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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自治县
安全生产
执法
管理
意见
自治县平安生产执法管理意见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标准平安生产委托执法工作。要充分考虑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接受委托行政执法的能力和条件,按照某市平安生产监督管理条例某市人民政府令第198号文件等规定。不得对不具备常态执法能力的乡镇(街道)实施委托执法。要进一步加强平安生产执法机构,执法队伍建设,配备必要的办公条件、执法车辆、检测检验等装备设施,加大行政经费对平安生产的投入力度,保障委托乡镇(街道)行政执法工作有力、有序、有效开展。
严厉打击平安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为进一步加强平安生产行政执法工作。根据生产平安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某市平安生产监督管理条例和某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乡镇执法监管强化公共效劳试点工作的决定某市人民政府令第198号)规定,市从年1月起,率先全面实施委托乡镇(街道)执法工作,有效提升了基层平安监管能力。但是当前还存在委托部门过多,委托业务范围太宽,委托责任落实不够,日常培训、指导、监督不深入,监察执法能力不适应,执法手段不硬等突出问题,需要进一步进行明确、标准和加强。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标准平安生产委托执法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限定委托执法领域
自治县行政执法委托乡镇(街道)实施平安生产行政执法的领域。主要涉及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包括建筑行政管理部门)公安交管部门、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海事管理部门、煤炭监管部门、农业行政管理部门。以上部门应当按照某市人民政府令第198号文件规定的委托权限实施委托。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的执法权限,一般只限定于行政检查权、违法行为制止权、局部行政处分权(行政警告和小额的行政处分权)
二、标准受委托执法主体
进一步明确委托的具体内容、处分权限,各区县(自治县)行政执法机关要结合乡镇(街道)监管执法能力现状和平安监管实际需要。落实委托责任,加强培训指导,提升执法效能,并就具体委托事项、权限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签订委托协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日常管理职责分工和“一岗双责〞责任制要求,分别安排相关领导和行政执法机构(办公室、中心)负责组织实施委托执法,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专职人员,接受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承担行政执法职能的综合办事机构。其中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不得少于3名。要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行政执法工作制度,依法实施平安生产委托执法行为。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规定履行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不得因未接受平安生产委托执法而推卸平安监管责任。
三、强化委托执法责任
一)可以追究相关行政执法人员责任和追偿损失。情节严重的委托机关可以解除行政执法委托。接受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超越委托权限和范围行使行政执法职权,明确委托责任。区县(自治县)委托执法机关应当明确平安生产委托执法的责任。委托执法机关对委托行为造成的不当后果承担法律责任。接受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的行政执法行为有过错的委托执法机关承担法律责任后。因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行承担。区县(自治县)政府法制部门和监察部门按照职责履行监督指导职责。
二)加强对接受委托的乡镇(街道)行政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区县(自治县)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每年对接受委托执法的乡镇(街道)执法人员开展不少于20学时的行政执法业务培训。对接受委托执法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未认真履行行政执法职责,加强培训指导。区县(自治县)行政执法机关要按照“谁委托、谁培训〞原那么。未认真使用执法文书,未实施过行政处分的委托执法机关应当研究是否再继续实施委托,必要时委托执法机关可以解除行政执法委托协议。
三)每年至少对乡镇(街道)使用执法文书的情况进行一次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内容包括:执法人员执法资格、程序合法性、处分依据正确性,加强执法监督。区县(自治县)行政执法机关应将平安生产行政执法的相关法律文书提供给受委托乡镇(街道)并做好登记建档等管理工作。要加强对接受委托乡镇(街道)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行政处分裁量权的合理运用,行政执法文书应用正确性等。要制定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将行政执法工作纳入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平安生产目标考核体系。
四、完善委托执法要件
一)凡委托执法职责不清、界定不明的接受委托方不承担委托执法责任。委托执法文书应载明以下事项:标准委托方式。区县(自治县)行政执法机关应当通过书面方式委托执法。
1.委托机关和受委托组织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及地址;
2.委托执法的依据;
3.委托执法的事项和权限;
4.委托执法的期限;
5.委托机关和受委托组织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
6.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需要继续实施委托执法的区县(自治县)行政执法机关应当重新委托。委托执法期限一般不得超过5年。委托期限届满。
二)各区县(自治县)法制部门对委托乡镇执法工作开展全面自查,标准委托内容。区县(自治县)行政执法机关要按照某市人民政府令第198号文件规定的范围、权限实施委托乡镇执法。2023年3月底前。并结合行政执法需要以及乡镇(街道)人力、物力和执法能力等实际进行调整。区县(自治县)委托执法机关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合法、自愿的前提下,重新完善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就具体委托事项和执法权限签订书面委托协议。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签订后,行政委托机关应在2023日内将其报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审查。行政委托机关及受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故应当将委托执法的内容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五、标准委托执法行为
一)应当衣着整洁、亮证执法,严格委托执法行为。乡镇(街道)行政执法人员执法时。标准实施行政执法。要落实年度执法方案并承担相应的行政执法责任。正确使用委托执法机关的法律文书,从事受委托执法范围的执法活动,不得在委托范围以外做出影响监管对象权益的决定。做出行政处分决定前,必须告知有关当事人的有关事实、理由和依据,听取陈述和申辩意见,并记录在案。做出行政处分决定后,应当及时送达法律文书,告知事项应当尽量明白、完整,依法告知法律救济权利和渠道。
二)做到年度有执法方案,标准行政执法流程。区县(自治县)行政执法机关要将所有平安生产委托执法的内容、环节、步骤、时限程序化。现场有检查细那么,取证有公示流程,处分有裁量标准,健全行政执法制度。要确保执法主体适格、权限合法、程序正当、依据准确、告知完整、公正公平。切实做到执法表达处分与教育相结合,处置与疏导相结合,建立良好的执法环境。
三)严格违法行为处分标准,做到公平公正执法。委托执法要遵循合法合理、公平公正的原那么。防止宽严失当、感情执法。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对任何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都要平等地予以保护,对任何违法行为都要依法严厉追究法律责任。大力推进文明执法、廉洁执法,牢固树立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行政执法理念。对必须实施行政处分的既要依法依规,又要合情合理,不得粗暴对待当事人,不得伤害其人格尊严。
四)以及实行监管部门直接实施执法的可以不实施委托乡镇(街道)执法。创新行政执法机制。平安监管执法任务繁重的地区和乡镇(街道)采取由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行业主管部门组建片区执法中队、直接管理的行政执法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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