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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元洪
复职
总统
任期
问题
严泉
年黎元洪复职及总统任期问题考辨严 泉摘 要 长期以来,关于 年 月黎元洪复职合法性与任期问题均没有权威性的定论。当时直系以恢复民国法统为由,支持黎元洪继任总统职位,但是对黎元洪的任期长短却未有明确意见。反对者多是认为黎元洪的总统任期已满,无职可复。根据临时约法的规定,年 月初黎元洪的去职具有法律效力是无疑义的。从法律程序上讲,冯国璋代理大总统职务也是合法的,不涉及总统任期期满的问题。第一届民国国会选举产生的第一届大总统,其间断任期的累计,法理上的根本依据还是民初法统的存废状况。考虑到黎元洪实际上还剩下约 个月任期,其复职行为有一定的合法性。然而,在当时的政治环境中,决定黎元洪任期长短的主因并不是法理上的解释,而是各方政治力量博弈的结果。关键词 总统复职;任期;合法性;黎元洪中图分类号 文献标识码 文章编号()作者简介 严泉,上海大学文学院历史学系教授 年 月第一次直奉战争结束后,直系军人以拥护第一届民国国会与临时约法为标榜,号召南北实现统一。在直系的压力之下,皖系安福国会选举产生的总统徐世昌于 月 日被迫辞职离京,“于是所谓非法大总统退职之问题完全解决,而问题之中心,遂集于黎元洪复职之问题矣”。在“法统重光”的一片拥戴声中,年 月初在张勋复辟事件中去职的黎元洪,一时成为北京政府新总统的不二人选。然而,黎元洪复职及任期争议却由此产生,并成为翌年 月 日直系发动驱黎政变的主要动因。延至今日,关于黎元洪复职的合法性,除李剑农先生有明确看法外,其他著作多是引用当时支持与反对黎氏复职的两种说法。李剑农先生认为黎元洪任期已满,无职可复。“袁世凯的总统任期,黎元洪补充未了,已经冯国璋的补充。冯氏满任去职又经过了三年,还要黎氏再来复职;这种法统的理论,若把它所蒙政治上的外衣剥去,真不知从何说起。”但是其著作并未展开详细的论证。至于黎元洪复职后的剩余任期问题,一般也多是引用时人关于其任期长短的不同看法,认为存在较多的争议,尚无定论。一 关于黎元洪复职合法性的争议直系方面早在 年 月 日,在吴佩孚的授意下,由直系将领孙传芳通电全国,提出:“巩固民国,宜先统一。南北统一之破裂,既以法律问题为厉阶。统一之归宿,即当以恢复法统为捷径。应请黎黄陂复位,召集六年旧国会,速制宪典,共选副座。非常政府原由护法而兴,法统既复,异帜可消。”月 日,孙传芳又分别致电徐世昌与孙中山,“广东孙大总统,原于护法,法统既复,职任张梓生:黎元洪复职记,荣孟源、章伯锋主编近代稗海第 辑,四川人民出版社 年版,第 页。李剑农:中国近百年政治史(),复旦大学出版社 年版,第 页。最新的民国通史类著作均无定论,参见汪朝光主编中华民国史第 卷,中华书局 年版,第 页。张梓生:黎元洪复职记,荣孟源、章伯锋主编近代稗海第 辑,第 页。以终,功成身退,有何留连?北京徐大总统,新会选出。旧会召集,新会无凭,连带问题,同时失效”。月 日徐世昌辞职离京后,曹锟及吴佩孚领衔十省区督军省长电请黎元洪复职,“俯顺舆情,依法复位”。同日,江苏督军齐燮元等直系将领又联名发表通电,声称“徐大总统既已通告全国辞职,自应即请黎大总统依法复位,然后下令取消六年六月十二日被迫解散国会之令,再行依法集会。则法统既定,一切葛藤从此立解。制宪选举,皆可次第完成,而地方制度以及自治诸问题,即可随之解决。全国有统一之政府,由是而政治问题可得而议也”。民国初年法统主要是指 年 月颁行的临时约法与 年 月召开的第一届民国国会。临时约法一直为北京政府所奉行,南北双方所争议者主要为国会问题。张勋复辟失败后,虽然临时约法很快恢复法律效力,但皖系北京政府一直拒不恢复第一届国会,而是另行成立临时参议院并筹备第二届国会选举,从而引发南北分裂与“护法运动”。直系此时拥黎复位,主要理由是第一届国会实际任期未完而又被非法解散,徐世昌并非第一届国会选举产生的总统。当第一届国会恢复开会后,总统职位当然应该由第一届国会认可的黎元洪担任,但是对黎元洪的具体任期有多长,却未有详细的阐述。“曹锟宣布恢复法统,实际上是系了一个套,把自己拴住了。既然标榜恢复法统,就要让总统任期未满的黎元洪复职,但黎却成为自己登上权力顶峰的一大障碍;当意识到这一点之后设法去掉他,却又给反对派提供了口实。”彼时曹吴等人主要考虑是以恢复第一届国会名义获得政权合法性,以黎元洪为过渡总统,为曹锟谋取总统大位铺垫道路。然而反对黎元洪复职的声音也不小。月 日,浙江督军卢永祥发出通电,直斥黎元洪的总统任期已满,无职可复。虽然卢永祥认为黎氏当年的辞职行为不具备法律效力,“约法上只有因故去职暨不能视事二语,并无辞职条文,则当然黄陂辞职,自不发生法律问题”。但是卢永祥强调冯国璋的代理总统有法律效力,“河间为旧国会选举之合法总统,则依法代理,应至本任期满为止,毫无疑议。大总统选举法规定任期五年,河间代理期满,即是黄陂法定任期终了,在法律上成为公民,早已无任可复。强而行之,则第一步须认河间代理为不法。”福建督军李厚基、淞沪护军使何丰林等均附和卢永祥的主张。在卢永祥等反对者看来,关于黎元洪的复职问题,按照 年大总统选举法的规定,总统任期为五年。袁世凯在 年 月就任首届总统,任期应于 年 月届满。但因袁世凯于 年 月病逝,黎元洪遂以副总统身份依法继任。年 月黎氏又因张勋复辟之变辞职,由副总统冯国璋依法代理。至 年 月冯国璋代理期满,才由安福国会选举产生的徐世昌担任第二届民国总统。黎元洪的任期其实已满,根本无职可复。在现实政治层面,卢永祥等人的主张代表皖系的态度,他们不愿意看到直系以迎黎复职为名获得北京政权,这样当然对皖系的东山再起是极其不利的。孙中山与国民党人为维护广东护法政府的合法性,也发声明指责黎元洪“为解散国会下令之人,此时万难听其复职”。与黎元洪亲近的原司法总长张耀曾,虽然同样认为当年黎元洪的辞职无效,但是却强调冯国璋的代理不具有法律效力,“(黎元洪)非法律上之离职,故不生法律上之效力。惟其离职无效,故冯副总统之代理,乃事实上之代理,非法律上之代理也。非法律上之代理,故亦无法律之效力”。所以冯国璋 年又 个月的代理期就是黎元洪此次复职的任期,“黄陂黎公仍在大总统之位,而其行使职权期间,尚有一年三个月有余也。黄陂离职无效,一旦障碍既去,当然继续任职。亦犹国会解散 年黎元洪复职及总统任期问题考辨吴宗慈著,于明等点校中华民国宪法史,法律出版社 年版,第 页。天津通信:敦劝黄陂复职之各面观,申报 年 月 日,第 张第 版。刘楚湘编撰癸亥政变纪略,中华书局 年版,第 页。杨天宏:曹锟“贿选”控告的法律证据研究,历史研究 年第 期。张梓生:黎元洪复职记,荣孟源、章伯锋主编近代稗海第 辑,第 页。孙中山关于黎元洪不能复职的谈话(年 月 日报载),汤锐祥编护法运动史料汇编 国会议员护法篇,花城出版社 年版,第 页。无效,一旦障碍既去,当然继续开会。黄陂续任,应竟其前此未尽之期,亦犹国会续开,应满其前此未满之任”。值得一提的是,黎元洪虽然很快决定接受直系将领的拥戴,再次出任北京政府大总统,但是他自己也不能确定复职的合法性,对外只能宣称是暂行大总统职权,维持秩序,等候国会开会,听候解决,“惟法律问题应由国会解释”。然而第一届国会复会后,因忙于制宪与政争,一直到黎元洪下台,也未将总统任期解释问题提上议事日程并形成决议,以至于黎在致国会的咨文中抱怨称:“元洪复职之初,曾宣言法律问题听候国会解决。嗣两度咨请辞职,未承开议,补任期间,亦未解释。”二 复职行为的合宪性审查在讨论黎元洪复职行为合法性时,首先必须明确的重要前提有两个:一是黎元洪 年 月的去职行为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二是冯国璋随后代理总统职务行为是否同样有效?关于黎元洪去职行为的法律效力问题,作为大总统选举法起草人之一的张耀曾认为:“查约法及总统选举法之规定,总统在任期中离职之情形,只有三种:一曰死亡缺位;二曰弹劾去职;三曰因故不能执行职务。三者有一,即为合法离职。三者以外,总统不得让职权于他人,他人不得以离职要总统,若其有之,是非法也。”黎元洪在张勋复辟期间的离职行为,在张耀曾看来,“其离职原因,固与前述第一第二两事无关,即与因故不能执行职务,亦属毫不相涉。盖大总统选举法第五条二项,所谓因故不能执行职务者,本师美宪前例,专指总统精神丧失而言。纵谓文义浑括,强为宽解,则所谓故者,当然依限于总统本身,所谓不能者,当然限于总统自动。譬如总统久罹重病,或因公远赴异国,援引适用,尚属可通。至于事故之生,出自他人,不能之原,由于压迫,如凭借兵威,使总统不能在职,不敢复职者,是私擅废黜总统耳,非法律上所谓因故不能执行职务也。私擅废除总统,本为法所不许,即当然不在法定因故不能执行职务之列。借曰不然,则总统选举法第五条二项之规定,不啻明诏为副总统者,时时可驱除总统而代之。败纪奖乱,莫甚于此”。张耀曾最后的结论是“民国六年七月黎大总统之离职,推之法定三种原因,无一而当,是其离职,乃事实上之离职,非法律上之离职也”。然而,张耀曾的解释存在严重的法律漏洞。一方面,他没有引用临时约法的规定,临时约法第 条立意明确:“临时副总统于临时大总统因故去职,或不能视事时得代行其职权”。黎元洪在张勋复辟发生时,逃离总统府躲入日本使馆避难,失去对北京政权的控制,当然属于“不能视事”的情形。年 月 日黎元洪致电冯国璋,也明确表示自己不能执行职权,吁请冯国璋“应请依法第四十二条,暨大总统选举法第五条,暂在军府代行大总统职务”。另一方面,张耀曾没有指出复辟后黎元洪去职行为的主动性。张勋复辟失败后,黎氏已无生命安全之虞,冯国璋在复辟政变敉平后,也曾数次表示愿意卸去代理总统职务,“敦请黎大总统即日复位,使得卸去代理职权。而黎大总统去志甚坚,竟未容纳”。月 日,黎元洪通电否认在京复职。一直到 月初冯国璋到京史林张耀曾:赞成恢复旧国会并解释黄陂复位为合法电(年 月 日),杨琥编宪政救国之梦:张耀曾先生文存,法律出版社 年版,第 页。吴宗慈著,于明等点校中华民国宪法史,第 页。张耀曾:赞成恢复旧国会并解释黄陂复位为合法电(年 月 日),杨琥编宪政救国之梦:张耀曾先生文存,第 页。张耀曾:赞成恢复旧国会并解释黄陂复位为合法电(年 月 日),杨琥编宪政救国之梦:张耀曾先生文存,第 页。段祺瑞转黎元洪请冯国璋代行大总统电(年 月 日),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档案资料汇编第 辑政治(),江苏古籍出版社 年版,第 页。冯国璋为卸去代理总统电(年 月 日),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档案资料汇编第 辑政治(),第 页。后,虽经劝说,但黎元洪最后仍然坚持去意,亦是个人主动行为,不能算作外来逼迫的结果,此种情形当然属于“因故去职”。虽然黎元洪“因故去职”符合法律规定,但是如果认定其为辞职行为,其法律性质确是存在争议,直接原因是关于总统辞职的程序,当时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一般来说,辞职要满足两个法律程序,“第一是要向有允准辞职的权限的机关去辞;第二要得此机关的允准”。在 年 月第一届国会第二次复会后,当黎元洪向众议院补行辞职手续时,就遭到众议院的拒绝,其理由是“佥以大总统系由总统选举会选出,此项辞职咨文非本院所能收受”。而且黎元洪公开使用的正式说辞是“去职”,而不是“辞职”。年 月 日,黎元洪通电宣布去职,“此次因故去职,负疚孔多,以后息影家园,不问政治”。接着又发出第二电,详述去职情由,强调“此次因故去职,付托有人,按法既无复位之文,揆情岂有还辕之理?”黎氏的“去职”一说当然是符合临时约法规定的,但是认定为辞职行为,确是于法无依,不存在法律的正当性。关于冯国璋代理总统行为的合法性问题,临时约法第 条规定“临时副总统于临时大总统因故去职,或不能视事时得代行其职权”。虽然钱实甫认为:“临时约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却很含糊,只说副总统于大总统因故去职或不能视事时,得代行其职权。未明确去职的代行应是继任或继任的期限。”但是大总统选举法却规定得非常明确:“大总统因故不能执行职务时,以副总统代理之。副总统同时缺位时,由国务院摄行其职务,同时国会议员于三个月内自行集会,组织总统选举会,行次任大总统之选举。大总统应于任满之日解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