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2月河南牧业经济学院学报JournalofHenanUniversityofAnimalHusbandryandEconomy(总第35卷第197期)收稿日期:2022-06-24作者简介:周元(1998—),男,四川省雅安人,四川农业大学法学院,硕士生。钱龙(1998—),男,重庆合川人,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硕士生。基金项目:河南省商务厅、河南省财政厅河南自贸试验区专项课题(编号:2019-ZM-T14)。政治与社会“大数据杀熟”的成因体系、现实困境和治理路径探讨周元1,钱龙2〔1.四川农业大学法学院,四川雅安625014;2.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重庆401120〕摘要:在线上购物的过程中,一些电商平台经营者可能会利用算法技术,对消费者采取不合理的差异性定价,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即为“大数据杀熟”。当前立法在“大数据杀熟”的问题上存在一定的滞后,学界对“大数据杀熟”的法律规制主要从行为定性角度出发,先界定其法律性质,再完善相关法律条文。对“大数据杀熟”的成因,缺乏一定的理论研究,未形成完整的成因体系。需要首先分析经营者、算法和消费者三方面的逻辑关联,总结“大数据杀熟”的成因体系,再探讨治理“大数据杀熟”在法律适用、算法规制、监管机制和权利救济四个层面的现实困境。通过明确“大数据杀熟”的法律构成要件、补充“大数据杀熟”的适用标准、规范点击合同、完善算法规制路径、形成多元化监管格局、优化消费者救济途径,构建“大数据杀熟”的治理路径。关键词:大数据杀熟;算法;成因体系;现实困境;治理路径doi:10.3969/j.issn.2096-2452.2022.06.009中图分类号:F724.6,D922.1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6-2452(2022)06-0061-09一、引言随着互联网时代的来临,“大数据杀熟”现象在近些年被广泛关注。2022年全国两会期间,韩德云代表提出了《关于严禁以“大数据杀熟”损害消费者利益的建议》,将“大数据杀熟”现象的规制问题再次带向新的高峰。从行为本质来看,“大数据杀熟”是平台经营者通过算法收集、处理用户的消费习惯、兴趣爱好、浏览痕迹等信息,勾勒出用户的画像特征,针对购买同一商品或服务的不同用户提供不合理的差异定价的行为。基于“大数据杀熟”在现实中表现的情形不同,我国学者对“大数据杀熟”的法律性质的界定展开讨论。有学者认为它是经济学理论中的一级价格歧视,[1]也有学者认为“大数据杀熟”中的动态定价的法律性质是价格欺诈,[2]还有学者认为它是算法歧视的结果。[3]由于学术界对“大数据杀熟”的法律性质仍有较大争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