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特许运营协议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特许运营协议目录第一章总那么第二章定义与解释第三章特许运营权第四章工程建立第五章工程的运营与维护第六章工程的移交第七章双方的一般义务第八章违约的补救第九章协议的转让和合同的批准第十章争议的处理第十一章其它第十二章附件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标准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市场,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企业治理,保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和标准的要务施行城市垃圾处理,维护垃圾处理企业的合法权益,依照和中国省(自治区)市(县)人民政府受权,由第二条所述双方于年月日在中国省(自治区)市(县)签署本协议。第二条协议一方:中国省(自治区)市(县)人民政府局(委)(下“称特许运营权授予方〞),法定地址:,法定代表人:,职务:;协议另一“方:公司(下称工程公司〞),注册地点:,注册号:,法定代表人:,职务:,国籍:。第三条本垃圾处理特许运营工程是,主要处理的垃圾,日处理规模吨/日(或吨/年),主要工艺为。第四条(特许运营权授予方)委托于年月至年月对工程进展了公开招标,通过,确定为本工程的中标人,组建工程公司。工程公司的组成为和。第五条(中标人)符合资历预审要求,具有要求的技术实力,提供的技术方案成熟、可靠,技术道路正确、合理,运营方案实在可行。第六条市人民政府愿意授予工程公司特许运营权,由工程公司按照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施行工程,并受权特许运营权授予方与工程公司签署特许运营协议,并受权特许运营权授予方与工程公司签署作为本协议附件1的垃圾供给与结算协议。第二章定义与解释第七条名词解释:(对协议中涉及的技术的和商务的特定含义的词汇和语句进展定义或限定,明确协议中使用的字母缩写和单位,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指所有适用的中国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地点性法规、司法解释及其它有法律约束力的标准性文件。垃圾:指特许运营权授予方或由特许运营权授予方指定的其他机构按照垃圾供给与结算协议的规定提供给垃圾处理厂(场)处理的垃圾。工程:指第三条规定的垃圾处理工程。工程建立:指工程的垃圾处理厂(场)及其相关的设备和设备的设计、采购、施工、安装、完工、测试和调试。公用设备:指由特许运营权授予方为了工程施工和运营,连接至场区边界并在特许期内负责维护和正常效劳的输变电、供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