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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企业
安全隐患
排查
治理
工作
绩效
评估
办法
企业平安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绩效评估方法
为建立健全平安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落实企业平安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主体责任,推进企业平安隐患排查治理上报工作,科学评估企业平安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开展情况,制定本方法。
一、适用范围
本方法适用于平安监管部门利用平安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对企业平安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开展绩效评估。
二、按照及援用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平安消费法等法律法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平安消费工作的通知〔国发〔2023〕23号〕、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开展平安开展促进平安消费情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23〕40号〕、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建立平安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的通知〔安委办〔2023〕1号〕和平安消费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平安监管总局令第16号〕等。
三、评估原那么
〔一〕客观公正、公开公平原那么。以企业平安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际情况为按照,评估流程向企业公开,评估内容公平,评估结果客观公正。
〔二〕简单有用、便于操作原那么。在保证评估结果客观公正的前提下,精炼评估指标和内容,简化评可能算方法,力求简单有用、便于操作。
〔三〕统筹兼顾、注重实效原那么。评估指标和内容设计兼顾不同规模、不同类型企业,注重企业平安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过程和实效的评估,引导企业平安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方向和重点。
四、评估施行单位
各级平安监管部门。
五、评估周期
绩效评估周期分为季度评估和年度评估。
〔一〕季度评估。每季度按照评估表中设置的指标对评估对象进展评估。
〔二〕年度评估。将四个季度评估值进展平均,直截了当计算分数。
评估工作在评估期后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评估结果在评估工作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通过平安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向企业公布,并定期向社会发布。
六、评估指标及内容
〔一〕平安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报告情况。
1.指标界定与解释:企业应按照有关要求制定企业平安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并通过平安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的企业端报告备查。
2.指标按照:平安消费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平安监管总局令第16号〕。
3.指标计算方法:该指标包括“制度报告〞、“平安隐患排查工作方案〞、“平安隐患排查频次〞等三个工程,在信息系统中按要求报告那么获得相应分数。
4.数据材料搜集方法:通过平安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推断企业“平安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文件〞和“平安隐患排查工作方案〞的报告情况,并对“企业〔公司〕、车间〔分厂〕、班组平安检查或平安隐患排查周期、频次〞进展检索,按照检索结果断定“平安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文件〞或“平安隐患排查工作方案〞中是否对“平安隐患排查频次〞进展了规定。
〔二〕隐患按时报告率。
1.指标界定与解释:指企业是否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平安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报告本单位排查出的隐患。
2.指标按照:平安消费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平安监管总局令第16号〕、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实行平安消费隐患排查治理月通报的通知〔安委办〔2023〕23号〕。
3.指标计算方法:企业在规定报告周期内报告隐患的次数与评估周期的月份数的比值。
4.数据材料搜集方法:平安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计算企业隐患报告的按时率。只调查企业是否在规定的报告周期内报告隐患,如当月在规定报告时间内报告一次或屡次的,记为1;如未进展报告的,或者是在规定报告时间外报告的,记为0。评估周期为季度的,月份数为3,评估周期为年度的,月份数为12。
〔三〕隐患按时整改率。
1.指标界定与解释:指企业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内完成隐患整改工作情况。
2.指标按照:平安消费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平安监管总局令第16号〕。
3.指标计算方法:企业在整改期限内完成整改的隐患数量与隐患总数量的比值。
4.数据材料搜集方法:平安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计算企业隐患整改工作的按时率。企业在整改期限内完成整改的隐患数量包括立即完成整改的隐患数量和未当场完成整改但在整改周期内完成整改的隐患数量之和;隐患总数量指通过平安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报告的隐患数量。
〔四〕班组全员自查隐患率。
1.指标界定与解释:调查企业参与平安隐患排查工作的班组人员数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