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汇文网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
网站客服:3074922707
安全管理制度
2023
安全管理
制度
器材
规定
火工器材平安管理规定
第一条 火工器材系指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震源弹、黑火药、信号弹、烟火剂、烟花爆竹等爆炸物品。
第二条 直属企业各级领导应高度重视火工器材的平安管理,平安监督管理部门应设有火工器材专职(兼职)平安管理岗位。使用火工器材的二级单位平安监督管理部门应设有火工器材专职(兼职)平安管理岗位,基层单位应有专职平安员。
第三条 直属企业行政一把手是本单位火工器材平安管理第一责任人;各级平安监督管理部门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火工器材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火工器材作业人员应接受专项平安教育、持证上岗,严格执行火工器材各项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单位内部建立完善火工器材平安保卫制度。
第四条 生产、储存、销售、运输、使用火工器材的单位应设立符合国家标准要求、具有合法证明的专用仓库,设立专职管理员,并且双人双锁、昼夜值班管理;库房储存最大允许量和平安距离应符合国家标准要求;应建立严格的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每座库房应设立警示牌;库房内火工器材的堆放应严格按照标准执行;严禁在库房内及周围进行有碍平安的活动。
第五条 火工器材确需临时存放时,应建立指定的存放地点、设施,专人看管,并按有关规定执行。临时存放区域应远离热源、撞击和震动危害以及生活区,其平安距离应根据相应的操作规程与火工器材生产厂家、效劳公司的规定,取其最大值。
第六条 性质相抵触的火工器材应分库储存,同一库房内允许共存的火工器材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要求。
第七条 火工器材生产企业应具有合法证明,平安设施符合国家标准要求,制定严格的平安操作规程,确保生产过程符合国家规定;生产厂房应在门口明显部位设置警示标示牌;爆炸性原材料的领用应实行双人(专人)领取,最多不超过当班用量,随领随用,剩余的当天退库,不应存留爆炸性原材料和其他爆炸物品过夜。
第八条 火工器材使用单位应具有合法证明,建立严格的火工器材领用发放制度和台账;应设立专职爆破员和平安员,人员持证上岗。
第九条 火工器材承运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办理运输证明,并派熟悉所运火工器材性能的专职押运员负责押运。
第十条 运输火工器材时应严格遵守:
1.运输工具符合国家有关运输规定的平安要求,不准同时载运旅客和其他易燃易爆物品;
2.货物包装、装载符合平安要求;
3.性质相抵触的火工器材不准混装在同一车厢、船舱内;
4.铁路运输装卸火工器材时应设立专用铁路线、车站和专用仓库;
5.装卸火工器材应在白天进行,装卸地点远离人员稠密区,设专人负责组织指导;
6.公路运输时,车辆应限速行驶,前后车辆保持防止引起殉爆的距离;经过人口稠密的区域,应事先通知当地有关部门,按指定的路线和时间通行;
7.运输途中停歇时,应远离建筑设施和人员密集区域,并设专人看管;
8.行车过程中严禁在车上开启装有火工器材的箱(袋)子;
9.禁止使用翻斗车、自卸汽车、拖挂车、拖拉机、独轮车、自行车、摩托车、机动三轮车和电瓶车运输火工器材;
10.严禁个人随身携带火工器材搭乘公共交通工具;严禁在托运的行李包裹和邮件中夹带火工器材。
第十一条 火工器材的包装箱外应贴有爆炸物品标志和标明生产企业的凭证;火工器材的装箱应按有关规定执行;包装箱的箱盖不准用铁钉钉死,应采用搭扣,并由生产厂进行密封。
第十二条 火工器材销售单位应具有合法证明;出售火工器材时必须验收买方的合法购置证明;不应经销不合格和国家禁止的产品,不应从非法渠道采购火工器材。
第十三条 火工器材的报废应由使用单位向主管部门申请报废原因和数量,经主管部门进行技术鉴定确认,方可报废。
第十四条 经主管部门批准报废的火工器材应及时销毁。销毁火工器材应在专用的销毁场地或公安部门指定的地点进行,销毁时应按销毁场地对每种火工器材每次允许销毁量执行。
第十五条 销毁火工器材应由专业技术人员指挥,销毁地点的周围应有警戒人员。
第十六条 在作业过程中出现未引爆的火工器材,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处理。当发生火工器材失窃时,应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和平安环保局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