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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恐立法和刑法相关立法衔接问题研究
法学专业
反恐
立法
刑法
相关
衔接
问题
研究
目 录
前 言 1
一、 我国关于反恐立法的发展概况 2
(一)萌芽与基础 2
(二)《反恐法》颁布施行 2
(三)《刑法修正案(九)》颁布施行 3
二、《反恐法》与刑法相关立法衔接相关 4
(一)恐怖活动犯罪客体 4
(二)反恐怖主义的认定主体 5
(三)法律术语与概念界定 6
(四)违法行为界限问题 7
结 语 7
参考文献 8
反恐立法和刑法相关立法衔接问题研究
摘要:近年来,在我国境内经常化发生一些与国内甚至是与国际势力有关的恐怖事件,给我国国家安全、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公共安全带来了非常严重的损失。我国作为一个负责任的国际大国,在配合国际反恐工作的同时,对于国内反恐相关立法也在逐步的建立完善。目前我国已经颁布施行单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最新的《刑法修正案(九)》中的一大亮点也是关于反恐的条文修正。本文将对这两部法律的衔接问题进行研究探讨。
Abstract:In recent years, frequent international and domestic attacks on terrorist activities in China have caused great losses to China's national security, people's lives, property, and public safety. As a responsible international power, China, while cooperating with international counter-terrorism efforts, is also gradually establishing and improving domestic anti-terrorism legislation. At present, China has promulgated the "One Anti-Terrorism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nd one of the highlights of the latest "Criminal Law Amendment (IX)" on the criminal law is also an amendment to anti-terrorism provisions. This article will study the convergence of the two laws.
关键词:反恐怖主义法 反恐刑法 衔接问题
Keywords:Anti-Terrorism Act,Anti-terrorism Criminal Law,Convergence issues
前 言
恐怖主义犯罪是21世纪人类社会遭受的“三大威胁”之一,对于我国而言,“东突”恐怖组织勾结中亚地区的恐怖主义组织共同制造的多起恐怖主义事件,给人民的生命安全造成巨大伤害,对社会秩序与国家的安全都构成了巨大威胁。我国一直在不断地改进完善关于反恐的立法,2015年12月27日我国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2015年8月29日,我国通过《刑法修正案(九)》,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这两部法律坚实了我国反恐立法的基础,但同时两者的衔接也出现一些问题。本文以《反恐法》与《刑法修正案(九)》为例,研究探讨我国《反恐法》与刑法中关于反恐相关立法方面的衔接问题。
一、 我国关于反恐立法的发展概况
近些年来,我国经常会突发一些有国内外势力引发的暴力恐怖事件,是我国保护国家安全以及人民生产安全方面存在的严重隐患。我国作为一个法治国家,必须通过建立健全反恐法规的手段来加强国建建设的法治力度,响应全面依法治国的战略方针,对恐怖主义进行有效地预防与打击,这样才能够兑现负责任大国应该履行的诺言。
(一)萌芽与基础
在我国1997年颁布的刑法典中,首次出现了“恐怖组织”一词刑法典第一百二十条规定: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并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由此,开始了我国关于恐怖立法的征程。
2001年美国发生了令全世界震惊的“9·11”事件,此后我国专门成立国家反恐怖工作协调小组,小组进召开第一次会议时提出:“要有针对性地完善反恐怖相关方面的法律法规,确保打击恐怖活动有法可依。”郭永良.论中国反恐立法的基本轨迹[J].太平洋学报,2015,23(08):12-21.第13页.
为了能够对恐怖活动犯罪进行严厉的打击,确保国家以及人民的生命财产可以得到有效地保护,保证安全稳定的社会秩序,我国在2001年12月29日公布并施行《刑法修正案(三)》,其规定刑法第一百二十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二十条之一:“对恐怖活动组织提供过帮助或者是直接参与恐怖活动的人,应该接受的惩罚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还需要上交规定的罚金;如果恐怖活动波及范围广,结果比较严重,则应该接受的惩罚是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且上交规定的罚金或者是全部的财产。如果前款罪的犯罪主体是单位,则令单位上交规定的罚金,而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则需要以前款的规定为依据接受惩罚。”即新添了资助恐怖活动罪,犯罪主体则包括单位与个人,并对此设置了合理的法定刑。除此之外,为了有效阻止恐怖组织活动的资金合法化,将恐怖活动犯罪纳入规定到了洗钱罪的上游犯罪中。本法的第七条第1款即是对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的修改,此次修改中把恐怖活动犯罪纳入了原本包含毒品犯罪、走私犯罪的洗钱罪的上游犯罪中。
2011年颁布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规定特殊累犯 《刑法修正案(八)》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同时,“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并提高的相应的法定刑。
2011年10月,我国颁布实施《关于加强反恐怖工作有关问题的决定》,这是我国第一个专门用于规范反恐工作的法律文件,也标志着我国已经成功地迈出了反恐立法的第一步。
(二)《反恐法》颁布施行
2014年开始,我国境内频发恐怖袭击事件。
3月1日,一起严重的暴力恐怖袭击事件在云南昆明火车站发生,暴恐分子持刀在火车站大肆砍杀,有31人不幸遇难,141人受伤;
4月30日,又有一起事态相当严重的暴力恐怖袭击案件发生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火车南站,犯罪分子持刀行凶并且在人群聚集的车站出站口引爆爆炸装置,导致3人不幸遇难,79人受伤;
5月22日,犯罪分子驾驶汽车在人群聚集的早市横冲直撞并引爆爆炸装置,导致39人不幸遇难,94人受伤,该事件发生在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公园北街;
7月28日,暴徒持刀斧袭击艾力西湖镇政府、派出所,同时打砸焚烧过往车辆,砍杀群众,造成37人死亡,13人受伤,31辆车被打砸,其中6辆被烧,该事件发生在新疆莎车县;
9月21日,新疆巴州轮台县阳霞镇位置多地相继遭到爆炸装置袭击,造成6人死亡,54人受伤,2名公安民警和2名协警牺牲。
在这样的现实背景下,成立一部专门用于规范反恐工作的法律,对恐怖主义进行依法有效地预防与打击,同时更能够兑现负责任大国应该履行的诺言。
在3月举行的两会上,我国多为代表、委员都认为制定反恐法是最为紧要的工作;4月,国家反恐怖工作领导机构作为主要负责机构,联合国安部、武警总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等多个部门共组成了起草小组,开始进行反恐主义法的起草工作;同年10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草案)》通过了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的初次审议;2015年2月25日,第十三次会议对其进行了二审; 12月27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上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于次年元旦起施行。
反恐法规定在反恐办下设反恐情报中心,统筹反恐情报工作;同时也要发动群众积极配合,也就是要拥有更多的“朝阳群众”《反恐法》第四十三条: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建立国家反恐怖主义情报中心,实行跨部门、跨地区情报信息工作机制,统筹反恐怖主义情报信息工作。
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反恐怖主义情报信息搜集工作,对搜集的有关线索、人员、行动类情报信息,应当依照规定及时统一归口报送国家反恐怖主义情报中心。
地方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应当建立跨部门情报信息工作机制,组织开展反恐怖主义情报信息工作,对重要的情报信息,应当及时向上级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报告,对涉及其他地方的紧急情报信息,应当及时通报相关地方
。在设立反恐情报中心的同时,设立了反恐工作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和指挥全国反恐怖主义工作。
(三)《刑法修正案(九)》颁布施行
2014年10月31日,在初次对《反恐法(草案)》进行审议的同时也在进行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草案)》的初次审议。2014年11月4日,草案公开发布,之后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各方面意见对草案进行修改,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二次审议稿)》。2015年6月,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对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审议。同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刑法修正案(九)》,自2015年11月1日起开始施行。《刑法修正案(九)》为提高公共安全保障程度,从多方面严格提升对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犯罪的惩治力度。
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也被进行了修改:“恐怖活动组织的领导人,应该接受的惩罚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上缴其全部的财产;在恐怖活动组织中比较活跃的犯罪分子,应该接受的惩罚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按规定上缴罚金;其他参与者应该接受的惩罚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按规定上缴罚金。“如果前款罪的犯罪主体还实施过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则接受惩罚时需要严格按照规定接受数罪并罚。”
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一内容被修改为:“对恐怖活动组织提供过帮助的人、直接参与恐怖活动的人,或者是对恐怖活动培训提供过帮助的人,应该接受的惩罚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按规定缴纳罚金;如果恐怖活动波及范围广,四台比较严重,则应该接受的惩罚是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且上交规定的罚金或者是全部的财产。“在恐怖活动组织各项活动中负责进行人员招募以及运送的犯罪分子,应该依前款规定为依据接受应得的惩罚。“如果前两款罪的犯罪主体是单位,则令单位上交规定的罚金,而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则需要以第一款的规定为依据接受惩罚。”
同时新增以下几种恐怖主义犯罪:
1. 增加了为恐怖活动的实施提供了犯罪工具或者危险品,安排恐怖组织进行相关活动或者是主动参与的,为了使恐怖活动成功进行与境外人员联系或者进行策划的,追究刑事责任。
2. 增加了以多种多样的形式进行恐怖主义宣扬的,或者是鼓动恐怖活动执行的追究刑事责任。
3. 增加了以多种强制性手段逼迫他人在非自愿的情况下公然穿着或佩戴可以进行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宣扬的服饰的,追究刑事责任。
4. 增加了明知一些文字或音频形式的物品涉及到了对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支持与宣扬而违反法律规定持有的,追究刑事责任。
现如今我国有关反恐方面的立法即以《反恐法》与上述的刑法中的相关条款为主,特别是本次关于《刑法修正案(九)》中有大量关于反恐的新增内容,所以笔者本次研究的刑法相关立法即以《刑法修正案(九)》为例,来研究其与《反恐法》的衔接上的问题。
二、《反恐法》与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