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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市开展“一法一条例”执法检查工作的情况汇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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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开展 一法一 条例 执法检查 工作 情况 汇报
市关于开展“一法一条例〞执法检查工作的情况汇报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自查工作收到省文物局关于开展“一法一条例〞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后,我们高度重视,立即向市委、市政府、市人大和上级主管部门做了汇报,并将通知转发各县区,要求各县区文物部门向县委、县政府、县人大做好汇报工作,抓紧成立领导组织、制定自查工作方案,按照通知要求认真组织自查并对存在的问题分析原因、制定措施、着力整改。同时,我们制定了“一法一条例〞执法检查工作方案,在县区自查的根底上,由市文广新局牵头,于3月中旬对县区“一法一条例〞执法工作情况进行了检查,对存在的问题提出了整改意见和建议。现将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二、“一法一条例〞执法工作开展情况 (一)贯彻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和中共XX省委关于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加快建设文化强省的意见第八局部对加强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有关要求情况为充分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和中共XX省委关于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加快建设文化强省的意见,中共XX县区委召开了第七届十六次全体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共XX县区委关于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和省委九届十三次全会精神加快文化强市建设的实施意见,第一次正式提出了建设“文化强市〞的目标,并对建设文化强市进行了全面部署,各县区关于加快文化强县建设的实施意见也相继出台。意见的出台为我市文物保护工作的健康、快速开展提出了要求,指明了方向,提供了保障。 (二)学习、宣传“一法一条例〞情况1.市、县区司法部门尚未将“一法一条例〞明确纳入本市“六五〞普法规划内容,我市文化、文物部门正在积极同相关部门沟通协调,力争将“一法一条例〞增补纳入我市“六五〞普法实际工作中,列入普法考试内容,积极营造全社会了解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参与文物保护的良好气氛。 2.各县区法制和文物部门能够定期组织业务人员和乡镇文化站长、文保员开展“一法一条例〞学习培训活动。全市文物执法人员统一参加市法制部门组织的培训、考试,成绩合格持证上岗。通过以上措施,有效强化了全市文物工作者的依法行政能力。 3.各县区文博部门利用“文化遗产日〞、“博物馆日〞等宣传活动,结合保护规划编制、文物普查、行政审批、配合重点建设工程地下文物调查勘探等工作,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企业、进学校、进单位,发放宣传单和宣传册,并利用报纸、网络、宣传条幅等多种形式,开展“一法一条例〞宣传工作,收到了很好的社会效果。 (三)贯彻落实“一法一条例〞,加强文物保护工作情况1.为强化各文物保护相关部门间的配合协作,我市成立了由市长张光峰任组长,19个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的“XX县区文化遗产保护委员会〞(2023年8月,市政府滨办字﹝2023﹞48号文件予以公布),XX县区、XX县区、XX县区也相继公布成立了由县长任组长的文化遗产保护委员会,其他县区也都向县区政府提交了申请成立保护委员会的报告,现正在批复过程中。 2.积极争取政府支持,力争将文物保护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并按照“一法一条例〞的要求,确保预算资金逐年增加。 3.我市严格贯彻落实根本建设中文物保护前置审批规定,将文物审批工程纳入行政审批大厅统一办理,着重加强对大型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地下文物调查勘探前置审批的宣传和落实力度,同联办审批相关部门密切协作,确保经济建设和文物保护和谐开展。 4.落实文物保护员制度,全市各县区文物部门在重要遗址和重点部位聘请当地文物保护员,逐级签订平安责任书,形成市、县、乡、村四级保护体系。但由于绝大多数县区尚未能将文物保护员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文保员报酬只得挤占文博部门正常办公经费,就造成文物保护员的报酬偏低甚至无法发放的情况发生。 5.全市各级文物部门秉承“文物平安重于泰山〞的理念,建立和健全了消防、安保、巡查等各项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实现了文物库房等重点部位与12023联网,技防设施得到定期保养和维护。市文物处还将平安工作作为全市文物保护工作量化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定期组织田野巡查和安防检查,防患于未燃,多年来全市未发生一起平安事故和文物刑事案件。 三、文物保护工作中的困难、问题及建议 (一)人员编制紧张,专业人员缺乏。我市文物保护队伍存在人员编制紧张、专业人员缺乏、业务人员青黄不接的现象,致使事业开展缺乏后劲。县区文物管理所工作人员编制普遍仅有3-4人,工作人员最多的XX县区由于文管所与博物馆是一套人员编制,对外挂两个牌子,现有在职职工12人,但其中8人为自收自支人员,作为公益性事业单位,解决这些自收自支人员工资已成为单位沉重负担。为解决这些问题,市、县区文物部门屡次向有关部门和领导汇报,但仍未得到解决。恳请省文物局通过此次执法检查,催促当地政府增加文物保护单位从业人员编制,引进专业人才,充实文保队伍,为我市文物保护事业健康、可持续开展提供保障。 (二)由于我市文物管理机构性质,造成同其他文物保护相关部门对接不利以及行政执法主体资格不明确。由于我市文物保护机构仍为文物管理处(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县区文物部门多为文管所(仅XX县区成立了文物局),造成在实际工作中,就一些文物保护工程在协商、申报和行文等环节与其他局和部门对接不利,大大降低了文物保护工作效率。而且,文物管理部门虽然履行行政许可、行政执法工作职能,但限于文物管理机构(事业组织)性质,不具备行政处分主体资格,造成许可权与处分权别离,不利于执法工作的开展。所以,恳请省文物局通过此次执法检查,促进各级文物部门由管理机构(处、所)向行政部门(局)的升级,切实将文物保护纳入体制改革,以利于文物保护工作更有成效的开展。 (三)文物保护经费短缺。虽然我市各级文物部门按照“一法一条例〞的要求,积极争取政府支持,将文物保护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但有的县区至今仍没有将文物保护专项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每年要视文物保护工程的必要程度和当年县区财政情况确定拨付文物保护经费额度,个别县区财政甚至多年没有拨付文物保护专项经费,这就造成文物保护经费的拨付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无法对文物保护工作有方案地开展形成保障,对于已列入县区财政预算的文物保护经费,从全市范围看投入量总体偏弱,各县区也存在不平衡性,有的县区一年的保护经费仅拨付1、2万元,远远不能满足文物保护工作的需要。市级财政虽然每年将市保专项经费50万元列入预算,但已多年未增长。而且,由于绝大多数县区未能将文物保护员经费列入财政预算,造成基层文保员报酬偏低或没有报酬,直接影响其工作积极性,不利于文物保护工作的开展。鉴于此,建议省人大和省文物局催促市、县政府财政部门加大文保专项经费投入力度,切实将文物保护工作纳入财政预算,突破限制事业开展的资金瓶颈,真正使文物资源得到应保尽保。 (四)文物保护专项经费管理未形成制度化。虽然我市市级文保单位专项保护经费已列入财政预算,但对专项经费的管理、使用和监督未形成制度。各县区文化、财政部门仅从自身工作角度出发编制经费申请报告,直接报送市财政部门审批。这样就造XX县区区各自为战的局面,无法形成全市统一的文物保护开展格局,而且无法对文物保护工程的可行性、标准性进行科学的审批,也不利于对经费使用进行有效的监管。为此,市文物处正在积极争取市财政局意见,依照XX省省级文物抢救和保护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方法共同制定XX县区市级文物抢救和保护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方法,对市级文物抢救和保护专项补助资金实行工程管理,由文物管理部门组织专家对申报工程进行初审,提出补助工程和金额,市财政局根据文物管理部门的评审意见,结合地方财政资金安排情况和专项补助资金预算,确定补助工程和金额,拨付各县区。建议省人大和省文物局通过执法检查,加强对市级文物保护专项经费管理制度建设的督导力度,使市级保护经费得到更加有效的管理和利用。 (五)文物行政审批工作中,各相关部门配合脱节。虽然我市将文物行政审批事项纳入行政审批效劳大厅统一办理,市政府也出台了相关联办审批程序,但在一些工程审批过程中,尤其是在配合大型根本建设考古调查、勘探审批上,仍存在文物部门与发改、规划、建设等相关部门配合脱节的情况,许多建设工程在未经文物部门审批的情况下,能够顺利立项施工,其中甚至包括一些政府工程。这就造成文物保护工作处于被动执法的窘境。为改变这一现状,我市成立了文化遗产保护委员会,以强化各文物保护相关部门间的配合协作。为了更好地解决这一问题,建议省人大和省文物局通过执法检查,强化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的责任意识,切实将文物保护纳入各级领导责任制,形成文物保护责任追究制度,并将领导责任制落实情况纳入年度人大执法检查,检查结果列入干部任用考核内容,真正将文物保护工作纳入制度化轨道。 第7页 共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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