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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浅析
我国
婚姻法
夫妻
约定
财产
录
中文及关键词………………………………………………………2
一、说明我国婚姻法中夫妻财产制目的………………………………2
〔一〕、我国婚姻法夫妻约定财产概念………………………………3
〔二〕、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度产生的原因…………………………4
二、我国夫妻约定财产的范围及形式…………………………………5
〔一〕约定夫妻财产的范围……………………………………………5
〔二〕夫妻财产约定形式………………………………………………6
三、我国夫妻财产约定的种类…………………………………………7
四、我国夫妻约定财产与一般合同的联系和区别……………………7
五、我国夫妻财产约定制度的缺陷及完善建议………………………8
六、结束语………………………………………………………………10
参考文献………………………………………………………………11
浅析我国婚姻法中夫妻约定财产制
论文:在我国婚姻法中夫妻间的财产关系是婚姻关系的一项重要内容,婚姻作为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依法自愿缔结的两性关系,在法律上必将产生一定的身份关系和以此为根底的财产关系。法律必然会设定夫妻共同财产和特有财产的管理、使用、归属、处分以及债务的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的清算等方面的法律制度,即夫妻财产制。 我国现行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局部各自所有、局部共同所有。"由此可知,我国现行立法对夫妻财产约定规定了三种夫妻财产制分别为一般共同制、限定共同制、分别所有制,当事人可以选择。新修订的婚姻法第18条明确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特有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由此确立了夫妻特有财产制。
【关键词】:夫妻约定财产 契约自由 夫妻特有财产 老实信用
一、说明我国的婚姻法中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目的
婚姻是“两个人的企业〞,婚前财产协议就好比是企业“合资〞协议书,对资产和利润做着最合理的分配,它的功能是“幸福〞,贯穿过程的是“情感〞;婚姻是两个人爱情和财产的风险投资,婚前财产协议就好比是保险合同,对财产纠纷做着最有效的预防,它的目的不是真要用这份保险,而是希望婚姻能够“健康长寿〞。
〔一〕、我国婚姻法夫妻约定财产概念
1、所谓夫妻约定财产制就是指法律允许夫妻用契约、协议的方式对他们在婚前和婚后财产的归属、占有、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以及对第三人债务的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的分割等事项做出约定,从而排除或局部排除夫妻法定财产制适用的制度。法定财产制是依照法律直接规定而适用的财产制,而约定财产制是夫妻以协议、契约的方式依法选择适用的财产制,其效力要高于法定财产制,只有在当事人末就夫妻财产做出约定,或所做的约定不明确,或所做的约定无效时,才适用夫妻法定财产制。我国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局部各自所有、局部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2、夫妻在实行共同财产制的同时,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双方约定,各自保存一定范围的财产为个人所有,独立享有对该项财产的占有、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权。我国现行的个人特有财产制是共同法定财产制下的一种财产制度,其设定是对夫妻婚后所得共同制的限制和补充。其中的特有财产可分为法定特有财产和约定特有财产:前者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夫妻婚后各自保存的个人财产,其范围由法律直接规定;后者那么是指夫妻婚后约定分别保存的个人财产,其范围由当事人自己约定。修改后的婚姻法在共同法定财产制以外设立特有财产制,明确肯定了夫妻婚后所得制下的一方特有财产,不在夫妻财产所有权理论上是一项突破,而且对于保护公民正当的财产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家庭关系的健康开展具有重要的实际意义。
〔二〕、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度产生的原因
1、随着我国经济的开展,公民个人财产种类和数量日益增多,妇女的经济地位也有了很大的提高,不少夫妻有采用多种形式处理财产的要求。
2、随着对外开放政策的实行,涉外婚姻以及一方为华侨、台港澳同胞的婚姻也有所增多。当今各国、各地区采取夫妻约定财产制的比拟普遍。我国法律允许夫妻对财产进行约定,有利于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随着封建婚姻观念的不断破除,再婚夫妻特别是丧偶老人再婚的有所增多,允许夫妻对财产作出约定,有利于再婚夫妻妥善处理财产问题,防止发生家庭矛盾。
总之,婚姻法的这一规定,能够适应社会生活的各种复杂情况,满足当事人的不同要求,使夫妻处理财产问题有比拟大的灵活性。
二、我国夫妻约定财产的范围及形式
〔一〕约定夫妻财产的范围
1、婚前财产
即夫或妻一方在婚前的个人财产。包括取得所有权后已经实际占有和还没有实际占有的财产及财产收益。它们是婚前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所累积的合法财产。比方:储蓄、继承遗产、接受赠与、生产经营所得、知识产权、商业秘密、各种收益等等。对于婚前财产,只有通过书面明确有效的约定其为夫妻个人财产,那么,婚前财产才能够成为夫妻的个人财产。
因此确立婚前财产约定制度的意义在于:婚前财产约定,是婚姻法规定的一项主要制度,就当事人而言,是一种法律行为或者合同关系。公证机关对夫妻财产约定的公证,是它的一种职能。这对保护婚姻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婚姻自由,男女平等,夫妻家庭和睦团结,稳固与开展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都具有积极意义。
2、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
这里所称的取得的财产,应当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已取得的财产。财产应当指的是广泛的财产范围。它包括:劳动生产所得、各种收益、添附的财产、拾得遗弃物、继受取得的财产等。从夫妻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的角度出发来看财产约定的内容,是否属于夫妻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局部各自所有,局部共同所有,关键的是看婚姻法第十七条所涉的财产对象,婚姻法第十八条所涉的特定财产约定以及婚姻法第十九条所涉及的规定。新修订的婚姻法第18条明确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特有财产:1、一方的婚前财产;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由此确立了夫妻特有财产制。
〔二〕夫妻财产约定形式
夫妻财产约定是婚姻当事人通过一定的方式将其意思表示出来,因而约定的行为形式具有明显的法律意义。2023年婚姻法规定,夫妻财产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该法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由此可见,我国夫妻财产约定制,采用书面形式,而不能采用口头形式及其他形式。
但值得注意的是:
1、约定夫妻财产制的约定时间并无法律限制。婚姻法对与约定夫妻财产制的时间并无明确限制。因此,夫妻可以在结婚以前、登记结婚时或者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婚前个人财产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的所有权归属问题进行约定。
2、在订立约定夫妻财产制的协议时,夫妻双方均须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否那么,此项关于约定夫妻财产制的协议无效。
3、夫妻关于约定财产制的协议必须反映当事人双方的真实意思。如果一方采取欺诈、胁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违背其真实意思而订立约定夫妻财产制协议的,应当认定该协议无效。
4、夫妻双方以躲避法律义务或逃避对第三人归还债务为目的订立的约定夫妻财产制协议,因其内容违法或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应认定其无效。
5、夫妻订立了约定财产制的协议后,如果要变更或撤销该协议,必须经双方同意方可为之。
三、我国夫妻财产约定的种类
夫妻约定财产可以在婚前进行,也可以在婚后进行,当事人约定的财产归属可采用以下几种方式:
1、一般共同制
一般共同制,是指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均归夫妻共同共有。
2、劳动所得共同制
劳动所得共有制,是指夫妻婚后的劳动所得归夫妻共有,非劳动所得的财产,如继承、受赠的财产,人身损害赔偿金等那么归各自所有。
3、管理财产制
管理财产制,是指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同时根据双方的约定,除特有财产外,双方的财产由夫或妻统一管理。
4、分别财产制
分别财产制,是指夫妻的婚前财产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各单独独立管理或委托对方管理。如果当事人不愿概括地约定采用某种夫妻
四、我国夫妻约定财产与一般合同的联系和区别
夫妻财产中的“约定〞是一种合同,具有合同的共性,但它又具有与一般合同不同的特点:
〔1〕、从“财产约定〞的主体看,在婚姻家庭中的财产约定,婚姻法在主体上限定为夫妻双方,除此之外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均不享有该项权利。
〔2〕、从“约定财产〞的内容上看,是对夫妻婚前、婚后个人所有或共同所有财产归属的相互成认。即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局部各自所有、局部共同所有。
〔3〕、从“财产约定〞的形式上看,夫妻对财产的约定,应当采用的是书面形式。
〔4〕、从“约定财产〞生效时间、撤销情形的法律规定看,夫妻对“约定财产〞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婚姻法第十九条在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的同时,又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五、我国夫妻财产约定制度的缺陷及完善建议
修改后的婚姻法较完整地确立了夫妻约定财产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完善了我国夫妻财产制度,但是现行的夫妻约定财产制仍存在有一定的缺陷和缺乏,正是这些缺陷和缺乏,不利于法律保护夫妻和第三人的合法权利,不利于解决司法实践中"假离婚、真逃债"的问题。因此有必要通过立法或司法解释,对夫妻约定财产制作出具体的说明或解释,以便于夫妻约定财产制的正确适用。
1、明确夫妻财产约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各国通例均认为夫妻财产约定为要式行为,必须具备书面形式,口头约定无效。我国现有的法律是“应当用书面的形式〞,为防止当事人经口头约定且无争议的夫妻财产契约在效力上与立法发生冲突,采用这种解释是可以的。但从严格的法律意义上说,成认口头约定的方式会带为司法实践带来极大的困难与麻烦。个人认为财产约定必须以书面的形式为之,口头约定无效。
2、夫妻财产契约何时生效问题,立法没有作明确规定。我个人认为,夫妻财产契约,是婚姻契约的从契约;夫妻订立财产所有关系的契约,不能独立存在,只能依附于缔结夫妻关系的婚姻契约,婚姻契约经国家审查批准生效,附随于婚姻契约成立的夫妻财产契约才能生效。婚姻依法成立以后的夫妻财产契约,由于婚姻契约已经生效,当然可以附随生效;而婚前财产契约那么只能在婚姻契约生效时生效。
3、是否允许婚姻当事人对财产的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进行约定。夫妻对财产作出约定并不是只为可能发生离婚作准备的,夫妻财产约定不应理解为是一种“保险〞,而应该是为婚姻的美满稳定效劳的。因此,法律不应该仅仅解决离婚时,约定财产归属问题,而应该同时涉及到夫妻在存读期间对其财产的使用、收益权、处分权是否可以约定以及如何约定等法律内容。例如,夫妻双方约定等生活消耗物,所有权仍为共同共有。这种约定即为各自工资使用的约定。
夫妻财产约定是时代开展的产物,夫妻财产约定的完善和开展也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