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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特许经营协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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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城市生活 垃圾处理 特许 经营 协议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特许运营协议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特许运营协议      目录      第一章 总那么   第二章 定义与解释   第三章 特许运营权   第四章 工程建立   第五章 工程的运营与维护   第六章 工程的移交   第七章 双方的一般义务   第八章 违约的补救   第九章 协议的转让和合同的批准   第十章 争议的处理   第十一章 其它   第十二章 附件      第一章 总那么      第一条 为标准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市场,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企业治理,保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和标准的要务施行城市垃圾处理,维护垃圾处理企业的合法权益,依照和中国省(自治区)市(县)人民政府受权,由第二条所述双方于年月日在中国省(自治区)市(县)签署本协议。      第二条 协议一方:中国省(自治区)市(县)人民政府局(委)(下称“特许运营权授予方〞),法定地址:,法定代表人:,职务:;协议另一方:公司(下称“工程公司〞),注册地点:,注册号:,法定代表人:,职务:,国籍:。      第三条 本垃圾处理特许运营工程是,主要处理的垃圾,日处理规模吨/日(或吨/年),主要工艺为             。      第四条 (特许运营权授予方)委托于年月至年月对工程进展了公开招标,通过,确定为本工程的中标人,组建工程公司。工程公司的组成为     和      。      第五条 (中标人)符合资历预审要求,具有要求的技术实力,提供的技术方案成熟、可靠,技术道路正确、合理,运营方案实在可行。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愿意授予工程公司特许运营权,由工程公司按照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施行工程,并受权特许运营权授予方与工程公司签署特许运营协议,并受权特许运营权授予方与工程公司签署作为本协议附件1的垃圾供给与结算协议。      第二章 定义与解释      第七条 名词解释:(对协议中涉及的技术的和商务的特定含义的词汇和语句进展定义或限定,明确协议中使用的字母缩写和单位,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法律:指所有适用的中国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地点性法规、司法解释及其它有法律约束力的标准性文件。   垃圾:指特许运营权授予方或由特许运营权授予方指定的其他机构按照垃圾供给与结算协议的规定提供给垃圾处理厂(场)处理的垃圾。   工程:指第三条规定的垃圾处理工程。   工程建立:指工程的垃圾处理厂(场)及其相关的设备和设备的设计、采购、施工、安装、完工、测试和调试。   公用设备:指由特许运营权授予方为了工程施工和运营,连接至场区边界并在特许期内负责维护和正常效劳的输变电、供水、供气和通讯等设备。   日处理量:指依照垃圾供给与结算协议确定的以吨(t)为单位的垃圾日处理量,包括额定日处理量、月核定日处理量、估计核定日处理量、最高日处理量和最低日处理量。   协议:指特许运营权授予方与工程公司之间签订的本特许运营协议,包括附件   1至附件    ,每一局部都应视为本协议的一局部。   指需从政府部门依法获得的为工程公司或为垃圾处理厂(场)的投资、设计、建立、运营和移交所需的许可、执照、同意、受权、核准或批准,包括附件   所列举的批准。   仲裁协议:指特许运营权授予方、工程公司和贷款代理人在本协议签订之日签订的仲裁协议,并作为本协议附件15附后。   投标保函:指发起人按照投资竞争人须知要求与本工程建议书同时提交的保证金、担保书或备用信誉证。   履约保函:指依照第八条要求向特许运营权授予方提供的针对工程建立阶段的保证金、担保书或备用信誉证。   维护保函:指依照第八条要求向特许运营权授予方提供的针对工程运营和维护阶段的保证金、担保书或备用信誉证。   法律变更:指   (a)在   年  月  日之后,任何政府部门对任何法令、法律、条例、法规、通知、通告的施行、公布、修正或废除;   (b)在   年  月  日之后,任何政府部门对有关任何批准的发出、续延或修正施行、修正或废除了任何本质性的条件,   不管是上述哪一种情况,   (a)导致适用于工程公司的税收、税收优惠或关税发生任何变化;   (b)施行、修正或取消了对垃圾处理厂(场)的投资、建立、运营、维护或移交的要求。   商业运营开场日:指完工证书签发日的同一日,即垃圾处理厂(场)的商业运营开场日。   建立工程开场:指建立承包商按照工程打算在场地进展的工程建立的开场。   工程公司:指以施行本协议为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法规在中国成立和登记注册的工程公司。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国籍:__________   及其继承人及经许可的受让人。   特许运营权:指本协议中特许运营权授予方授予工程公司的、在特许运营期限内独家在特许运营区域范围内投资、设计、建立、运营、维护垃圾处理工程并收取费用的权利。   建立合同:指由工程公司和建立承包商之间达成的且由特许运营权授予方及/或其他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的有关垃圾处理厂(场)设计、建筑安装、工程监理和材料与设备采购的一个或多个协议。   建立承包商:指由工程公司通过招标所聘用且由特许运营权授予方及/或其他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的依照建立合同和本协议履行建立工程的一个或多个承包商及其各自的继承人和许可受让人。   建立期:指自工程公司进场开工日始至完工日止的垃圾处理厂(场)的建立期间。   协调机构:指依照第十条规定成立的机构。   违约:指一方不履行其任何工程协议项下的义务,同时不是由于另一方的作为或不作为违背任何工程协议项下的义务,也不是由于不可抗力或另一方承担风险的事件造成的。   生效日:指本协议条款中双方商定的生效日期。   不可抗力:是指在签订本协议时不能合理预见的、不能克服和不能防止的事件或情形。以满足上述条件为前提,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   (1)雷电、地震、火山迸发、滑坡、水灾、暴雨、海啸、台风、龙卷风或旱灾;   (2)流行病、瘟疫;   (3)战争行为、入侵、武装冲突或外敌行为、封锁或军事力量的使用,暴乱或恐惧行为;   (4)全国性、地区性、城市性或行业性罢工;   (5)国家政策的变更,如对垃圾处理设备的国有化等;   (6)国家政府部门实行的任何进口限制或配额限制;   (7)由于非特许运营权授予方或其指定或委托的机构造成的运输中断。   移交日期:是指特许运营期届满之日(适用于本协议期满终止)或依照本协议第二十四条规定确定的移交日期(适用于本协议提早终止)。   环境污染:指垃圾处理工程关于地上、地下或四周的空气、土地或水的污染,且该等污染违犯或不符合有关环境的适用法律或国际惯例。   融资文件:指依适用法律批准的与工程的融资或再融资相关的贷款协议、票据、契约、担保协议、保函、外汇套期保值协议和其他文件,但不包括   (1)与股权投资者的认股书或股权出资相关的任何文件。   (2)与提供履约保函和维护保函相关的文件。   贷款人:指融资文件中的贷款人。   验收:指第十四条所述确实保工程设备到达技术标准、标准和要求及设计标准的测试和审核。      第三章 特许运营权      第八条 特许运营权   本条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1)受权范围:   a.规定特许运营权授予方授予工程公司承担一个特许运营垃圾处理建立或运营工程权利的范围;   b.为操纵工程公司的风险,限制工程公司从事未经特许运营权授予方批准或同意的其它业务的权利; 围和其他受权范围等。   (2) 特许期限:即业主政府许可工程公司在该工程建成后运营合同设备的期限,该条款与业主政府及其用户、工程公司的利益都有特别亲密的关系,特许运营期限应依照垃圾处理规模、技术道路、运营方式等要素确定,最长不得超过30年。并说明在不可抗力事件、一方违约、严重法律变更时特许期限的调整程序。   (3)转让和抵押   应说明工程公司抵押或转让垃圾处理设备的资产、设备和设备的条件。关于特许运营权的转让和抵押的限制等。其中:1、工程公司如为本工程融资目的,经特许运营权授予方同意(特许运营权授予方不得不合理地回绝同意)的情况下,能够在其资产和权利上设置担保权益;2、工程公司股东在工程稳定运转    年限后应能够转让股权,前提是不阻碍工程接着稳定运转。   (4)特许期内工程公司的主要责任和特许运营权下工程公司应支付的费用,如工程的前期开发费(如征地拆迁,勘察、设计等)、各种保函(或其他方式的担保)。      第九条 声明、保证和前提条件   主要是申明双方的法律地位、经济情况和关于工程的许可、评审、听证、公示、批准等情况及承担工程资历和才能、工程成立的根本条件等。      第十条 特许运营权的监管   (1)特许运营权授予方应明确关于垃圾处理特许运营过程的行业监视治理机构、监管内容和方式,并明确不合格情况下的处理措施。   (2)应当包括关于运转过程处理标准的监管、环境标准的监管、财务情况的监管和平安卫生的监管。   (3)明确协调机构的组建时间、人员组成、任务和责任。      第四章 新建工程建立      第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   主要包括土地使用权的获得过程中双方责权利,场地使用限制、使用权的改变和抵押、土地使用费等,土地使用期限及其延长。      第十二条 设计   包括设计要求、设计审批过程、设计变更程序等。      第十三条 建立   主要包括建立过程中特许运营权授予方和工程公司各自的责任、建立工程的质量保证和质量操纵的责任和措施等,也包括了设备及材料采购和建立承包商的选择、工程打算及进度安排和保证措施、工期延误和不合格工程拒收等。   运营期的分期建立或扩建参照本章执行。      第十四条 验收和完工   (1)规定验收时间、依照的法规和标准。   (2)明确参加验收的人员组成。   (3)明确工程公司验收打算的通知的时间和通知方式。   (4)明确工程验收结果的认可方式,初步完工证书的颁发和试运营的进展,以及最后完工的审核和证书的颁发。   (5)明确验收失败后的重新验收或审核的方式和程序。   (6)特许运营权授予方对提早完工情况下工程的施行安排。   (7)明确特许运营权授予方检验和接收工程或设备及发出初步完工证书或完工证书并不解除工程公司承担工程设计或建立方面任何缺陷或延误的责任。      第十五条 完工延误和放弃   (1)明确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完工延误情况下,双方责任的免除及进度日期的顺延。   (2)明确在特许运营权授予方导致的完工延误情况下,及进度日期的顺延。   (3)明确在不是由于特许运营权授予方的违约,或不是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延误情况下,工程公司的责任。   (4)明确最后完工延误的违约金,以及这种违约金的最高限额。   (5)明确在由于工程公司违约造成建立工程已被工程公司放弃或视为放弃情况下,工程公司的责任或违约金。   (6)明确工程公司被视为放弃的条件。   (7)明确特许运营权授予方解除全部或尚未支取的履约保函(或其他方式的担保)项下的金额的时间或条件。   (8)如对工程建立工期要求特别高,能够考虑参加介入建立条款,即如工程建立工期或质量严峻不符合要求时,特许运营权授予方选择自行或指定第三方建立工程的条件。   第五章 工程的运营与维护      第十六条 运营与维护   (1)明确在整个特许期内工程公司负责垃圾处理设备的治理、运营、平安和维护的任务和责任。   (2)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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