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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市场
推进
法治
我国
正确
选择
演讲
市场推进型法治——我国法治化的正确选择演讲范文
王仁高
(山东莱阳农学院265200)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开展,实行法治是我国社会开展的必然趋势。人民群众是我国法治的主体。我国法治化模式应该以市场经济为载体,以观念培育为重点。党和国家应该通过积极推进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宣传法治社会的价值观念,制定权利本位的法律和进行制约权力为核心的制度创新,促进法治社会的早日实现。
法治化政府市场经济人民群众
我国法治的动力问题,是法学界在讨论法治模式选择问题所关注的焦点。对这一问题的不同答复,就形成了不同的法治模式选择。目前,我国法学界认为法治化的根本动力来源于两个方面:一是政府(有的学者称国家),一是社会(有的学者称民众);其前进的方式亦有两种:一是推进,一是演进。①这样就形成三种占主导性的观点:
其一,有的学者认为,中国法治只能是政府推进,选择强制的法治模式,即由国家强制实行法治,“借助于国家强制力量推行法治,以期克服法治化进程中的动力缺乏问题;通过实行法治的赶超开展,以期节省时间,在较短时间内完成法治化进程:通过精密的尽可能周全的设计与操作谋划,以期防止和降低法治化过程可能出现的社会代价。〞②这种观点强调国家在法治中的主导地位,认为中国目前还处在法治转变的历史过程中,法治建设主要还是一种政府推进型的法治,其前景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政府对法治目标和实现步骤的战略设计和思考,取决于国家对近期行动方案与长远目标行动的统筹谋划和适时合理推进的结果。
其二,有的学者认为,法治建设只能依靠社会的演进。其理由主要是,“人的理性认识和判断能力的局限性,决定了人们不可能按预先设定的方案去构建完备的法治秩序。法治和整个进程一样,在相当程度上是一个自发演进的过程。〞③这种观点认为,中国法治现代化的实现是一个渐进的历史过程,作为一种制度的现代化不可能靠“变法〞或移植来建立,而必须依靠中国人民的实践,利用外乡资源,重视社会活动中形成的习惯、惯例和传统。
其三,有的学者认为,中国法治应该走政府推进型与社会推进型相结合的道路,以政府推进法治的改革为主导,辅之以社会民间自然生成的具有现代法治精神的制度、标准和力量。
以上三种观点各有其立论的角度和强调的重点。政府推进型法治主要从法律制度变迁的角度,强调法治的紧迫性。社会演进型法治那么从法治观念确实立和法制的民众根底的角度,强调法治的渐进性,而第三种观点那么取折衷主义态度,但倾向于政府推进型。
在对法治化模式进行探讨时,有一点需要明确,法治模式的选择,是对法治开展规律的揭示,而不是从主观愿望出发人为地创造一种模式强加给社会。只有正确地认识法治开展的根本规律,才能引导我国法治建设朝着健康的方向开展,使我国以最短的时间和最少的代价实现法治社会。
在构建我国法治模式时,首先应搞清我国实现法治的根本动因。因为只有答复了为什么会选择法治,才能搞清我国法治的动力是什么。按照法学界目前比较一致的意见,我国法治从二十世纪初算起已有百年历史,但我国真正开始由法治代替人治,那么是二十世纪70年代末开始的。其根本的动因,从政治上说是对文革时期由人“治〞造成的混乱和灾难的拨乱反正,从经济上说是实行市场经济和扩大对外开放的需要。可以说,政治上的自我反思是党和政府主动选择法治的直接动因。十一届三中全会前,邓小平同志在xxxx中央工作会议上讲话指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创伤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现在的问题是法律很不完备,很多法律还没有制定出来。往往把领导人说的话当作‘法’,不赞成领导人说的话就叫做‘违法’,领导人的话改变了,‘法’也就跟着改变。〞④这实际上是宣布了我党以法治代替人治的决心。而市场经济的推动作用,那么是政府选择法治的又一动因。党的十四大在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同时,把加强法制建设作为一项关系全局的工作任务,指出:“加强立法工作,特别是抓紧制定与完善保障改革开放、加强宏观经济管理、标准微观经济行为的法律和法规,这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迫切要求。〞⑤随着实践的深入和认识的深化,“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的观念,越来越成为全党和全国人民的根本共识。要坚决不移地推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必须坚决不移地实行法治。
从以上分析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在我国法治模式中,除了政府和人民群众这两个纬度外,我们还应该引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一纬度。在政府、人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三维空间中,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作为我国现时代社会生产力开展的根本方向,代表社会开展的客观必然的趋势,是实现法治的客观推动力量。政府是实现法治的组织者和领导者,而人民群众那么是法治的实践者和实现法治的根底力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趋势是通过人民群众的实践得以实现的,而人民群众那么是在政府的组织和领导下从事社会实践的,同时,政府又是在人民群众的约束下行动和决策的。
基于以上分析,我认为,我国法治化的模式,应该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推动下,通过政府的组织和引导,促进法治价值在人民群众中确实立,使人民群众对实行法治的必要性有清醒的认识和透彻的了解,通过人民群众与政府在市场体制下的良性互动,促进法律制度的完善和法治确实立。在这一模式中,市场经济是一种客观的、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推动力量,它确保我国法治之路已经不可逆转,是对政府和人民群众都产生决定性作用的力量,因此,可以把这种法治化的模式称为“市场推进型〞。
在这一模式中,市场经济、人民群众、政府分别发挥着不同的功能。
(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确实立,决定了法治社会是我国社会开展的必然趋势,这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一个社会的法治,即有关法治的理性原那么、价值观念、以及按照这种价值理念建立起来的社会政治制度和社会秩序,属于社会意识形态的范畴。因此,法治的进程是与经济市场化、政治民主化同步进行的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有机组成局部。这一进程受经济根底和上层建筑其它因素的制约和影响,有其客观性。首先,法治社会与市场经济是相生相伴的。从西方法治产生与开展的历史看,法治的兴衰与市场经济的开展有着密切的关系。法治思想最初是由古代希腊提出来的,其产生的经济背景就是古代希腊、尤其是雅典的商品经济,力主法治的亚里斯多德,正是工商阶层的利益代表者。法治的理性原那么都是从市场经济中产生出来的,它反过来又促进市场经济的开展。现代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开展是与法治社会的日臻完善同步进行的。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我国在20世纪经济体制改革的重大选择。建立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开展的法律秩序和价值理念,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任务。其次,法治社会是我国对外开放的需要。市场经济是开放的经济。在经济日益全球化的今天,中国只有积极参与国际市场的竞争,才能优化国内市场的资源配置,充分利用世界市场资源来加快我国经济的开展。这一方面要求我们接受国际市场的交易规那么和价值理念,另一方面要求我们建立相对稳定的、可以预期的社会经济秩序,从我国对外开放的实践来看,良好的法律环境是投资环境的一个重要方面。只有建立完备的法律体系,培养严格执法的公务员队伍,树立忠诚守法的社会风气,才能在国际竞争中树立良好的形象,为国际投资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使我国在经济全球化中处于有利的地位。
实行法治,是建立、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扩大对外开放的需要,是对经济根底发生重大变革、社会生产力取得较大开展之后,在上层建筑领域提出的变革要求的主动回应。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开展,又不断地为实行法治创造了民主、公平、自由、透明的社会经济环境。随着市场经济的开展和对外开放的深入,法律的制度体系将日益完善,法治的观念将逐步在社会各层面确立,法治的价值原那么将得到越来越多的认同。市场经济与法治社会、政治民主将相互促进,协调开展。从这个意义上说,把法治当成是外在于我国社会的东西,认为法治化是强加给我国社会的观点,是不正确的。
(二)人民群众是法治的主体,是实现法治最深厚的根底。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是社会前进的主要动力,这是历史唯物主义的根本观点,也是马克思主义的历史观与唯心史观的根本区别。社会开展的历史也充分证明了这一点。任何重大的历史变革,都是由人民群众推动的。杰出人物和有作为的政治家在社会开展中的地位,主要表现为他们能够敏锐地把握和反映人民群众的意志,认识社会开展的趋势,从而成为人民群众利益的代表者,成为被人民群众拥护的领导者。任何政治家或政治集团,如果没有人民群众的拥护和支持,都将一事无成,其抱负再美好,也只能是空想。在我国由人治到法治的社会变革中,如果没有人民群众的积极参与,法治社会是不可能实现的。
人民群众对法治的愿望,是法治强大而持久的动力。这是我国法治最重要的外乡资源。良好的社会秩序,公正透明的社会规那么和最大限度的个人自由是每个人所向往的。尤其是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人的主体意识在市场竞争中逐渐觉醒。当人们开始习惯于自主地安排自己的命运和前途时,他对个人事务的方案总是建立在对现有社会规那么的了解的根底上。如果社会能公正、平等地对待每一个人,理性的选择就会得到社会的回报。这是实现法治的社会心理根底。在人治的环境中,这种社会心理受到抑制,由于社会秩序不是靠稳定的规那么而是靠掌权者的意志维持的,个人的权利得不到有效的保障,对未来的预期缺乏可靠的社会规那么为依据,人们只能依附于权力而生存。这是法治实现障碍的总根源。一旦人们从权力的依附中解脱出来,必将焕发出对法治建设的极大热情。
人民群众在法治中的地位,主要表达在法治的文化根底方面。由于我国传统文化中缺乏法治的文化传统,法治的实现有待于对现有文化进行创新和改造,以形成法治成长的文化土壤。列宁曾经这样评价苏维埃俄国的法治状况与文化建设的关系,他说,“苏维埃政权在原那么上实行了高得无比的无产阶级民主,对全世界做出了实行这种民主的典范,可是这种文化落后性却贬低了苏维埃政权并使官僚制度复活,苏维埃机构在口头上是全体劳动群众都参加的,而实际上远不是他们全体都参加的……只有法律是不够的。必须有广阔的教育工作、组织工作和文化工作,这不能用法律迅速办到,这需要进行长期的巨大的努力。〞⑥列宁的这段话对我们理解法治与文化的关系是非常有益的。文化是法治的根底,法治是在一定的文化根底之上实现的;没有一定的法律文化的根底,法治就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只能停留在政治家的口头上和法学家的书本中,根本不可能实现。
从事物的外在表像看,法治首先是一种社会治理方式。采纳法治这种社会治理方式或治国方略,就是要遵循法律至上、权利平等和社会自治等法治理念去制定和执行法律,去管理社会事务,去建立和维持社会秩序。不过,从文明的内在机理看,法治这种社会治理方式如何才是可能的。这取决于是否存在一种特定的社会生活方式,即在社会交往的过程中,法律至上、权力平等和社会自治成为一种普遍的行为方式。只有当法治成为一种普遍的社会生活方式时,它才可能同时也被作为一种相应的社会治理方式而得到采纳。很难合理地想象,在一个以人治和他治为根本生活方式的社会中,会真正实行法治这种社会治理方式并取得成功。
法治实现的文化根底,其本质也是民众根底,人民群众的价值观念、思想意识以及行为方式、思维方式,是法治文化构成的主体。“政府推进型〞法治论的立论根底,就是认为人民群众“还不是懂得民主,不是十分懂得法制,他们管理自己的能力还需要提高〞,因此,人民群众只能是法治的客体,在法治进程中还是“受教育的对象,管理的对象,领导的对象〞。这就把法治变成了“治民〞,是与法治精神背道而驰的,其结果只能是人治的继续。
(三)市场推进型的法治化进程并不意味着国家在法治化进程中无所作为。与社会演进型法治论者相比,国家在市场推进型法治化过程中应该充当更为积极的角色。
第一,国家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