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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廉租房分配方案第2稿辽阳范文合集
2023
租房
分配
方案
辽阳
范文
廉租房分配方案第2稿辽阳范文合集
廉租房管理方案
为切实做好经济适用房、廉租房管理工作,保证廉租房租住工作公开、公正和有序进行,特制定本方案。
一、廉租房多种实施方式廉租房是指政府以租金补贴或实物配租的方式,向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住房困难的家庭,提供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廉租房的分配形式以租金补贴为主,实物配租和租金减免为辅。
(1)租金补贴是指政府对住房困难且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按规定标准发放租金补贴,由其到市场上租赁房屋。领取租金补贴的家庭,与房屋出租人(单位)签订合同,并报房屋所在区廉租住房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后,由廉租住房行政管理部门向房屋出租人发放补贴租金,专项用于交纳廉租家庭的房租;按原住房面积与规定补贴面积标准差发放租金补贴的,廉租家庭原住房可自行出租,用于支付廉租住房补贴租金的差额。
(2)实物配租是指政府向住房困难且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出租租金低廉且面积适当的普通住房。
(3)租金减免是指住房面积到达标准的廉租对象,执行新增租金免交的方法。
二、廉租房租住分配原那么
廉租房分配坚持“只租不售、公开、透明〞的原那么进行分配,承租廉租住房实行申请、审批、轮候步骤。程序为:
(一)申请。
申请家庭推举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向其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二)审核。
申请家庭户口所在区的廉租住房行政管理部门对申请家庭交报的收入、家庭成员、住房情况材料的审核工作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进行单位逐级审查、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干部群众监督。
(三)公告。
经审核符合申请条件的,将申请家庭的根本情况在其居住地范围内进行为期10日的公告;经公告,有异议的,区廉租住房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进一步核查,
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将书面通知未通过审核的原因;无异议的,由区廉租住房行政管理部门报市廉租住房行政管理部门。
(四)登记。
市廉租住房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复审后,提出登记意见,并注明申请家庭的配租方式。
(五)轮候。
对已登记备案的家庭,根据住房困难程度和登记排序等条件,由廉租
住房行政管理部门采取摇号排序方式配租廉租住房。在轮候期间,申请家庭根本情况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当及时告知所在区廉租住房行政管理部门,经核实后,区廉租住房行政管理部门应根据变化情况提出变更意见上报市廉租住房行政管理部门,由市廉租住房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变更登记。
三、廉租房租住对象严格筛选
(一)廉租房分配对象及范围
1、经济条件:申请家庭已取得民政部门核发的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困难户和人均收入在480元以下的低收入户。申请实物配租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分为四种类别:低保特殊困难家庭、低保家庭、非低保特殊困难家庭、非低保家庭,并按此顺序依次选房。各类别家庭按照收入水平、住房困难程度和急需救助程度等情况确定分值,作为分配廉租住房的依据。
2、户籍条件。已填报城市住房困难家庭情况调查表并在建设网上公示,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困难户。
3、住房条件。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3平方米以下(含13平方米)的住房困难家庭,属于危房以及因市政建设需要即将撤除或已经撤除住房而无力购置住房的家庭。
4、特殊困难家庭。申请家庭为孤(孤身1人,无子女,无依靠)、老(年龄在60岁周岁以上)、病(患有重大疾病,经二级以上医院证明,丧失劳动能力)、残(一至二级伤残且持有二代残疾人证,丧失劳动能力)人员。
(二)实行评分标准
1、住房情况得分。无房户且租住私房得20分;租住公房或寄住父母、子女住房的家庭得10分。
2、低保对象得分。按民政部门认定的保障对象,一个低保对象得3分。
3、孤身对象得分。孤身1人,年龄在60周岁以上,无子女,无依靠的得6分;60周岁以下的得3分。
4、老龄对象得分。60周岁以上,一个对象得3分。
5、重大疾病对象得分。一个对象得6分,重大疾病是指医治花费巨大且在较长一段时间内严重影响患者及其家庭的正常工作和生活的疾病,包括恶性肿瘤、永久性瘫痪、严重心脑血管疾病、晚期慢性病等。
6、残疾对象得分。一个一至二级残疾对象得6分,三级残疾对象得3分,四级残疾对象得1分。
7、特困职工对象得分。一个对象得1分。
8、烈军属对象得分。一个对象得1分。
9、重点优抚对象得分。一个对象得1分。
申请家庭符合上述第1—9款多个条件的,可累计加分;申请家庭中有多个对象符合同一条件的,也可累计加分。
(三)申请廉租房不具备条件
1、单身(含离异)申请人未满35周岁。但经民政部门认定的社会救济、社会救助的孤儿除外;
2、离婚缺乏2年的;
3、在5年之内有住房转让行为且转让住房的建筑面积超过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的,不纳入保障范围。但申请家庭成员中直系亲属因患重大疾病转让住房并提供有关证明的除外;
4、领取城镇居民社会保障金的被拆迁人,在拆迁补偿中已按XX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方法四十五条规定政策获得补偿安置的;
5、挂靠户口所挂靠的地址不存在或不是居住房屋的;
6、拥有轿车或经营性机动车的;
7、兴建、购置商业用房或高标准装修现有住房的;
8、出资安排子女出国留学或就读高收费学校的;
9、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不得申报的情况。
四、廉租房房源与资金来源
(一)廉租住房房源:
1、廉租对象承租的现公有住房;
2、政府出资收购用于廉租的住房;
3、政府发放租金补贴由廉租对象承租的住房;
4、市和各区、县所属的国有房地产开发公司按年竣工面积一定比例提供的住房;
5、接受社会捐赠和通过其他渠道筹集的符合廉租住房标准的住房。
(二)廉租住房资金来源主要通过以下渠道筹集:
1、市、区县财政拨付的专项资金;
2、住房公积金的增值局部;
3、直管公房售房款中提取一定比例;
4、将廉租住房纳入社会保障体系,从社会福利奖券的筹集款中适当提取一定比例,专项用于廉租住房;
5、接受社会捐赠和通过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五、廉租房租住规定
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实行政府定价。最低收入家庭现承租的公有住房按现在公有住房的租金标准和减免政策执行,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原那么上按照最低收入家庭收入的5%确定,以后随最低收入家庭收入水平的提高而提高。
1、凡有租住优惠政策性住房的实物配租保障家庭,在确定选房顺序后,必须在规定时限内退出现住房,并向市房改办提供产权单位出具的腾退证明。原住房未按规定退出的,不得办理廉租住房实物配租选房。
2、廉租住房租赁合同期限一年。承租期限届满前3个月内,承租人需向市经济适用房效劳中心提出是否续租廉租住房的申请。市房改办对续租家庭进行年度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家庭出具下一年度的续租通知,续租家庭与市经济适用房效劳中心签订续租合同;不符合条件的,租赁合同到期终止,期满后仍未退出廉租住房的,按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加倍收取市场租金。
3、保障家庭应交纳配租廉租住房保证金(保证金额在租赁合同中明确),用于履行配租房屋使用期间相关费用支付的义务。
4、住户不得改变房屋结构、设施,要保持内墙、顶棚、地面、门窗、阳台及室内厨卫设施完好。
5、建立健全廉租住房租后管理制度和定期回访制度。市经济适用房效劳中心和受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应加强对承租廉租住房家庭的日常跟踪管理,采取入户调查、抽查、邻里走访等方式,及时掌握承租家庭的人口及居住变动等有关情况,并于每季度第一个月将有关情况反响市房改办。
6、市房改办根据承租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等变化情况,调整实物配租面积、租金等;对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的,由承租人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廉租住房。
7、廉租住房仅限于自住。承租人有以下情形之一者,根据市房改办作出的取消廉租住房保障资格通知,市经济适用房效劳中心按合同约定进行处置。
(1)未按合同规定及时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变动情况的;
(2)承租人经复核已不符合租住廉租住房规定条件的;
(3)经调查发现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4)将所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调换、私下转让或者擅自改变用途的;
(5)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或者累计6个月以上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的。
针对局部地方廉租住房管理中出现的问题,作出有关规定。明确廉租房家庭再购置其他住房的,应当办理廉租房退出手续;对骗取廉租住房保障、恶意欠租、无正当理由长期空置,违规转租、出借、调换和转让廉租住房等行为,可以收回廉租房。申请承租廉租住房的家庭,应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及住房情况。不如实申报的,经查实,由房屋所在地的廉租住房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退房、停发补贴租金,并按所在地区市场租金标准补足承租期间的房租或收回已发放的补贴租金。
六、廉租房租住分配
1、按申请家庭人口数与房源套型相对应分配。原那么上2人及以下户只能选一房型房源,3人及以上户只能选二房型房源。
2、选房顺序确实定。根据分类评分结果,按同类别家庭得分从高到低的顺序,安排住户选房。得分相同的通过抽签确定选房先后顺序。如有申请对象放弃选房的,依顺序递补至本批次房源选完为止。
3、特殊住房分配方法。无障碍设计住房仅限于安排肢体一级、二级残疾的家庭和瘫痪在床人员的家庭。
4、假设申请家庭按上述规定未选到适宜住房,可放弃本批次廉租住房实物配租保障,以货币补贴的方式进行保障。该类对象经审核符合在下批次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可按其轮侯序号在下批次安排选房。
假设有相对应房源可供安排的前提下,放弃选房资格的家庭,取消其下批次轮侯选房资格。
七、廉租房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有关部门、有关区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要成立廉租房分配工作领导小组,主要领导要亲自挂帅,并指定专人负责相关工作。
(二)标准操作。廉租房分配的审查、审批及各种手续办理过程要严格按照本方案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那么,实行阳光操作。各区民政部门要为每个租住廉租房的家庭建立档案,按规定填写各种材料,要件要标准,并及时报市民政及房产部门备案。
(三)确保稳定。在廉租房分配中,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对群众提出的意见和要求,要按相关规定耐心地做好解释工作,并按相关政策及时处理,防止上访事件的发生,确保廉租房分配和管理工作稳妥开展。
八、廉租房租住管理与监督
(一)市房产局具体负责廉租房入住手续的办理和日常管理工作。经批准租用廉租房的家庭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入住,并不准改变房屋结构。廉租房实行动态管理,享受廉租房待遇家庭在取消低保资格的2个月内,要退出廉租房。
(二)对申请人谎报家庭情况的,取消其家庭申请资格,同时3年内不能享受廉租房待遇;对骗住廉租房的,责令其退出并补交市场平均租房金与廉租房租金的差额;对将廉租房转让的,立即收回;对将廉租房另租他人的,收回住房并处以罚款;对经批准租住廉租房但因个人原因没有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入住手续的,取消其承租资格,有关单位在2年内不再受理其租住廉租房申请。
(三)当事人对廉租住房分配有异议或对相关工作人员有意见的,可以向各级主管部门申诉,也可向纪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