救,加强对民族遗产的挖掘、收集、整理、研究,继承和弘扬优秀民族传统文化
自治县积极开展体育事业,完善公共体育设施,广泛开展全民健身活动和群众性的民族传统体育活动,提高各类体育运动的技术水平,增强自治县各族人民体质。
自治县积极开展播送、电视和现代网络等传媒事业。
第三十七条 自治机关加大卫生事业投入,加强以乡镇卫生院为重点的农村卫生根底设施建设,健全县、乡、村三级农村医疗卫生效劳和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