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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城管
文明执法
思考
对城管文明执法的几点思考
在城市管理中,由于城市执法人员和执法对象的经济水平、文化程度、法律意识等方面存在着千差万别,所以引发的各类矛盾和问题较突出,损害了群众的利益和执法队伍的声誉。作为城管执法的主体,城管执法人员文明执法就成为城市管理工作的题中之义和必然要求。究竟怎样做到文明执法。笔者谈点粗浅的看法:
一、寓教于管
教育和管理在城管执法中犹如鸟之两翼,不可或缺。教育就是通过必要的宣传、恰当的引导和耐心的说服,使行为人把个体的自然行为转变到遵守社会标准和公共行为上来;管理那么是通过各种法律、法规参与社会生活,使社会每个成员正确处理好个人与他人、个体与社会的关系,到达整体和谐统一。显然,教育是通过内在思想管理人,管理那么是通过外在的约束教育人。教育应落实到管理之中,管理应上升为教育,才能相得益彰。如果教育与管理结合的文章做得不好,其结果必然是教育失去了管理这个依托,落不到实处;管理缺乏教育的人文内涵和精神支持,就显得被动、僵化,使人难以自觉地接受。
执法实践说明,绝大多数违法、违规者是通情达理的,只要执法者晓之以理、动之以情、行之以法,工作做到家,违法、违规行为是会得到纠正的。这里的关键是执法不伤其理,不失其真,不矫枉过正。只教育不处分、以教代管,该纠正的不纠正、该罚不罚,对违法者听之任之,这都是执法不严、玩忽职守的表现;态度生硬、行为粗暴、以罚代管,甚至搞“以邪治邪〞,就违背了文明执法的根本要求,不但不能纠正违法行为,而且会激化矛盾,不利于社会稳定。面对社会生活的历史性巨变,城市管理工作既要强化管理职能,亦要强化教育职能。教育职能除了针对被教育者,还表达于教育者自身———执法者必须首先受教育。只有努力探索寓教于管的新思路、新方法、新途径,赋予城市管理工作以深厚的人文内涵,形成互助互利、健康友爱的新型人际关系,才能奠定文明执法的根基。
二、德法兼治
城管执法部门深感棘手的问题之一,就是市容市貌脏乱差现象的整治。究其原因,显然存在一个市民的不良行为意识问题。要去除市民的不良行为意识所带来的城市污染,城管工作者有必要努力构建公民道德建设的保障机制,重视德治与法治在城市管理工作中的研究与应用。
德治是一种倡导性的以自律为主、他律为辅的行为标准,要求每个生活在城市的人,确立标准的社会意识形态,选择符合公共利益的行为方式。法治作为一种调整人们相互关系的行为准那么,标准人们在社会生活中能够做什么,应该怎样做。关于这一点,在有关城市管理的专业法律法规中表达得最为普遍。由于德与法各自调整的对象和范围不尽相同,所以在城市管理工作中实行德治与法治的效果也会有所不同。同是一种违法、违规行为,行为人因思想意识的差异造成的公共危害亦有所不同,或成心,或过失,或无大阻碍,或殃及一片。这就要求执法人员善于区别不同情况,加以区别对待。德治要求重视分析影响人行为的诸多因素,从认知、情感、意图等方面入手,通过教育、引导、示范、政策措施等多头并进,端正行为人对社会行为标准的认知态度。德治比教育高出一筹,它把个别行为上升到带倾向性的行为意识,然后实行综合治理,以期到达治本的目的。
加大德治的范围和力度,也要注意对德治价值的期待不能无限拔高。倘假设执法部门对违反公民道德准那么的行为听之任之或仅仅停留在一般劝阻的层次上,如果大量的不道德违规行为不能得到有效禁止,实际上就是对恶的鼓励和对善的打击。在赏善罚恶不力、不明甚至颠倒错位的情况下,任何道德教化都会显得苍白无力。因此,城市管理严格执法是法治的集中表现,一方面,执法人员必须秉公办事,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程序,真正做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另一方面,执法人员必须尽职尽责,对发生的违法行为敢于纠正并依法处分,不搞“态度处分〞、“关系处分〞、“人情处分〞,做到见违必纠、纠违必罚、处分有据。
三、堵疏结合
城市管理针对一个时期的问题进行专项整顿或综合治理,作为一种强制性手段,不仅必需,而且是一项带有经常性或不可懈怠的执法任务。比方取缔非法、扰民的早夜市、影响交通的占路经营和游商浮贩、违法乱贴乱画小广告等,必须严查布控,加强“堵〞的力度,不然行为人将通过最便捷、本钱最低的获利方式,在自利行为的利益最大化的驱动下滑向有损社会公德的一边。在城管监察实际执法中,就有被取缔的违法者作出可怜状,以博得过路群众的同情,造成一些市民对执法人员执法行为产生“不文明〞的错觉;也有局部市民对取缔非法早夜市持抵触情绪,增大了执法管理的难度。对于应该实施强制性措施的执法,执法人员应该理直气壮、秉公执法,否那么就是失职。
然而,城管执法中许多牵扯到违法违规者的生存问题,很多占道摊点、烧烤、违法搭建都是下岗职工和外来民工维系生活的直接经济来源。随着利益分化和利益群体的不断产生和开展,下岗职工和剩余劳动人口增多趋势必然给城管工作带来巨大压力。因此,城管执法亦应关注和重视那些自由流动群体的利益,把制约权力和维护人的合法利益融为一体,实行堵疏结合。你纠正退路进室,总得有室进;你纠正车辆乱停乱放,总要规划场地,有停车的地方;你取缔游商浮贩,总得给以此谋生的人提供一个买卖的摊位,如此等等,不能只“堵〞不“疏〞。
城管监察队伍充当着文明使者的角色。惟有城管执法人员确立了对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的绝对权威和完全信仰,具备了内在的、自觉的法治理念,并通过自身的模范带头作用去营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才能有效提高城管执法效率,确保文明执法的顺利进行。
浅谈城市管理文明执法
随着依法治国方略不断向前推进,文明执法的要求也被提到了一个新的高度,而坚持“以人为本,依法行政,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价值取向,也要求我们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中必须强调文明执法。文明社会确实需要文明执法。然而,为了解决以往粗暴执法的问题,我们却一味地将文明执法简单地变成了举止文雅,从而造成了一些执法拘谨、违法嚣张的现象。很多人包括局部城管执法人员在内,都理所当然地将文明执法简单地等同于“骂不还口,打不还手〞,这其实是对文明执法的内涵的一种片面的理解,而这种以偏概全的理解也容易导致对执法活动是否文明的界定产生偏差。在法治社会,一切合法的行为都适应文明的概念;在文明社会,一切文明的举措都要有惩治的保障。否那么,文明建设就成了没有保障的口号。众所周知,世界公认的文明国家新加坡,最管用的不是奉劝而是鞭刑;一些国家警察的特点,不是言行文雅而是装备威武。虽然有些装备很少使用,但其威慑作用却是必不可少的。2023年8月,XX市为解决文明执法遭遇暴力的问题,成立了“城市管理治安警察支队〞,这就从保障措施上完善了文明执法的概念。因此,理性看待和理解文明执法,对于正确界定文明执法具有举足轻重的意义;反过来,对文明执法的准确界定也有利于城管执法人员在深入理解和认识文明执法的根底上自觉坚持文明执法。
文明执法是指城管执法人员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各种案件,在办案过程中始终坚持教育与处分相结合,坚持标准执法、严格执法、公正执法。从上述文明执法的概念中可以看出:
一、严格执法是文明执法的前提和根底
严格执法是对执法机关来说是最根底的要求,如果城管执法人员置严格执法于不顾,只是一味地盲目追求文明执法,其后果就是以所谓的文明执法代替严格执法,以说教代替管理和处分,甚至对违法行为视而不见放任自流。这样的执法看似文明,实那么是行政不作为,长此以往将会导致违法行为大量滋生,违法行为人肆意妄为。由于城管执法人员是代表政府进行执法,丧失原那么的文明将会严重损害政府的形象和法律的权威,而对违法行为的无能为力也将损害到广阔守法群众的根本利益,这与文明执法的本意完全背道而驰。因此,离开严格执法,文明执法就成了无本之木、无源之水,无论城管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再怎么文明,也不可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文明执法。
二、文明执法与城管执法人员的自我保护并不矛盾
一方面,在老百姓眼中,城管执法人员代表政府执法,手中掌握着公共资源和国家强制力,在执法活动中处于优势地位,为了平衡管理者和被管理者双方的地位悬殊,城管执法人员就应该做到“骂不还口,打不还手〞。另一方面,城管执法部门为了树立文明执法的形象,尽可能减少执法纠纷,也要求城管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采取克制忍让的态度。老百姓和城管执法部门的这些要求原本无可厚非,但是局部违法者却利用老百姓和城管执法部门的这些要求,阻碍、抗拒正常的执法行为,甚至对城管执法人员暴力相向,这也是近年来暴力抗法事件频频发生的原因。这种现象的存在不仅严重危及城管执法人员的人身平安,也致使执法目的无法最终实现。抛开执法目的的实现空谈文明执法,显然是不现实的。因此,保障城管执法人员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确保执法目的的顺利实现,这是文明执法的应有之意。
三、文明执法不等于放弃行政强制手段
行政强制手段的设定和实施,是为了迫使违法行为人自觉履行行政处分决定,确保执法目的的实现,维护法律的权威,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免受违法行为的侵犯。然而,由于行政处分涉及到违法当事人的切身利益,特别是在采取行政强制手段的时候,违法当事人存在较强烈的抵触情绪,在此过程中难免发生推搡、拉扯等行为,切不可将此与不文明执法混为一谈。如果为了强调文明执法而放弃行政强制手段,对违法行为听之任之,该撤除的违法建设不撤除、该整治的乱摆卖不整治、该治理的噪声油烟不治理,那么结果就会是城市规划受到影响、城市市容遭到破坏、城市环境受到污染,最终损害的仍然是广阔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因此,强调文明执法并不等于放弃行政强制手段,相反,正确使用好行政强制手段,保证执法活动能够顺利进行,以到达纠正违法行为和保障合法权利的目的,恰恰是文明执法所追求的目标。
在充分认识和理解文明执法的内涵之后,如何培养文明执法意识、营造文明执法气氛就成了亟待解决的问题,我结合工作体会,从以下四个方面谈谈自己的浅见:
一、坚持以人为本,实施人性化执法。作为一线的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坚持要以“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作为执法根本,努力表达在文明执法中。每一名执法人员都必须把自已的一言一行、一举一动与广阔群众的利益相联系,与市情、民愿相结合,在态度上热情温和,在语言上标准准确,在行动上合法得当,不能在执法中有违法和粗暴野蛮行为,切实做到文明管理、热情效劳、以理服人、以情感人,实现在文明中执法、在执法中文明的目的。
二、端正效劳思想。队员要始终怀有对国家法律的忠诚信仰、对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对城管事业的执著追求,本着执法无情、操作有情的宗旨,把城市管理文章做深、做细,处处为老百姓着想,时时为老百姓负责,逐步由对立关系变成合作关系,由执法对象经济利益的伤害者变成执法对象合法利益的维护者。
三、标准效劳程序。在查处违法、违章行为时,多运用宣传、教育的方式,做到文明用语在先、亮明身份在先、指明违法事实在先、权利告知在先,在工作上充满真情,在环节上标准清晰,使违法者心悦诚服,减少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阻力,透射出党和政府对广阔人民群众的关心和保护。
四、加大宣传报道力度,营造良好执法环境。
城管综合执法工作要赢得群众的理解和支持,必须通过各种渠道加大对城市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加大对城市管理作用意义的宣传,加大对城管队伍先进典型的宣传,通过宣传教育提高市民的守法意识,加深市民的城市意识,增强市民的参与意识,以此为文明执法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XX县区一分队程春
论城市管理文明执法
城市管理的目的是创造良好的城市秩序和优美的城市环境,以推动城市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开展,这就要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以营造整洁优美的城市环境为出发点,以城市管理执法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和谐统一为归宿点,建立与和谐社会相适应的行政执法体制,从而到达执法的最正确效果。作为城管执法的主体,城管执法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