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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论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价值取向与和谐社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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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构建 多元化 纠纷 解决 机制 价值 取向 和谐社会
论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价值取向与和谐社会 构建和谐社会需要有效的纠纷解决机制。诉讼的最终救济性决定了它必须适应各种纠纷或者至少是大局部纠纷解决的需要,但每一个司法栽判都会消耗相应的资源,而司法资源又非常有限。为了加快和谐司法的步伐,更好地维护社会正义和法律正义,促进社会和谐,必须整合诉讼内外纠纷解决资源。构建以司法为核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有利于缓解诉讼解决纠纷机制不堪重负的现状,有利于克服诉讼解决纠纷机制的弊端,有利于防止当事人解决纠纷的偏向与滥用诉权,有利于维系传承道德与传统文化的价值,并将对法治建设和司法价值理念产生深远的影响。 新形势下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确立其价值取向,应着力从四个方面入手:以强化司法权威和发挥司法功能为根本途径,找准法院在社会纠纷解决功能中的价值定位;以转变司法价值理念为动力,正确认识和评价adr的价值;以强化法院对诉讼外纠纷解决方式的保障促进机制为价值支点,不断拓宽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渠道;以改革各种具体纠纷的解决机制为价值切入点,不断完善适合构建和谐社会和当事人需求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需要有效的纠纷解决机制。诉讼作为解决纠纷最重要的方式之一,向来被视为最后的救济手段。诉讼的最终救济性决定了它必须适应各种纠纷或者至少是大局部纠纷解决的需要。但每一个司法判决都会消耗相应的资源,而实现社会正义的程度又非常有限。(1)为了加快和谐司法的步伐,更好地实现社会正义和法律正义,促进社会和谐,必须不断探索并构建诉讼内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本文拟就构建以司法为核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及其价值取向与和谐司法、促进社会和谐有关问题作些探讨。 一、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对促进和谐司法和社会和谐的价值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在一个社会中,多种多样的纠纷解决方式以其特定的功能和特点,相互协调的共同存在所结成的一种互补的,满足社会主体的多样需要的程序体系和动态的调整系统。所谓多元化是相对于单一性而言的,其意义在于防止把纠纷的解决单纯寄予某一种程序,如诉讼,并将其绝对化;主张以人类社会价值和手段的多元化为根本理念,不排除民间和社会的各种自发的或组织的力量在纠纷解决中的作用;目的在于为人们提供多样选择的可能性,同时以另一种方式的特定价值为当事人提供选择引导。人类社会的纠纷解决机制自古以来就是多元化的,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新的历史时期,积极探索并建立以司法为核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及其价值取向,是形势所需,意义重大。 (一)有利于缓解诉讼解决纠纷机制不堪重负的现状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市场经济的不断开展,各种利益格局不断调整变化,社会矛盾日趋复杂,各种纠纷大量涌现,法院受理案件总量大幅度上升,审判压力增大,而司法资源又非常有限。加之近年来,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无论从案件性质、类型、特征以及数量等方面,都出现前所未有的新特点。不仅在传统的法律关系领域中出现一些新类型案件,如财产法律关系领域中的股东派生诉讼,网络域名纠纷等;人身法律关系领域中的人格和身份权纠纷,如女性贞操权、男性生育权等;一些具有宪法性质的权益纠纷,越来越多的单位内部纠纷也纳入民事诉讼程序,成为法院审理的对象。并且,实践中,由同一法律关系引起的竞合性纠纷,也经常选择民事诉讼程序解决。这就使法院陷入超负荷运行的状态。 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范围的不断扩张,是近几年来民事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比较引人注目的现象。从诉讼权理论与切实保护当事人实体权利的角度出发,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范围的扩大,有效地解决了公民“告状难〞问题,有利于促进社会稳定和谐。然而,这并不必然导致当事人把任何一个民事纠纷都转化为诉讼程序,因为法院裁判是实现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不是唯一途径。且当事人再将纠纷诉诸法院的同时,存在诉讼解决机制的矛盾,如:解决纠纷的本钱高,解决纠纷的周期长,解决纠纷刚性化等,这与构建和谐社会的价值取向相悖。 (二)有利于克服诉讼解决纠纷机制的弊端 和谐的价值根底是当事人各方对诉讼的解决均满意。与调解仲裁等以一定程度的合意为前提的诉讼外纠纷解决机制相比,诉讼程序更多地依靠法官的权威判断。以裁判的方式解决纠纷,是基于法官对案件事实、证据的判断分析,而且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法官的自由心证与自由裁量。排除了合意的因素的裁判,不可能到达双方当事人合意的理想结果,有些案件即便是胜诉的一方当事人对判决结果亦不满意。案件数量上升,裁判比例提高的同时,诉讼解决机制的弊端日益凸现:裁判案件的上诉率高,申诉上访、再审现象已严重影响法院判决的既判力与权威性,直接影响社会和谐。 应当清醒地认识到,当前涉法信访案件的严峻形势,暴露了诉讼解决机制的种种弊端。尽管法院对某些案件审判过程中存在一定的缺乏之处,但大多数案件使用规那么与程序是正确适当的,之所以当事人不服判决结果,是因为纠纷解决方式过于集中,当事人对法院判决期望值过高所导致社会矛盾复杂化的一个缩影。大量的案件诉诸法院,当事人无疑是希望法院尽可能迅速而又公正的处理这些案件;但法律所规定诉讼必经程序,庭审的复杂性,个案情况各异,以及法官整体素质所限等因素,案件在诉讼的流程线上不可能均做到畅通无阻,在客观上决定法院不可能及时做到定纷止争,也就不可能防止地导致诉讼拖延、经济与精神上的严重消耗。 (三)有利于防止当事人解决纠纷的偏向与滥用诉权 在上世纪90年代,我国社会处于转型和高速开展时期,社会纠纷类型多样化,复杂化,促进了法律规那么与程序的健全和完善,诉讼由此成为纠纷解决的根本途径。诉讼的增加总体上属于社会开展中正常的和必然的现象;但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持续快速开展,依法治国进程的日益推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步伐加快,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诉讼观念也不断增强,加上各种新类型的社会矛盾所导致诉讼范围的扩大,人们在纠纷解决的过程中产生一种偏向,甚至滥用诉权,浪费司法资源。有的法院审理了“1元钱官司〞后,又出现许多类似的“1元钱诉讼〞。这种滥用诉权的背后,反映的是人们不和谐的心理,与构建和谐社会的价值取向不相契合。 (四)有利于维系传承道德与传统文化的价值,促进文化和谐 传统道德和文化价值,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文化根底。司法在基层的急速推进,在以国家的名义迅速破坏原有社会规那么和秩序的同时,并没有能够提供一种适应民众的需求,符合情理的纠纷解决机制,从而加剧了国家法与民间社会的矛盾。因为过多的诉讼会扩大加剧社会关系的对抗性和紧张,增加经济生活和市场运行的本钱,贬损自治协商、道德诚信、传统习惯等一系列重要的价值和社会规那么,使社会共同体的凝聚力衰退,家庭的温情、邻里的礼让、交易过程的诚信、乃至社会的宽容和责任感,这些构建和谐的文化价值往往会在简单的权利利益的对抗中逐渐贬值失落。采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化解矛盾,有利于增强社会的凝聚力,维系传承道德与传统文化的价值,促进社会和谐开展。 二、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特征与根本价值取向 当代,在司法的权威和社会功能继续提高的同时,重视和积极开展各种非诉讼解决机制(adr)已成为一种世界性的时代潮流。adr概念源于美国,原来是指本世纪逐步开展起来的各种诉讼外纠纷解决方式,现已引申为世界各国普遍存在着的,民事诉讼制度以外的非诉讼纠纷解决程序或机制的总称。(2)这一概念可以根据字面意义译为“替代性(或代替性、选择性)纠纷解决方式〞,也可根据实质意义译为“审判外(诉讼外或判决外)纠纷解决方式〞或“非诉讼纠纷解决程序〞,“法院外纠纷解决方式〞等。adr既是一个理论与实务(实践)紧密结合的领域,也是一种历史和文化价值研究的课题,是构建以司法为核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价值内容。(3) (一)adr的共同特征及其价值 当代国际比较法学家将adr的共同特征及其价值概括为六个 要素: 1、程序上的非正式性(简易性和灵活性)。这主要是针对诉讼程序的复杂性和高本钱及延迟等问题强调adr的程序利益。 2、纠纷解决基准上的非法律化。即无需机械适用实体法规定,在法律规定根本原那么框架内,可以有较大的灵活适用和交易的空间。 3、纠纷解决主体具有非职业化特征。无论是调解或仲裁,乃至简易小额诉讼,专门法院的主持者都可以由非法律职业人士承担,并可以由非律师代理,或完全由当事人本人进行,使纠纷解决脱离了职业法律家的垄断,将专家优势和常识思维引进纠纷解决过程。 4、性质和形式的民间化或多样化。adr以民间性(社会性)为主,同时兼有司法性和行政性。 5、纠纷解决者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属于非权力化的水平或平等性的构造。在包括仲裁在内的adr程序中,参与解决纠纷的中立第三人不是行使司法权的裁判者(法官),具有决定意义的是当事人的处分权和合意。这是adr被称之为更彻底的新当事人主义的缘由所在。 6、纠纷解决过程和结果的互利性与和平性(非对抗性)。这是当代世界对adr价值最为认同的优势。 (二)和谐——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根本价值取向 和谐是中国古代哲学的最高价值境界,也是当今社会最理想的价值追求,也是构建以司法为核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最根本的价值取向。当代adr的目的绝非取代司法和诉讼,但其开展与司法改革在一定程度上不谋而合,并成为司法改革与和谐司法的重要价值内容。这一改革潮流涌向和谐,其所预示的趋势是: 第一、在法律框架下adr的广泛应用,为全面解决纠纷提供了更为便捷和适宜的渠道。实际上扩大了司法利用的范围,为和谐司法注入了新的活力;第二,adr与诉讼的有机衔接,使法院的功能将进一步发生转变,从纠纷解决更多的向规那么的发现和确认、利益的平衡乃至决策的方向转化,法院由此承担起对adr进行协调和监督指引的职能,促进社会和谐的渠道不断拓宽;第三、司法对adr的广泛运用,导致了传统的诉讼文化的某些转变,将大大缓和诉讼的对抗性,使其更多的向和解性转化,平和的解决纠纷的价值观念更加受到推崇,从而使和谐司法的价值观念不断的深入人心;第四、adr的理念将进一步促进纠纷解决程序中当事人本人的参与程序,并强调纠纷解决程序中的老实信用原那么,使诚信友爱和程序保障的环节得以升华。第五、adr的观念和务实改变了法律教育和法律职业的传统思维方式和技能,这将进一步促进司法观念的变革和司法价值理念的更新。 (三)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对法治和司法价值理念的深远影响 当代世界adr的实践和开展,还将使人们对法治现代化的观念、法治社会化的标准及其理念正在悄然变化。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必将对法治理念,尤其是对司法价值理念产生深远的影响: 其一“为权利而斗争〞、“诉讼率提高=权利意识提高〞的公式受到质疑。即使是现代法治社会,相当多的纠纷并不能简单的归结为权利义务关系,而更多的是利益之间的平衡问题。在权利之间和利益之间的冲突中,固然可以通过刚性的判决作出胜负,但为了平和利益、融洽关系,促进和谐,当事人完全可以通过协调,通过意思自治和处分权利到达双赢。 其二,诉讼并不必然是以单一的国家权力及其价值观为基准的法律规那么之治,多元化的价值理念,多元化的行为模式以及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方式将会是现代法治更富有活力,使社会充满生机。法治社会固然必须有司法权威,但这并不意味着必须由司法垄断所有的纠纷解决。现代法治国家应能容纳多种社会权力及其组织形式的存在。 其三,在现代法治社会,法律规那么并不是孤立存在的,其他社会标准不仅同样有其存在的正当性和空间,而且对法的“正当性〞的探求必然要求法律与社会标准保持互动。“只有常常意识到‘或能找到比法律更好地的解决方式’的可能性,使法律相对化,我们才能在保有自身道德确信的同时来运用法律〞。(4) 三、对新形势下建构多元化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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