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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31573
2015
无机化学
工业
污染物
排放
标准
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保护环境,防治污染,促进无机化学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无机化学工业企业水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督要求。无机化学工业企业排放恶臭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配套的动力锅炉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本标准为首次发布。新建企业自2015年7月1日起,现有企业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本标准,其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按本标准的规定执行,不再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中的相关规定。各地也可根据当地环境保护的需要和经济与技术条件,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提前实施本标准。国家针对无机化学工业发布有专项排放标准的(如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6132-2010),应按适用对象执行专项排放标准的规定,不再执行本标准。本标准是无机化学工业企业污染物排放控制的基本要求。地方省级人民政府对本标准未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本标准已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本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要求严于本标准或地方标准时,按照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执行。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无机盐工业协会、环境保护部环境标准研究所、昆明理工大学、环境保护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重庆市环境科学研究院、济南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15年4月3日批准。本标准自2015年7月1日起实施。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i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