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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年某县
社会保险费
税收
征管
职责
划转
交接
工作
实施方案
某县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某县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交接工作实施方案转交接工作实施方案 某县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交接工作实 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国务院办公厅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交接工作方案指导意见和省政府办公厅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交接工作方案精神,以及市政府办公厅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交接工作实施办法的要求,稳妥有序、统筹推进社会保险费(以下简称“社保费”)和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交接工作,确保划转交接工作顺利开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一、组织领导 社保费和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到税务部门,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为认真履行主体责任,全面加强组织领导,县人民政府成立由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税务局和人行 XX 支行等部门组成的社保费和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交接办公室。办公室主任:XXX 县政府副县长 办公室副主任:XXX 县人防办专职副主任 XXX、XXX、XXX 办公室成员由各相关部门分管该业务的副局长和具体承办业务的相关人员组成。办公室设在 XX 县税务局,负责全县社保费和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交接工作的组织、协调、落实,及时协调解决交接工作中的困难问题,确保按时完成交接任务。社保费和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交接办公室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解决社保费和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交接有关事宜,按照时间节点和交接(对接)内容做好各项工作。二、交接(对接)主体 县人民政府负有社保费和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交接工作的主体责任,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税务局、涉及划转非税收入项目的执收主体等相关部门是社保费和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的交接主体。我县交接工作由县人民政府主导,财政、人社、医疗保障、税务、涉及划转非税收入项目的执收主体等相关部门具体实施。三、交接(对接)范围 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精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交接工作方案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交接工作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明确下列交接范围:(一)社保费 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各项社会保险和职业年金、公务员医疗补助费、大病医疗保险费、离休干部医疗统筹费等补充险。(二)非税收入 对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设立的非税收入项目,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的分批划转意见,分步实施划转工作。对财政部山西专员办征收的部分非税收入项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商财政部确定划转的具体项目,20XX 年 12 月 10 日前完成征管业务交接,自20XX 年 1 月 1 日起实现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对后续划转的非税收入项目,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的分批划转意见,成熟一批划转一批,逐步推进,2020 年 12 月 31 日前完成划转。对我省设立的非税收入项目,在上级明确划转有关事项后,20XX 年 12月 10 日前完成 20XX 年 1 月 1 日起由税务部门负责征收的非税收入征管业务交接,20XX 年 1 月 1 日起实现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四、交接(对接)内容 按照国办指导意见和省政府办公厅工作方案精神,以及市政府办公厅实施办法的要求,确定以下交接(对接)内容:(一)社保费 1、缴费政策交接(1)国务院及其职能部门颁布且正在实施的有关社保费征缴内容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2)省及省以下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发布且正在实施的有关社保费征缴内容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3)对未由相关政策予以明确,但仍需实际执行的征缴政策作出书面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