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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健全
我国
食品
安全法
探究
关于健全我国食品平安法的探究
一、目前我国专项的食品平安法律法规""""""""""""1
(一)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1
(二)相关部委立法规定""""""""""""""""3
二、食品平安法律规制存在的问题""""""""""""""4
(一)责任主体结构不明显,政府问责机制不完善"""""4
(二)食品标准设定较低,并且相互冲突"""""""""4
(三)对食品平安的违法者处分力度过轻"""""""""5
三、健全我国食品平安法律规制的探究""""""""""""6
(一)食品平安法律立法体系的完善""""""""""""7
(二)食品平安监管制度的完善"""""""""""""2023
(三)食品平安消费者保护机制的完善""""""""""11参考文献"""""""""""""""""""""""""14关于健全我国食品平安法律规制的探究
【内容】
近些年来曝光的“苏丹红〞、“三聚氰胺奶粉〞、“地沟油〞、“瘦肉精〞、“塑化剂〞、“毒生姜〞、“毒辣椒〞等一系列食品平安事件已经引起消费者的恐慌,影响了经济开展和社会稳定。为了保障我国食品的消费平安,通过对我国食品平安法律制度建设的分析,找出其中的缺乏,从而制定更加严格和完善的食品平安法律制度,以切实保护消费者的权益,保障人民健康和子孙后代的福利。本文通过对食品平安法律进行辨析,对食品平安法律规制的必要性和规制进行阐述,为系统研究我国食品平安法律问题打下根底。同时,结合新的食品平安法及其实施条例,系统分析现行食品平安法律标准的冲突和协调问题,并找出其中的缺乏之处,在借鉴国外先进立法理念和优良的食品平安法律制度的根底上,为进一步整合、完善我国食品平安法律标准提出有益借鉴。
【关键词】
食品平安,监管现状,监管主体
一、目前我国专项的食品平安法律法规
(一)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
随着我国对食品平安问题重视程度的提高,我国政府制定并实施了一系列旨在保证食品平安或者与之相关的法律法规,为我国食品质量平安的监管工作奠定了法律根底。经过长期的建设完善,我国食品平安法规体系也日趋完善并取得重大成绩。目前形成了以食品卫生法、
1产品质量法、农业法、农产品质量平安法、等法律为根底,以涉及食品平安要求的大量技术标准等法规为主体,以各省及地方政府关于食品平安的规章为补充的食品平安法规体系。根据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委员长会议的决定,食品平安法已于202223年6月1日开始实施,它将作为我国的食品平安根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对食品的卫生、食品添加剂的卫生、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的卫生、食品卫生标准和管理方法的制定、食品卫生管理、食品卫生监督等方面进行了规定。食品平安法是一部防止、控制和消除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有害因素对人体的危害,预防和减少食源性疾病的发生,保证食品平安,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平安和身体健康的重要法律草案,对食品平安标准的内容、风险评估制度、惩罚性赔偿制度和食品平安信息统一发布等制度做出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强调了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平安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规定了可能危害人畜平安的农业生产资料的平安使用制度,建立健全农产品加工制品质量标准,加强对农产品加工过程的质量平安管理和监督,保障食品平安。农产品质量平安法对农产品质量平安标准、产地、生产、包装和标识以及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方面做出了规定,为从根本上解决农产品的质量平安问题提供了法律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规定农药正式登记须由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对农药产品的化学、毒理学、药效、残留、环境影响等做出评价前方可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管理条例规定了新兽药和
2兽药新制剂在研制方法、生产工艺、质量标准、药理、毒理、临床试验报告、质量标准、对环境影响等方面要提供报告书及污染防治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饲料与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对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平安性、有效性、动物营养、毒理、药理、代谢、卫生、饲喂效果、残留消解动态和毒理及其对环境的影响等方面做出了规定。
(二)相关部委立法规定
部委制定的法规主要。农业部制定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无公害农产品管理方法、肥料登记管理方法、进口兽药管理方法、兽用生物制品管理方法等;卫生部制定的食品平安行动方案、食品卫生监督程序、食品卫生行政处分方法、酒类卫生管理方法、粮食卫生管理方法、冷饮食品卫生管理方法、豆制品、酱腌菜卫生管理方法、食用植物油卫生管理方法、肉与肉制品卫生管理方法、食糖卫生管理方法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食品卫生管理方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标签管理方法、进口商品质量监督管理方法、进出口商品封识管理方法、进出境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管理方法、进境水果检疫管理方法、进出境水产品检验检疫管理方法等。这些法律法规按照食品链的环节来划分,根本可以分为产前环境质量法律规制、生产加工环节法律规制以及流通环节法律规制。
二、食品平安法律规制存在的问题
3虽然我国食品平安立法已经取得了不错的成绩,尤其是食品平安法及食品平安法实施条例的通过,使我国食品平安立法迈上了一个新的台阶。但是,由于我国食品平安立法起步晚,各项法规标准低于国际平均水平,食品平安法律制度标准尚处于起步阶段,相应的制度环境建设尚需时日。再加上各种食品平安事件频发,现行食品平安法制仍存在以下问题有待进一步完善:
(一)责任主体结构不明显,政府问责机制不完善。
在欧美等兴旺国家和地区的食品平安监管立法中,食品生产者、加工者和销售者根据食品平安卫生的相关规定生产、加工、销售食品,作为第一责任主体对食品平安负主要责任;承担食品平安监管职责的政府为第二责任主体,制定适宜的食品平安法规并监督其施行,必要时采取制裁措施。而在我国食品平安立法中,更多强调食品生产加工参与者的责任,对政府责任的关注度较小。就现有监管部门及检验机构的监管责任标准来看,其责任程度明显过轻,不能适应食品平安市场对加强政府监管职责的需求。在强化政府对食品市场监管职权的同时,还需要同等程度的责任标准约束。如果市场失灵可以大体归结为客观因素而有所容忍的话,那么政府失灵,尤其是政府监管懈怠、不力,更是为民众所不能理解。因此,我国应加强相关立法,建立完善有效的政府问责机制,切实履行对食品市场的平安监管职责。
(二)食品标准设定较低,并且相互冲突。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开展,食品平安问题日益突出。现阶段,我国存在着重视经济开展,无视对人民身体健康保护的倾向。其表现之一就
4是食品标准设定得较低,不能有效地起到保障消费者人身财产平安的作用。在我国,制定食品标准的最高机构是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但事实上农业部、卫生部也有权制定在全国施行的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这就导致了我国食品标准很难与国际接轨。目前,我国采用国际标准还不到一半,远远落后于欧美等兴旺国家。并且,我国食品标准之间还存在着冲突。由于我国的食品标准绝大多数都是在2022年以前制定的,并且这些食品标准往往是不同部门制定的行业标准,而非国家标准。同时由于各部门之间缺乏协调,对同一对象设定两项或两项以上标准的现象并不在少数,行业标准与国家标准交叉、重复严重,形成了食品标准设定、管理的混乱局面,严重影响了标准的实施和食品平安的监管。因此,设定有充分科学依据的标准,是准确判断食品性、保护消费者人身财产平安、推动国际贸易开展和维护国家利益不可缺少的技术支撑。
(三)对食品平安的违法者处分力度过轻。
在欧美等兴旺国家,法律对缺陷食品的生产经营者处分非常严厉。如英国的食品平安法规定:一般违法行为根据具体情节处以5000英镑的罚款或3个月以内的监禁;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要求的食品或提供食品致人健康损害的,处以最高2万英镑的罚款或6个月监禁;违法情节和造成后果十分严重的,对违法者最高处以无上限罚款或两年监禁。由于法律责任大,制裁措施严厉,违法本钱很高,经营者不敢轻易以身试法。近些年,我国新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平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平安法实施条例,但是,对于违法者
5处分力度仍然过轻,使得法律惩罚缺乏威慑力,导致生产经营者为了利益,敢于以身试法。例如,根据食品卫生行政处分方法第九条规定:违反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食源性疾患的,根据食品卫生法第39条的规定,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停止生产经营,销毁导致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食品,没收违法所得,撤消卫生许可证,并同时按以下规定处以罚款:
1、造成中毒或者疾患人数2023人以下,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一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至三万元的罚款;
2、造成中毒或者疾患人数在11人至30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五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千元至四万元的罚款;
3、造成中毒或者疾患人数在31人至20230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至五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
4、造成中毒或者疾患人数20231人以上或者人员死亡,有违法所得的,处所得四至五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三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从这一条款可以看出,我国的食品平安相关法律对食品违法犯罪行为在法律责任的设定上范围过窄,在处分力度上乏力,缺乏以充分发挥法律应有的威慑力,难以到达打击目前猖獗的食品违法犯罪行为的迫切要求。
三、健全我国食品平安法律规制的探究
随着食品平安法及食品平安法律实施条例的相继出台,我国食品平安法律规制目标进一步明确,食品平安法律规制体系在初步形成。但是,与食品平安法相配套的法律操作标准仍不完备、相应
6的食品平安监管机构的设置、财政资金等尚未到位等等,与兴旺国家相比,我国食品平安法律保护水平仍然较低,食品平安法律制度建设有待完善。因此,食品平安法律资源需要进一步整合。必须进一步完善我国食品平安法律标准,以保障我国人民的身体健康和子孙后代的幸福。
(一)食品平安法律立法体系的完善
根据国家质检总局“从源头抓质量〞、重在防范的精神,提出了建立和完善中国食品平安法律法规体系的如下建议:
1、制定食品平安根本法,整合现有法律资源。
制定我国食品平安最高效力的食品平安根本法,规定食品平安的根本问题,对现有的有关食品平安的法律法规、条例、标准、标准等进行认真清理、补充和完善,将散存于各法律法规中有关食品监管的内容整合,尽可能减少和防止立法和执法上的相互冲突,解决法律体系的混乱,保持法律的同一性;同时,食品平安立法还应当覆盖“从农田到餐桌〞的食品链的所有环节,确保食品平安的完整性。
2、进一步与国际接轨,参照国际食品平安法典建立我国食品平安法律法规体系。
以国际现有的食品平安法典为依据或参考建立我国食品平安法规体系,建立与时俱进、重在防范,科学、全面的食品平安法律体系,以食品平安根本法为龙头,其他具体法律相配合的多种层次的立体框架的食品平安法律体系。其中食品平安根本法规定食品平安的根本问题,各种部门法、单行法对根本法的某一方面进行更加明确全面的规
7定。这些方面应该包括。标准化、产地环境认证、质量体系认证、产品认证、标签管理、投入品(农药、兽药、饲料、肥料、激素、添加剂等)使用,质量监督检查、食品平安信用、食品平安评价和质量召回等方面的法律法规。
3、建立强制性的食品平安标准化体系是确保食品质量平安技术保障的重要依据。
加强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标准化委员会的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