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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乡镇与职能部门行政执法实施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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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乡镇 职能部门 行政 执法 实施 意见
乡镇与职能部门行政执法实施意见 为切实加强乡镇与区级职能部门行政执法协调连接工作,避开交叉执法、重复执法以及执法空档,进一步标准乡镇综合行政执法运行,稳固乡镇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成效,依据行政惩方法省乡镇和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条例省推动乡镇和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方案市区推动乡镇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方案等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建立完善乡镇与职能部门间行政执法协调连接机制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贯彻区委、区政府深化乡镇改革的总体部署,依据责权明确、连接有序、协作有力、运行顺畅原那么,科学合理划分乡镇与区级职能部门的执法职责权限,建立权责全都、资源共享、信息互通、协作通畅的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格局,着力提升执法效率和监管水平,提高严格标准公正文明执法的意识和力量,为解决人民群众身边的突出问题和优化基层营商环境供给法治保障。 二、主要任务 〔一〕明确执法职责权限 依据市区推动乡镇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方案〔办字〔2023〕24号〕确定的市区下放乡镇行政惩罚事项清单和关于下放自然资源领域行政惩罚事项的实施方案〔政办函〔2023〕7号〕确定的市区下放乡镇行政惩罚事项清单〔自然资源领域局部〕,动态调整乡镇行政惩罚事项清单,以清单形式逐项界定乡镇执法边界,厘清乡镇和职能部门职责权限。乡镇目前共担当114项行政惩罚事项〔见附件〕。乡镇要依据清单,切实履行好行政惩罚及其相关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等事中事后监管职责。依法依规赋权下放的行政惩罚事项,乡镇作为执法主体和责任主体;托付下放的行政惩罚事项,职能部门与乡镇签订行政执法托付书,明确托付权限、责任等,托付部门对受托付乡镇实施行政惩罚的行为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后果担当法律责任;对法律法规未赋权也不宜托付下放,但确需乡镇协作的行政执法事项,相关职能部门为责任主体,各乡镇做好执法协作工作。乡镇依法实施与行政惩罚相关的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权。下放到乡镇的行政惩罚权和相关行政强制权,职能部门不得连续行使,但仍有监管职责,可进行行政检查,部门要做好行业监管和业务指导。职能部门要把与乡镇行政执法事项有关的执法依据、执法程序、执法标准、惩罚裁量基准等全面、准时、精确     供给给乡镇,执法依据调整时准时通报乡镇,部门与乡镇要对各自行政惩罚事项清单进行动态调整。 〔二〕强化执法协调联动 建立健全乡镇和区职能部门间行政执法协调连接机制,完善首问责任、案件移送、协同联动、争议协调、信息共享等工作制度。1.首问责任制度对于涉及划转行政惩罚事项的举报或投诉,适用首问责任原那么,领先接到投诉、举报的单位作为第一责任人予以处理。乡镇接到群众投诉举报的,应当准时受理,经初步核实未觉察违法行为的,由乡镇直接答复举报人或投诉人;经核实需要实施行政惩罚的,按职责权限应当准时立案调查处理;受理后确定无管辖权需要移送的,应形成相关书面资料,移交有管辖权的职能部门处理。在正式移送职能部门完成前,乡镇负首问责任。区级职能部门接到的群众投诉举报应由乡镇处理的,要做好登记记录,准时告知投诉人或举报人向有管辖权的乡镇投诉举报,同时告知乡镇组织进行调查,依法受理;收到投诉人或举报人书面材料的,应将材料移交乡镇。区级职能部门要做好违法行为调查处理的指导工作。在正式移送乡镇完成前,职能部门负首问责任。区级职能部门告知乡镇处理的违法案件和乡镇自行受理的投诉举报案件,由乡镇告知投诉人或举报人调查处理结果,乡镇应向告知的区级职能部门反响调查处理结果。2.案件移送制度区级职能部门与乡镇建立案件移送制度。案件移送应当以乡镇人民政府与区职能部门名义进行,不得以承办机构或内设机构〔直属机构、派出机构〕名义移送,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除外。乡镇落实属地管理职责,加强执法巡查力度,准时把握各类违法线索,以乡镇综合行政执法队为主,发挥包村干部、网格员、村干部作用,开展违法线索全面摸排,逐村、逐项建立线索台账,切实做到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乡镇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觉察违法行为属于区级职能部门管辖的,或区级职能部门在日常监管过程中觉察违法行为属于乡镇管辖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一方处理;状况紧急的和涉及平安生产、食品药品平安、环保等重大违法行为的,以及可能造成人身财产重大损失或重大社会影响的违法行为应当马上移送有管辖权的一方处理。觉察违法行为正在进行的,不管乡镇还是职能部门,都要马上劝阻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固定有关证据,并马上告知有管辖权的一方进行处理,接到通知的部一方应马上派执法人员进行处理。乡镇、区级职能部门在移送案件时,应形成根本违法事实的书面材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齐全、程序合法、手续完备。移送的案件应当经部门领导批准、书面移送;状况特殊紧急的可以口头移交,并做好记录,24小时内补齐书面移交手续。移送的案件材料包括:涉嫌违法案件移送函、案源材料〔现场检查记录、投诉举报材料等〕、初步证明违法行为事实状况的相关证据材料等。乡镇和职能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移送部门受理状况。对于历史遗留问题需要移送的,相关职能部门应当事先与乡镇进行充分协商,协商不成的,视情报区行政执法协调连接工作领导小组依法处理,未移送前不得停止执法活动。3.协同联动制度乡镇组织开展执法行动,需要相关职能部门挂念协作的,相关职能部门应当乐观挂念协作;相关职能部门在日常监管过程中,需要乡镇挂念协作的,乡镇也应乐观挂念协作。乡镇与区级职能部门明确行政执法联络人,指定专人负责对接联络工作,执法联络人员名单报区司法局备案。乡镇和区职能部门建立行政执法联动会商制度,准时协商解决行政执法过程中遇到的普遍性问题和热点、焦点、难点问题,协商解决监管中相关管理和法律适用问题,协调推动重大联合执法工作等。乡镇在执法工作中觉察的重大案件线索,可会同区级相关职能部门召开联动会商会议,分管领导和责任科室负责人参与,争辩具体案情,商讨相关对策,可视状况开展联合执法。乡镇在调查取证过程中,需要区级职能部门供给资料或者进行鉴定、检验、检测等技术支撑的,应当出具挂念函件。区级职能部门应当自收到挂念函件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意见。对于状况紧急或证据可能灭失的,相关区级职能部门应当准时派执法人员现场处置。案情简洁需要延期出具意见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乡镇说明理由并明确答复期限。区级职能部门出具书面意见前需要乡镇补充资料的,应当自收到挂念函件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告知,补充资料所用时间不计入答复期限。乡镇因办案需查阅、复制相关区级职能部门档案等资料的,相关部门应乐观支持,不得推诿、刁难。4.争议协调处理制度乡镇与区级职能部门因管辖权等发生执法争议的,应当准时充分协商解决。经自行协商达成全都意见的,应当制作会议纪要或者其他文件,自觉执行。经自行协商不能达成全都意见的,任何一方均可以向区行政执法协调连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行政执法争议协调申请,由区政府指定管辖。先行处理部门不得因执法争议私自停止执法活动。5.信息共享制度区级职能部门与乡镇在各自行政执法过程中,应当相互通报、共享行政执法和相关行政管理信息。信息共享主要内容:涉及乡镇行政惩罚事项设定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调整状况;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的与下放乡镇惩罚事项有关的行政许可事项和监督管理信息;乡镇作出的与区级职能部门执法亲热相关的行政惩罚确定及执行状况;与乡镇综合执法相关的统计分析数据〔包括区级职能部门因行业管理、统计分析、档案管理、上级督查考核等需要乡镇供给的数据资料〕;乡镇行政惩罚事项的自由裁量标准及各类行政执法工作流程;区级职能部门在履职过程中收集、把握、制作的各类动态信息,包括行政检查记录、执法工作简报等;投诉举报案件的受理与处理状况;其他需要共享的执法信息。要充分依托乡镇综合指挥和信息化中心,乐观推动“互联网+监管〞建设,建好一体化综合指挥和信息化网络平台,实现各类行政执法信息的互联互通。需要共享的执法信息,自形成当日准时共享,但确因收集、整理等缘由无法于当日共享的,适当延长共享期限。 〔三〕推动权责清单编制 持续深化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管理制度,推动政府部门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两单合一〞,细化部门权责,全面编制公开权责清单,做到权责事项完整、精确     、标准、公开,切实形成边界清楚、分工合理、权责全都、运转高效、依法保障的政府职能体系和科学有效的权力监督、制约、协调机制,标准权力运行,便利群众办事,接受社会监督,更好地促进部门依法行政和履职尽责。 〔四〕加强执法制度建设 1.建立健全执法责任制。明确部门与乡镇执法责任和执法边界,健全完善执法程序,科学组织评议考核,严格落实执法责任制,将执法职权分解到具体岗位,责任到人。2.实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部门和乡镇在事前、事中、事后主动向社会公众和行政相对人公开行政执法信息,自觉接受监督。通过省公示平台和区政府门户网站行政执法公示平台将行政执法的实施机关、立案依据、实施程序、执法结果、救济渠道等行政执法信息向社会公示,并进行动态调整。3.实行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部门和乡镇依法实行文字记录、音像记录等形式,对行政执法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核、确定、送达、执行环节等进行全过程记录,归档保存,实现行政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4.实行重大行政执法确定法制审核制度。部门和乡镇在作出重大执法确定前,需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确定。部门和乡镇明确本单位具体负责重大执法确定法制审核的机构和法制审核人员,充分发挥法律参谋作用,通过政府购置效劳的方式,聘用长期固定的法律专业人员挂念做好法制审核工作。5.健全行政执法裁量权基准制度。部门和乡镇依据法定条件和程序履行职责、行使职权,严格落实行政惩罚裁量权基准制度,合理限定行政惩罚裁量幅度,防止过度执法,避开执法的任凭性。部门和乡镇向社会公布适用的行政惩罚裁量权基准并动态调整。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乡镇实施行政惩罚的,应当结合本辖区实际状况制定行政裁量权基准,乡镇可直接适用区级以上行政执法部门建立的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6.落实“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机制。部门和乡镇通过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抽查事项及查处结果准时向社会公开的方式开展行政检查,并与信用状况相结合,合理确定年度抽查的比例和频次。对守法记录良好的市场主体削减检查频次,对举报投诉多、平安隐患大、列入经营特殊名录、有失信行为、有违法违规记录等状况的市场主体,增加抽查频次,加大检查力度。7.建立投诉举报办理制度。部门和乡镇向社会公布举报投诉 或者其他监督方式,畅通监督渠道,准时受理和依法处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执法人员违法执法行为或者行政不作为等违反行政管理行为的举报、投诉。收到投诉举报后,投诉举报处理科室要准时答复、核实、处理并登记台账。办理终结后,将投诉材料、调查处理结果等资料准时归档。8.落实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机制。部门和乡镇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因行政执法人员有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执法职责,执法粗暴、野蛮,造成不良影响,不依法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利用行政执法职权牟取不正值利益等违法或者不当行政执法行为,致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据情节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赐予批判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暂扣行政执法证或者撤消行政执法证等处理确定;情节严峻的,依法赐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9.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连接制度。乡镇与部门要加强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的沟通对接,严格执行案件移送标准,对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准时将案件移交司法机关查处,不得以行政惩罚代替刑事惩罚,坚决杜绝以罚代刑,做到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无缝连接。 〔五〕加强法治素养提升 1.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素养。各乡镇要制定年度培训规划,通过多种形式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不断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素养和业务素养;各职能部门要通过组织跟班培训、以案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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