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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林权登记管理五个办法的通告范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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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年林权 登记 管理 五个 办法 通告 范文
林权登记管理五个方法的通告 县林权登记管理方法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加强林权管理,标准林权登记工作,维护林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家林业局关于?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方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进行林权登记〔包括初始、变更、补换发、注销〕的应遵守本方法。 林权经登记后,由县人民政府依法核发国家林业局统一式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 第三条本方法所称林权,是指国家、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个人所有的林木所有权或使用权和林地的使用权。 本方法所称林权权利人,是指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拥有者。 本方法所称宗地,是指权属统一、界址线闭合的地块。 ?林权证?是林权权利人对森林、林木和林地依法享有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法律凭证。 第四条林权登记范围为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国家、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及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 第五条林权登记发证工作的程序包括申请、审核登记、发证和管理。 第六条县林业主管部门是林权登记发证的主管机关,依法负责本县行政区域内的林权登记管理工作。 第二章林权登记申请 第七条林权登记的申请人为林权权利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林权权利人为个人的,由本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委托的代理人提出林权登记申请,林权权利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由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委托的代理人提出林权登记申请,授权委托书应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一〕依法获得国有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的,由国有森林、林木、林地使用者申请林权登记;未确定使用权的,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登记造册,不发放林权证书。 〔二〕农民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应先由集体所有者申请林地所有权登记,在此根底上依法采取家庭承包或其他方式承包的,由承包方申请,承包后依法转让或者互换的,由新的承包方申请。 〔三〕实施退耕还林的,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申请并依法办理土地变更手续和调整土地承包经营合同。 〔四〕经依法处理的林权纠纷,明确林权归属的,由林权权利人申请。 第八条林权登记以宗地为根本单元。 拥有或者使用两宗以上林地的权利者,应分宗申请登记;两个以上林地权利人共同使用一宗林地的,由其中权利或收益所占比例大的一方申请登记,但应在权利说明中标注各方权利或收益的比例大小。 第九条申请林权登记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林权登记申请表; 〔二〕公民身份证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法定代理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的委托书; 〔三〕申请登记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权属证明文件; 〔四〕林权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如有关主管部门或政府批准文件、与毗邻单位签订的边界协议书、在边界上盖章签字的边界图、其他有关协议或合同等〕。 第三章审核发证 第十条林权登记申请审核。 〔一〕林权权利人为个人的登记申请,由村委会签署意见后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查,交县林权登记机关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发证。 〔二〕林权权利人为集体或集体所有制单位的登记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查,经县林权登记机关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发证。 〔三〕林权权利人为国有单位的登记申请,由县林权登记机关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发证。 第十一条林权登记机关对已经受理的登记申请,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森林、林木和林地所在地进行公告,公告期为30天。 第十二条经审查符合以下条件的林权登记申请,林权登记机关应当在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予以登记发证: 〔一〕申请登记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座落位置、四至界址、面积或株数等填写准确无误; 〔二〕林权证明材料齐全合法有效,无权属争议; 〔三〕林权附图中界址、明显地物地貌标志与实地相符。 第十三条林权登记机关对林权登记申请材料依法进行审查,确保登记依据充分、内容准确、程序合法、发证准确无误。对经审查不符合本方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登记申请,登记机关不予登记。在公告期内,有关利害关系人对登记申请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应当对其所提出的异议进行调查核实,有关利害关系人提出的异议主张确实合法有效的,登记机关对登记申请不予登记。 第十四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林权登记机关可以作出暂缓登记的决定: 〔一〕林权权属争议尚未解决的; 〔二〕获得林权权利有违法行为的; 〔三〕未向原林权权利人交纳有关补偿费用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林权登记机关作出不受理、不予登记、暂缓登记决定的,应将决定以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 第四章林权变更、补换发、注销 第十六条?林权证?中"森林、林木、林地状况登记表"中所载宗地面积、林地使用期和终止期发生变化时,林权权利人需在?林权变更登记申请表?中填好变更事项,经林权登记机关审查后,在"变更登记栏"中填写变更内容,加盖"县人民政府林权登记专用章"。林权权利人变更的需重新进行林权登记,发放新的?林权证?,原?林权证?中的"森林、林木、林地状况登记表"加盖"注销"字样。 第十七条因森林、林木和林地发生征占用、租赁转让、合资合作、入股等情况,引起权利内容发生变更的,权利人应在变更后及时提交?林权变更登记申请表?、原?林权证?、林权依法变更的有关证明文件到林权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林权变更登记或登记备案手续。 第十八条发生征占用林地或林地流转等情况,新的林权权利人应及时会同原林权权利人提交有关材料及原林权权利人的?林权证?到林权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林权变更登记或登记备案手续。 第十九条林权权利人分立的,经林地所有权单位同意并签订林权分立协议书后,分别与林地所有权单位重新签订承包合同。新的林权权利人和原林权权利人提交有关材料及原?林权证?到林权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林权变更登记,原?林权证?中的"森林、林木、林地状况登记表"加盖"注销"字样。 第二十条发现已发放?林权证?中有错误登记的,林权权利人可以提交?林权变更登记申请表?、原?林权证?、有关权属证明文件到林权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更正手续。 ?林权证?中登记的山场土名、四至与县档案局保管的原始档案不一致的,以原始档案登记的土名、四至为准,原始档案登记的土名、四至与实际情况不一致的,经县林业主管部门和林地所有权单位现场勘查及山场毗邻方认可签字公示30日后重新登记,经合法变更或依法处理的林权争议除外。 对不符合有关林权登记发证条件规定而取得的?林权证?,由县林业主管部门审查后报请县人民政府予以撤销登记,并将撤销登记决定以书面形式告知?林权证?持证人,并收回不按规定取得的?林权证?。 第二十一条发现有林权宗地漏登的,林权权利人可提交?林权登记申请表?、有关权属证明文件到林权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漏登宗地登记。 第二十二条林地被依法征用、占用或因自然灾害等造成林地、林木灭失的,原林地所有者或使用者应在事发后30日内持原?林权证?及有关证明材料,到林权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二十三条?林权证?损坏的,林权权利人可到林权登记机关申请换发,林权登记机关根据林权档案换发与原证一致的新?林权证?,并收回损坏的?林权证?。 第二十四条?林权证?遗失的,林权权利人可以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到林权登记机关申请补发,持林权登记机关出具的证明到?今日?办理作废声明,一个月后林权登记机关根据林权档案及相关证明文件予以补发重新编号的?林权证?。 第五章档案管理 第二十五条林权登记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林权档案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人员和设施,及时将?林权证?核发、换发、补发、变更等统计情况报上级林权登记机关、县档案馆备案。 第二十六条林权档案应包括以下主要材料: 〔一〕林权登记的申请表及有关材料; 〔二〕林权登记台帐; 〔三〕林权登记机关的调查材料和审核确认材料; 〔四〕处理林权纠纷的文件和相关材料; 〔五〕其他有关图表、数据资料; 〔六〕原始数据录入的电子文档。 第六章附那么 第二十七条本方法由县林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方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县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管理方法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标准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行为,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国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家林业局?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方法(试行)?〔林计发〔2023〕89号〕、?中共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林业现代化建设的意见?〔委〔2023〕5号〕、?省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管理暂行方法?〔林计〔2023〕10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森林资源资产是指森林、林木、林地、森林景观资产以及与森林资源相关的其他资产。 第三条森林资源资产产权抵押(以下简称林权抵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方法第六条所列森林资源资产的占有,将该森林资源资产作为债权担保的行为。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森林资源资产为抵押物。 第四条债务人或第三人以其所有或者依法有权处分的森林资源资产作抵押物申请借款或其他目的的,应以书面形式与抵押权人签订抵押担保合同。 第五条专业担保公司等作为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以其占有的森林资源资产提供反担保。 第二章抵押物与抵押物评估 第六条可作为抵押物的森林资源资产为: 〔一〕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竹林的林木使用权和所有权; 〔二〕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采伐迹地和火烧迹地的林地使用权; 〔三〕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作为抵押物的宜林荒山、荒地等的使用权; 〔四〕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其他可以作为抵押物的森林资源资产。 实施林木资产抵押时,其林地使用权须同时抵押,但不得改变林地的属性和用途。 第七条以下森林资源资产不得抵押: 〔一〕山林权属不清或者有争议的; 〔二〕未办理?林权证?的; 〔三〕营造时间不满五年的用材林,但林地使用权除外; 〔四〕属于生态公益林、国防林,名胜古迹、革命纪念地和自然保护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 〔五〕特种用途林中的母树林、实验林、环境保护林; 〔六〕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森林资源资产。 第八条办理森林资源资产抵押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抵押事项的申请与受理; 〔二〕抵押物的审核、权属认定; 〔三〕抵押物价值评估及评估项目的核准、备案; 〔四〕签订抵押合同; 〔五〕申请抵押登记; 〔六〕办理抵押登记; 〔七〕核发?他项权证?。 第九条订立抵押合同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 第十条以森林资源资产作抵押,抵押人应当向抵押权人提供县人民政府核发的?林权证?和载有拟抵押森林资源资产的林地类型、座落位置、四至界址、面积、林种、树种、树龄、蓄积或株数等内容的相关资料,供抵押权人审核。 第十一条单位或个人抵押森林资源资产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国有或国有控股经济组织的森林资源资产抵押,必须由抵押人提出申请,经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同意,报市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出具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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