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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安全生产
玩忽职守
追究
工作
意见
新编
平安生产玩忽职守追究工作意见
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在平安生产工作中有效地防范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的发生,严肃惩罚平安生产领域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违法违纪责任人行为,促进平安生产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平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平安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493号令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一、政府行政机关及公务员、事业人员、平安生产监督管理人员,有以下行为之一的,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报上级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报上级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执行国家平安生产方针、政策和平安生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机关有关平安生产的决定、命令、指示,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情形的。
(二)在制定或实施与国家平安生产方针、政策以及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规定或者措施,造成不良后果或者经上级机关指出仍不改正,造成生产平安事故的。
(三)对不具备平安生产条件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颁发有关行政许可证照或弄虚作假发放相关证照的有关责任人员。
(四)对不具备法定条件的平安生产中介机构的资质、资格批准认定的。
(五)未经依法批准向生产、经营、储存单位提供购置剧毒品、易燃易爆、放射性物品等危及人身平安证明材料的。
(六)干预、插手平安生产行政许可、平安生产装备、设备、设施采购或招标、投标等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在事故调查处理期,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八)利用职务上便利,为他人谋利益,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
二、国有企业或相关企业责任人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行政记过处分和经济处分;情节较重的,报上级给予行政降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报上级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平安生产监察员查出有重大平安隐患,但未按规定时间节点及时采取整治隐患或拒绝整改导致产生有社会严重影响生产平安事故的责任人。
(二)未按国家有关规定、标准建筑施工行为,依法取得相应等级资质证书、施工平安许可证、起重机械检验检测合格证书、特种作业上岗证等,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三)对发生的生产平安事故责任人瞒报、谎报、拖延不报或参与瞒报,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四)未按规定进行平安生产教育培训、持证上岗,强令冒险作业,违章指挥,实施超能力、超强度、超定量组织生产经营,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发生生产平安特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社会严重影响险肇事故后,不及时启动应急救援,造成严重危害的失职、渎职行为责任人。
(六)制造、销售、使用国家明令淘汰或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造成社会影响恶劣的事故的。
(七)未按有关规定在公共场所构建筑物配置生产平安和消防设施、设备,产生重大平安隐患导致的重大事故。
(八)阻挠、干预平安生产事故调查,包庇、袒护或伪造、成心破坏事故现场,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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