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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篇)2023年度工作方案汇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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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2023 年度工作 方案 汇编
2023年度工作方案汇编 (14篇) 目录 1.2023年财政监督重点检查工作方案 2 2.2023年全市电煤中长期合同签订履约工作方案 7 3.XX区2023年烟花爆竹安全管控专项工作方案 14 4.XX区XX镇2023年度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筹资工作方案 23 5.XX市2023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征缴工作方案 27 6.XX市XX区2023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征缴工作方案 34 7.XX县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实施方案 46 8.XX县2023年烤烟产业发展工作实施方案 51 9.XX镇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方案 55 10.XX镇2023年冬春火灾防控工作方案 64 11.XX镇2023年度兵役登记暨征兵工作实施方案 71 12.XX镇2023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方案 75 13.XX镇2023年禁种铲毒工作方案 82 14.城管局2023年春节前创文创卫市容环境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89 2023年财政监督重点检查工作方案 为严肃财经纪律,规范财经秩序,提升会计信息质量,促进财政资金安全、规范和有效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门监督办法》《财政检查工作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一、检查对象和时间 本次检查从市直各行政事业单位、市属平台公司、园区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现场检查时间从2023年1月份开始,具体进场时间以下达检查通知书为准。 二、检查范围和内容 此次重点检查主要是对被检查对象2021-2022年度财税法规和政策执行情况、预决算信息公开情况、会计信息质量情况、财政资金使用等情况开展检查。必要时,可对以前年度或其他单位开展延伸检查。 三、检查重点 1.严格执行部门预算,是否存在无预算、超预算执行,基本支出与项目支出、人员经费与公用经费、项目与项目资金之间随意调整、互相挤占或挪作他用的行为,预算调整是否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2.规范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严格按照批复的预算、用款计划及规定的资金支付方式支付资金,厉行节约过“紧日子”,是否存在违规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行为,是否存在超范围超标准发放津贴补贴和奖金的行为,是否存在编外用工和以政府购买等形式变相聘用工作人员的行为。 3.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制度,按照政府采购预算开展采购活动,是否存在超预算、无预算开展政府采购或规避招投标等采购行为。 4.认真做好部门预决算公开,各单位作为预决算公开的责任主体,是否按照预算法履行好预决算公开的责任和任务,确保预决算公开及时、内容真实、形式规范。 5.各单位依法取得的非税收入,是否严格按照规定征收并及时足额上缴国库和非税专户,是否存在隐匿收入,侵吞资金,账外账等违法行为,是否有乱收费、乱罚款行为,罚款是否依法依规,是否足额上交财政。 6.加强资金绩效管理,按进度推进项目,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是否存在项目资金执行率低,项目推进滞后,资金长期“趴账”行为。 7.到期结转资金、沉淀闲置资金是否按规定收回财政,是否存在转到实有资金或其他账户规避监管的行为。 8.会计核算是否真实合法,信息披露是否充分完整,是否存在会计造假行为。严禁违规设置会计账簿,严禁使用不合规的原始凭证进行开支。是否完善内控制度体系,严格执行各项内控制度。 9.加强国有资产管理,依法设置资产管理账簿,按规定及时登记入账,做到账实相符,严禁账外资产管理。是否存在违规购置处置资产行为,长期低效资产是否及时盘活或处置,处置收入是否上交财政。 10.是否建立往来款清理机制,严禁长期挂账,严禁通过往来款科目核算收支。清理单位实有资金账户,是否存在违规设立银行账户行为。 11.是否存在违规兴建楼堂馆所、违规新增隐性债务等行为。 12.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四、检查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4.《财政部门监督办法》(财政部令第69号) 5.《财政检查工作办法》(财政部令第32号) 6.《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7.政府会计准则、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会计制度 8.其他财政监督执法相关政策文件 五、组织实施 检查具体分四个阶段进行: 1.前期准备(文件下发之日起)。各有关单位做好迎检准备,整理好2021-2022年度会计资料,主要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报告)、预(决)算报告,以及政府采购、银行开户等资料,并装订成册、归档立卷,列明资料清单。组织好自查自纠,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检查实施(1-3月底)。通过组成检查组,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协助等方式,按照《财政部门监督办法》《财政检查工作办法》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采取送审和实地检查相结合的方式组织检查。 3.总结情况(4月底)。各检查组认真复核检查情况,按照《湘潭市财政局财政监督工作操作规程》,形成检查报告和处理建议。监督局整理、汇总情况,形成总体报告。 4.处理处罚(5-6月底)。监督局依法对违规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检查发现的违法违纪行为,严肃进行通报。不属于财政部门管理职责的违规问题,依法依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六、工作要求 1.开展自查自纠,配合检查。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认真组织开展自查自纠,主动配合重点检查,按照检查组要求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并签署承诺书,不得谎报、隐匿、销毁有关证据材料,应在法定时限内及时签署财政检查报告和相关文书送达回证,并按期报送整改落实情况,对整改落实不力的,市财政局将其纳入下一年度重点检查名单。 2.规范检查程序,确保成效。各检查组要严格落实财政检查工作要求,按照工作内容、实施步骤统筹推进,细化检查工作措施,按时保质保量完成财政监督检查工作。做好查前查后公示,确保检查程序合法合规。要突出检查重点,抓住问题实质,获取充分适当的检查证据,全面提高检查工作实效。同时,要充分借助第三方中介机构的作用,不断提高财政监督检查工作质量。 3.依法依规检查,严肃问责。各检查组要依法依规依程序开展检查,做到事实清楚、责任清晰、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到位。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处罚,严肃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及时移送相关问题线索。检查结果按照《湘潭市财政局财政监督结果跟踪落实与综合运用管理办法》进行跟踪落实和结果运用。检查组工作人员及委托的第三方中介机构人员要严格遵守各项检查纪律和廉政规定,切实履职尽责,自觉维护财政监督队伍良好形象。对检查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2023年全市电煤中长期合同签订履约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煤炭保供的具体工作要求,全力做好2023年全市电煤中长期合同签订履约工作,切实保障煤炭、电力、供热生产稳定可靠,为社会经济发展提供坚实能源支撑,根据省能源局《2023年全省电煤中长期合同签订履约工作方案》,结合全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签约目标任务 全市2023年电煤中长期合同签约目标任务,暂按2022年与省政府签署的《能源安全保供工作责任书》中电煤供应量1176万吨为准,各县(市、区)、各相关煤炭公司2023年电煤中长期合同签约目标任务以2023年全市电煤中长期合同签订目标任务分解表为准(见附件2);58座矿井签约量以吕梁市保供煤矿名单中应签量为准(见附件3)。山西吕梁离石王家庄煤业有限公司等10座矿井的目标任务按照省能源局《2023年全省电煤中长期合同签订履约工作方案》(见晋能源信监发〔2022〕400号中附件3)中应签量为准。 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签约任务的县、集团公司和煤矿企业,剩余应签量由省能源局统筹调度。 二、合同签约要求 (一)合同范围 全市电煤中长期合同签订范围:供应方包括除省属煤矿企业外的所有生产煤矿企业;需求方包括市内相关发电、供热企业(见附件4)。在满足市内企业的基础上,市外发电企业由市内供应方按照任务量自主选择。市内发电、供热企业年度用煤量必须100%签订中长期合同。 (二)合同期限 电煤中长期合同期限原则上为一年及以上,鼓励供需双方按照价格机制签订3~5年长期合同。独立供暖企业原则上应当签订年度中长期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的可以签订季节性合同。 (三)合同数量 各发电企业应统筹考虑2022年、2023年两年发电量增长、利用小时变化、新增装机规模等情况,合理确定2023年度电煤需求,原则上最高可按2022年耗煤量的105%确定2023年合同量。严禁超限量签订电煤中长期合同。 为便于铁路运力配置,电煤中长期合同发运方式为铁路的,原则上单笔合同量应在20万吨及以上;发运方式为公路的电煤中长期合同量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四)合同价格 以坑口价格计算的电煤中长期合同必须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煤炭市场价格形成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2〕303号)规定。以港口价格计算的电煤中长期合同原则上应按照“基准价+浮动价”价格机制签订,按月度严格执行国家发改委发布的价格。煤炭贸易企业代为衔接资源并参与签订履约的,允许合法合规加价销售,但扣除合理流通服务费用后,折算的港口价、坑口价应在有关政策明确的价格合理区间内。 (五)合同文本 全市供需企业必须在“中国太原煤炭交易中心能源电商平台(以下简称‘太原交易中心’)”下载使用国家统一的《电煤中长期合同示范文本》,按照直供直销合同和贸易煤合同选择对应的文本,两类合同均必须明确数量、质量、期限、煤源、电厂、月度分解量、价格和质量偏差结算机制、运输方式、“欠一补三”条款和仲裁条款等要素。 (六)信用承诺及“欠一补三” 所有煤炭、电力、供暖企业均必须将“欠一补三”明确纳入中长期合同条款。每笔合同必须签订诚信履约承诺书,并由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见签并在“信用中国”网站集中公示,签约和履约行为接受信用监管。 (七)合同签订 煤炭生产企业和用煤企业原则上应直接签订电煤中长期合同,确有困难的,煤炭贸易企业可作为中间环节签订合同,但必须在合同中明确煤源企业和用煤企业,与上下游企业共同签订。市内发电、供热企业必须足额签订电煤中长期合同,未按期足额签订电煤中长期合同的欠量资源,后续补签按市场煤合同对待,不再享受电煤中长期合同价格和运力保障支持。 为保证合同签订后能及时履约,供需企业在合同洽商过程中,应提前与运输企业协商一致,在正式签订合同时,明确运输方式,同步签订产运需三方合同。 (八)合同录入 全市煤炭企业直接或通过贸易商签订的电煤中长期合同(驻吕央企除外)实行线上管理,必须全部录入太原交易中心,由太原交易中心统一推送至全国煤炭交易中心。 三、工作进度安排 (一)任务下达 各县和相关煤炭集团公司要将《2023年全市电煤中长期合同签订履约工作方案》转发至所属煤矿企业,并督促各煤矿企业按照方案中的电煤保供任务我立即开展各项工作。个别煤矿确有困难的,可在本集团公司自行调整。 (二)资源衔接及合同签订 各县、各相关集团公司要在11月10日前将所有涉及签订电煤中长期合同的煤矿、电厂、独立供热企业等在太原交易中心录入全部基础信息,并通过线下线上等方式,积极组织供需企业开展资源衔接、合同签订,必须确保辖区内和所属发电、供热用煤中长期合同全覆盖。各县独立供热企业中长期合同签订情况(见附件5)须于11月17日前报市能源局。 11月20日前,供需企业必须通过太原交易中心在线签订合同和诚信履约承诺书,线上签订合同与线下签订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相关企业无需再次进行合同信息录入确认、上传线下经济合同和履约承诺书(流程见晋能源信监发〔2022〕400号附件6)。 太原交易中心将在11月23日前将全省电煤中长期合同签订汇总情况报省能源局,11月25日前将合同全部上传至全国煤炭交易中心。 (三)建立年度合同监管台账 11月30日前,全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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