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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公诉环节侦查监督的存在的问题、原因及思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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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公诉 环节 侦查 监督 存在 问题 原因 思考
公诉环节侦查监督的存在的问题、原因及思考 公诉环节侦查监督的存在的问题、原因及思考 加强公诉环节对侦查部门侦查活动的监督,是检察机关实现法律监督的重要职责。我们从实际出发结合我处近年来来面临侦查监督方面存在的问题,分析制约监督开展的原因,并提出完善措施的设想。 公诉部门因承担本院自侦部门侦查的刑事犯罪案件的审查起诉职能,可以直接、全面地了解侦查部门侦查活动的真实情况,为实现法律监督提供了前提及便利条件。公诉环节对侦查活动进行的监督在检察机关的诉讼监督职责中占有很重要的地位,开展得是否顺利,影响到公诉部门讼监督任务的完成。因而,梳理公诉环节侦查监督面临的问题,分析制约侦查监督开展的原因,探求完善侦查监督的措施,提高侦查监督的水平是当前一项相当迫切的任务。 一、侦查监督面临的主要问题 刑诉法明确赋予检察机关在公诉环节对侦查活动合法性进行全面监督的权利。从办案实践来看,侦查部门在侦查活动中存在的问题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调取证据方面: 1、违法取证的现象仍然存在。如一人提审、刑讯逼供、劝供、骗供、诱供等违法办案的情况仍然存在,对证人、被害人违法取证的现象也时有发生。 2、证据形式合法的意识不强。随着办案标准化要求的 提高,侦查人员调取证据时必须兼顾实体内容与形式均合法,但确实存在侦查人员调取的证据形式不合法的情况。如在成心伤害案中,案发现场勘查笔录未按规定详细记载相关事项,缺少勘验、检查人员及见证人签名。我们曾遇到过就一份证据屡次与侦查部门承办人沟通,侦查人员均以案发当时对证据形式没有要求为由拒绝,最终导至该份重要证据因形式不合法未被法院判决采纳。 3、调取证据材料不全面。重口供,轻其他证据的现象仍很严重,有的侦查人员甚至认为只要犯罪嫌疑人认罪,其他证据调取就可以打折扣。另外,侦查人员一般比较注重调取定罪、罪重的证据,容易无视调取自首、立功等对犯罪嫌疑人有利的证据,即使意识到问题,调取的积极性也不高,一般要经公诉人与其反复沟通才肯进行工作。 4、对证明主体身份的材料审查不细致。侦查人员一般直接依据户籍证明认定犯罪嫌疑人主体身份,容易无视我国现阶段的户籍资料信息并不完全准确的情况,无视犯罪嫌疑人辩白、证人证言、医院出生证明等与户籍证明矛盾的情况,从而影响对犯罪嫌疑人年龄及刑事责任能力的认定。 (二)强制措施适用不标准。比较突出的现象是超时限拘留犯罪嫌疑人,滥用“流窜作案〞、“屡次作案〞、“结伙作案〞等理由变相延长侦查羁押期限。 (三)个别侦查人员责任心不强,造成赃证物管理、移 送不力。在某些案件中,侦查部门将现场提取的血迹丧失,降低了案件与案发现场的联系程度。另一方面,扣押、移送赃证物时不进行甄别,将扣押物品一律移送公诉部门,导致不少赃物往返移送,浪费司法资源。 (四)补充侦查不力。对检察机关列举的退补提纲中的问题,侦查部门多以工作说明的形式称无法补充相关材料,使得刑诉法关于补充侦查的制度设计流于形式。 二、制约侦查监督开展的主要原因 侦查监督面临的问题过去存在,现在仍然较为严重,这说明公诉部门在审查起诉中虽然不断地在发现并解决问题,但仍存在侦查监督不力的问题。分析原因,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 1、公诉部门少数同志对侦查监督的重要性、必要性认识缺乏,没有把侦查监督摆上应有的位置,没有积极履行监督职责。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公诉部门的同志与侦查人员是长期合作关系,难免认为大家低头不见抬头见,对一些违法现象纠正力度不够,常常以口头协商为主,书面纠正为辅,无法使侦查部门引起高度重视。 2、对一些在实践中行之有效的侦查监督方式未能主动争取从立法上予以确认,或者将其作为经常性工作机制。如提前介入侦查是检察机关摸索的开展侦查监督最有效的方 式之一,但却没有主动争取从立法上得到确认,工作中随意性大,什么样的案件侦查部门应通知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如何选择提前介入时机,侦查部门与监督机关各自应承担什么样的职责和义务等,均缺乏可操作性的规定。 3、侦查部门接受监督意识淡薄,被动接受监督甚至不屑于接受监督,责任意识有待进一步加强。 4、对侦查活动的监督缺乏权威性强制措施,监督活动往往走样。刑诉规那么规定:“人民检察院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的,应当根据公安机关的回复,监督落实情况,没有回复的,应当催促公安机关回复。〞而实践情况往往是,既然不愿回复,你“催促〞又有何用,这种不具权威性和操作性的规定在实践中自然得不到贯彻。 三、对完善侦查监督的几点措施 侦查活动存在隐患,问题便会在刑事诉讼的其它阶段凸显出来,所以,完善侦查监督措施,将问题解决在公诉环节,有利于最终对刑事案件的处理。我们公诉处在这几天的讨论中探讨了完善侦查监督的几点措施。 (一)检察人员强化主动监督意识,努力提高监督能力。 我们公诉部门长期对公安机关移送的材料或本院自侦部门移送的案件所进行的是事后“书面审〞的监督模式,很难发现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如果我们树立主动监督意识,主动到发案单位进行实地调查、必要时自行调取、核实 关键证据,改静态监督为动态监督、改事后监督为事中监督、改结果监督为过程监督,在提高自身侦查能力的同时,势必拓宽监督领域,提高监督能力。同时,主动监督还要求我们提高对侦查监督的重要性、必要性的认识,积极履行监督职责。不能认为跟侦查人员经常打交道,不愿监督或不敢监督。 (二)探索侦诉合作模式,引入公诉引导侦查的工作机制。 在刑事诉讼中,证据是侦查部门、公诉部门参与诉讼活动围绕的核心。因此,两部门在诉讼证据的收集上加强配合、形成合力,才能共同完成追诉犯罪的任务。而公诉引导侦查正是侦查、公诉部门相互配合的切入点。公诉引导侦查可以有效地改善侦查质量,提高司法效率,节约诉讼资源,缩短侦查办案期限,防止重复侦查。 当然,公诉引导侦查工作机制的引入是一个系统工程,并非一蹴而就。实际上,受传统刑事案件侦查模式的影响,侦查人员对于检察机关引导侦查往往存在认识误区而不愿配合工作,对此,有必要进一步在向侦查部门明确此种工作机制优势的同时建立相应的救济机制,保障公诉引导侦查的落实。其次,受现有司法资源的限制,所有的刑事案件都实现公诉引导侦查很不现实,也会一定程度削弱一线侦查人员的侦查主体地位,影响工作积极性。故而,明确公诉引导侦 查的案件范围,侦查部门、公诉部门各自的权限及责任承担也是当务之急。 (三)加强侦查、公诉部门的沟通协调,畅通侦查监督渠道。 实践中,公诉部门与侦查部门的分歧形成原因是所处刑事诉讼阶段不同,认识不一致所致。所以,加强公检沟通协调,对畅通侦查监督渠道有很大的帮助。如就具体个案或类案办理情况、侦查中存在的问题定期通报等都是行之有效的方式。 (四)充分发挥书面法律监督文书的权威性、实效性,尝试拓展诉讼监督形式。 目前公诉环节对侦查部门违法取证的主要手段是发出书面的检察建议书或纠正违法通知书。从实际效果来看,这是一种行之有效的方法,较之口头的监督形式,书面意见更能表达监督的权威,更能得到侦查部门的重视,更有利于问题的解决。故而书面行文应作为主要的监督手段继续推行。而且,为了更有易于侦查人员接受,还应当尝试对监督的文书加强说理性。当然,实践中还可以尝试拓宽诉讼监督渠道,采取多种方式以到达监督目的 查的案件范围,侦查部门、公诉部门各自的权限及责任承担也是当务之急。 (三)加强侦查、公诉部门的沟通协调,畅通侦查监督渠道。 实践中,公诉部门与侦查部门的分歧形成原因是所处刑事诉讼阶段不同,认识不一致所致。所以,加强公检沟通协调,对畅通侦查监督渠道有很大的帮助。如就具体个案或类案办理情况、侦查中存在的问题定期通报等都是行之有效的方式。 (四)充分发挥书面法律监督文书的权威性、实效性,尝试拓展诉讼监督形式。 目前公诉环节对侦查部门违法取证的主要手段是发出书面的检察建议书或纠正违法通知书。从实际效果来看,这是一种行之有效的方法,较之口头的监督形式,书面意见更能表达监督的权威,更能得到侦查部门的重视,更有利于问题的解决。故而书面行文应作为主要的监督手段继续推行。而且,为了更有易于侦查人员接受,还应当尝试对监督的文书加强说理性。当然,实践中还可以尝试拓宽诉讼监督渠道,采取多种方式以到达监督目的 第7页 共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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