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工程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管理暂行方法四川省工程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管理暂行方法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我省工程建设工程招标代理的管理,标准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行为,保证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合法、有序地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部第79、89号今,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方法第二条在四川省境内从事工程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活动的机构,应当遵守本方法。本方法所称工程建设工程(以下简称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以及装饰装修工程工程。本方法所称工程招标代理,是指对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工程有关的重要设备(进口机电设备除外)、材料采购招标代理。本方法所称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是指依法取得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四川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工程招标代理资格的机构。未取得资格认定的机构,不得从事招标代理业务。从事工程招标代理活动的机构,必须遵循公正、公平、平等竞争的原那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分割、封锁、垄断工程招标代理市场。第三条四川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管理工作。四川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总站负责组织实施。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管理工作。第二章资质管理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实行资质年检,每年验证一次。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应按年检时间和要求,提交相应资料,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后,在证书“年度考核栏〞内加盖年检章。第五条年检的内容包括:(一)代理机构现状;(二)代理机构年度代理工作业绩;(三)执行法律、法规及规章的情况;(四)代理机构的效劳质量与社会资信等;(五)代理机构人员情况第六条年检需提供以下资料:(一)代理机构自检报告;(二)代理机构年检申请表;(三)代理机构在上一年度为专职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至少包括养老和失业保险)的凭证;(四)经工商、税务部门年审通过的财务报表(即损益表、资产负债表)及报表说明;(五)上一年度的工程招标代理业务清单(含委托代理合同、中标通知书和业主评价意见);(六)代理机构资格证书(副本原件)、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第七条年检程序(一)代理机构进行自检自查,形成自查报告,连同本方法第六条应提交的资料报单位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二)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初审,并将结果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