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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人民防空应急指挥工作实施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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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人民 防空 应急 指挥 工作 实施 意见
人民防空应急指挥工作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人民防空工作,建立完善稳固的人民防空体系,根据x军区x省人民政府XX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人民防空改革开展假设干问题的决定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快人民防空改革开展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人民防空的战略地位 1.人民防空是国防建设的重要组成局部,是现代化城市建设的重要内容。加强人民防空建设,事关国家安x战略x局,对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我市战略地位十分重要,是国家确定的一类重点防护城市,是x省的政治、经济、文化中心和x战区机关所在地,是x、x高速公路和京沪、胶济铁路的咽喉中枢,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和各级军事机关要牢固树立国防观念,增强人民防空意识,切实抓好人民防空建设。 二、大力加强人民防空组织指挥体系建设 2.建立完善人民防空应急指挥体制。要按实战要求建立健x各级人民防空应急指挥机构,明确各指挥要素及职能,完善战备值班制度和与其他有关部门指挥协调联动机制。要继续充实完善防空袭方案,研究制定各项保障方案和平战转换措施,组织开展适应性训练和演习,提高人民防空组织指挥效能。 3.搞好指挥枢纽设施建设。要加强根本指挥所建设,建立完善指挥自动化系统和空情接收系统;按照x军区人民防空管部门的规定标准,配齐各级指挥所机动指挥、移动通信、技术保障等系列车辆和装备。已建成的指挥所要健x管理机构,搞好配套设施建设,大力提高综合化、信息化水平,确保各种设施设备处于良好战备状态。 4.建立完善重点区域和重要经济目标防护体系。要依据有关标准,确定并适时调整本行政区域内的重点区域和重要经济目标。重要经济目标所在单位要按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要求制定防护方案和应急处置方案,建立抢险抢修队伍,落实保障措施和经费,在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进行必要的训练和演练。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要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加强重要经济目标的防护指导和监督检查。 5.加强人民防空专业队伍建设。要依法建立健x城市抢险抢修、医疗救护、通信、治安、消防、防化防疫、运输等人民防空专业队伍,探索建立城市平战转换、伪装设障、引偏诱爆、信息与网络防护等新型专业队伍。要制订人民防空专业队伍建设、管理、训练、使用和保障方法,协调抓好人民防空专业队伍组织、装备、训练等各项措施的落实。要进一步完善建制,明晰领导体制和指挥关系,增强协同能力,逐步建立联合防空支援特种专业队伍。 6.加强人民防空疏散地域建设。要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加强人民防空疏散地域建设,科学确定城市人口、物资疏散地域范围和接收安置单位,采取城乡挂钩、对口扶持、联合开发、共同建设等方法,建立城乡结合的人口疏散基地;市交通、通信部门要优先安排建设疏散地域内的公路工程和通信工程;市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公安消防、信息通信等部门要配合做好领导机关防空疏散基地建设。 三、切实搞好人民防空信息化和防空防灾警报建设 7.加强人民防空信息化建设。202223年前,x市要建成以城市为重点,多种手段并用,具有较强生存能力和保障能力的人民防空指挥通信网和警报通信网,并与市应急指挥系统对接。市信息产业、通信、无线电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做好平(战)时人民防空指挥通信保障工作。要加强信息安x管理,落实网络保密要求,确保人民防空信息系统安x运行。 8.加强防空防灾警报建设。要严格按照规划安装、管理防空警报器;要根据城市开展规模,逐年增加警报器数量,并采用固定、机动、播送、电视、移动通信等多种手段发放防空防灾警报信号,提高警报音响覆盖率和警报信号接收率,202223年x市警报音响覆盖率到达95%以上。 9.加强防空监视系统建设。要对x市重点目标、重点区位有方案地建设防空监视系统,并与设置有城市实时图像监视系统的市公安、交通、水利等部门及铁路、机场等连接,实现城市实时信息资源共享,x面提高城市防护抗毁能力和应急救援能力。要依据国家和军区有关规定,加强人民防空通信站建设,不断提高平(战)时通信保障能力。 四、扎实搞好人民防空工程建设 2023.切实提高城市防护工程总量。要抓住加快城市化进程的机遇,优化配置城市土地资源,充分开发利用地下空间;要集中财力加大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力度,确保到202223年,我市人均防护工程面积到达0.6平方米。 11.编制城市人民防空建设专项规划。要把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吸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参加城市规划委员会。要与城市总体规划同步编制人民防空建设专项规划及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并确保地下空间规划中的隧道和公共管沟等满足人防需求。要制定强制性落实措施与程序,确保人民防空建设与城市建设同步开展。 12.严格执行国家关于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人民防空工程是国家重要的国防根底设施,要严格依法进行管理,确保城市及城市规划区(含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开发区、工业城、商贸城、保税区、城市XX县区等)内的新建民用建筑,按照人民防空法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同步建设防空地下室;确保不宜修建的,都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并按规定缴纳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易地建设;确保任何部门和个人不以任何理由批准不建、少建防空地下室或违反国家规定减免易地建设费,不降低防空地下室防护标准,不随意改变防空地下室使用功能。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管理。要严格城市应建防空地下室民用建筑的方案和工程报建联审程序。应建防空地下室民用建筑的设计方案要由建设单位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再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应建防空地下室民用建筑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要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认可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按照防空地下室国家强制性标准进行审查,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不得通过审查。未通过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给规划许可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给施工许可证,公安消防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消防许可手续,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开工。城市规划部门公布许可证时,应在规划许可证上标明人防工程面积及施工图纸上人防工程的具体范围。对违规干预、擅自批准和办理的,行政监察机关要严肃查处,追究主管人员和负责人的责任。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有关部门要责令当事人限期修建或缴纳人民防空易地建设费,同时,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处分。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取按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共同确定的标准执行,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随意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 13.鼓励社会投资建设人民防空工程。要进一步营造和优化有利于人民防空建设开展的投资环境,吸引和支持社会资金建设除指挥工程等保密工程之外的人民防空工程,涉及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建筑面积,在城市规划建设总指标内统一安排,不占用建设单位的地面建筑面积指标。要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和融资方式多样化,吸收社会资金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与投资者约定平时使用权期限、管理方式和收益等。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和平战结合开发利用,要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国防工程、社会公益工程、城市市政工程等同等优惠政策,市国土资源、规划、建设、物价、城管执法、市政及供水、供热、供气等有关部门、单位要及时制定优惠措施,明确具体标准,积极认真落实。 14.严格人民防空工程质量和安x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关于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程序、强制性标准和战术技术标准的规定。建设单位要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工程开工前,要向人民防空工程质量和安x监督机构申请办理工程质量和安x监督手续,经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备案后交付使用。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战时可使用的人防工程,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防工程的,由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责令当事人限期修建或缴纳人民防空易地建设费。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实行备案制度。建设单位按规定应建人防工程的民用建筑在申请办理房屋初始登记时,房产管理部门依据规划许可证标准对人防工程局部不予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 15.加强人民防空工程的使用管理。依照人民防空法律规定,结合城市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平时由建设单位或使用者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维护、管理和使用,也可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管理和使用,确保人防工程的战备功能;战时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安排,无偿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无条件服从。 平时利用人民防空工程,不得影响其防空效能。使用人民防空工程,要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申领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证,签订人民防空工程租赁使用示范合同及消防安x责任书并按规定及时年检,交纳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费。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要对其使用管理维护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确保人民防空工程符合使用安x及其他有关要求,始终处于良好的战备状态。 依法查处损害人民防空工程的违法行为。有关部门要依法严格查处侵占人民防空工程,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撤除人民防空工程设施设备或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x和使用效能,撤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又不补偿和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放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等损害人民防空工程的违法行为。 五、加大对人民防空建设的财政投入力度,强化人民防空国有资产管理 16.落实国家关于人民防空经费保障的规定。要依法将政府应当负担的人民防空经费列入地方财政预算,并依据人民防空建设需要和国民经济开展水平逐年增加。对属于根本建设范畴的人民防空工程,要按根本建设渠道和程序办理,其中依法应由政府修建的人民防空指挥工程和其他地下防护工程、制(修)订人民防空方案、组织人民防空演练及人民防空信息化建设所需经费,要由本级财政预算安排并优先给予保障。不得以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替代应由本级政府负担的财政预算投入。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规定收取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人民防空工程平战结合有偿使用收入,要x额上缴财政专户,纳入预算管理,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安排专项用于人民防空建设。其中,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用于防空地下室的易地建设,平战结合所得收益用于人民防空工程维护和业务建设,不得挪作他用。 17.依法落实由社会负担的人民防空建设经费。有关部门要按照法律有关规定,对社会应负担人民防空经费(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费)的范围、标准、征收方式做出明确规定。依法征缴的人民防空经费(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费),要x额缴入财政专户,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挤占、统筹和截留。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要定期对各项人民防空经费的征缴和使用管理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和审计。 18.加强人民防空国有资产的管理。依照法律和政策有关规定,人民防空国有资产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实行系统管理,接受财政部门指导、监督。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要做好人民防空国有资产的配置、使用、处置、清产核资、产权登记、产权界定、资产评估、纠纷处调、资产报告和监督检查等事项,切实加强人民防空国有资产管理。 六、进一步加强人民防空法制建设 19.加快配套完善人民防空法律体系。要加大人民防空立法力度,根据人民防空法律、法规和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和完善相关配套法规、规章和标准性文件,为本区域人民防空建设和改革开展创造良好环境。 20.积极推进人民防空依法行政。要努力加强人民防空执法队伍建设,完善人民防空行政执法制度,标准执法程序,严格执法,依法行政。 21.不断加强人防教育工作。人防教育是国防教育的重要组成局部,要加大人防教育力度,把人防宣传教育纳入国防宣传教育体系,统一部署,统筹安排,重点推进人防教育进机关、进院校、进企业、进社区等活动。 七、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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