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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德性
制度化
规则
新编
德性与制度化规那么
关键词:德性制度化规那么泛道德主义
德性是人类内在生活世界秩序的表征,而制度化规那么那么是人类外在生活世界秩序的筹划。秩序性是人类永恒的追求,不管是内在生活世界还是外在生活世界,根本的秩序性都是不可或缺的。这两种秩序性分别存在于两个不同的世界中,但它们并非绝然隔离,而是以各种复杂的关联方式构成一个通过人的社会化过程来显现的相对统一的张力构架。内在秩序和外在秩序不仅有着不同的规定性,而且它们的获得方式也存在着很大差异。要真正深刻地理解这个张力构架,就必须对不同秩序的获得方式和不同方式之间的关系作出恰当的理解。
一
德性是内在秩序的根源。它使人类超越自然属性的羁绊和生理本能的绝对驱使,成为一种能够自我节制的社会存在。德性使人类具有了道德意义上的自我创设能力,它以其根源于超越性的观念力,永远深情地眷注着人性的提升、人情的陶冶和美好习俗的护养,承担起为人类构筑精神家园,为人之为人确立形上根底的历史使命。德性建构了人的品格,纯化了人的心灵,为人的尊严奠定了根底,每个真诚的灵魂无不深情地眷恋着它。德性作为人的一种稳定的精神品格,积淀在人的自我意识之中,指导人们的价值选择,通过人们的道德实践,在人的行为模式中呈现为个体存在的现实形态。它唤醒人仁人惜物的“善端〞,使人定廉耻之心,行“忠恕〞之道,最终向自由自觉的境界升华。
自由是人类意志的本性,也是德性发生的前提。但自由不是任性,而应该理解成人的理性的自觉,意志的自律。道德虽然具有某种“律令〞的表现形态,但本质上却不是一种外在的强制,而是人自身生发出的一种内在需求。德性不应该被外在地强加于人,而是应该通过个人的人格自觉来实现。道德最根本的规定性正在于人的行为出于自由自觉的内在需求,而非受制于物欲,沉湎于声名。德性既不是冰冷理性的算计,也不同于刺激反射型的技术层面上的因果机制,而是与人的意志和情感体验密切关联的。德性所崇尚的是人的善良的意志倾向,合宜的行为模式和仁人惜物的情感。德性自身虽然与人的理智能力有关,但更主要地取决于主体自身的心灵感受方式和情感归向。德性在人的行为方式上的具体表现即是人的心灵品质的整体表达。德性的外化就是现实社会生活中道德行为的发生,道德行为本身就是在社会环境中彰显生活的本己意义,是对行为的整体价值和意义的创生。德性通过对“责任〞和“义务〞的自觉来展现自身,因为“道德之所以是道德,全在于具有知道自己履行了义务这样一种意识〞。(黑格尔,1979:157)自由使人拥有了担负责任和义务的逻辑空间,而德性的用心正在于唤醒人对责任和义务的自觉。
制度化规那么是对社会秩序性的“衰落倾向〞的一种必然反响,是人类社会生活的整体性、有序性的形式化表征。它通过对独立主体行为方式的刚性规制来刻划个体自由的社会意义和个体与整体的历时关系。人是一种社会化存在,人必然要和自身之外的对象发生作用。这些作用存在各种不同的类型,有些不仅对个体本身是积极的,而且对个体所属的整体也是积极的,但并非所有类型的作用都是如此。所以,需要对社会过程中某些类型的人与人、人与物的作用方式加以限制,限制就需要某种确定的标准,标准的现实表达即是规那么。制度化规那么的本质在于人们的“共同契约〞,所以它最突出的表现形式就是以公共意志为诉求的强制。这种强制对于每个单独的社会主体而言,只涉及外在的行为,不直接涉及精神过程;只涉及主体行为的表达形式,而不直接涉及行为的动机。大多数制度化规那么都不是超时空的,而是在特定时空条件下才表现为强制。对待违规行为的结果的反响是一种直接涉及利害的反响,而不是仅仅限于一种贬抑性的价值评价。所以说,制度化规那么作为一类重要的社会结构,它与自然人性中所涵纳的“趋利避害性〞息息相关,而这种趋利避害性总是通过人的理性能力来表达。理性算计并不总是一件坏事情,它是人们适应这个世界时所必需的根本能力。这种能力正好是制度化规那么能够发挥其社会行为整合性能的一个重要根底,也是制度化规那么系统在运行过程中的可操作性、因果的直接相关性和技术度量确实定性的重要根底。
从形式上来看,制度化规那么是对人的自由的一种限制,但实质上是对自由的一种衬托和保障。自由的实现需要限制,限制的道德指归正是自由。即是说,自由并不具有自然、先验的特征,而是通过人类的制度铨选突显自身;主体关系的秩序性和可预见性也只有在制度化规那么结构中才能够确定。制度化规那么赋予每个主体以特定的社会角色,并给予其社会行为以相应的预期参量,从而使人与人、人与物之间关系中的不确定性降解到规那么系统“定义〞的最低限度。也就是说,制度化规那么系统的程序化运作使社会历史过程相对理性化。它既使社会存在成为确定的、可预见的,也使人的自由成为实在的、可理解的。这种确定性既意味着它的结构模式的相对静态性、稳定性,同时也表达了它外在的刚性规制方式。在类的意义上说,没有绝对的自由,因为个体的自由与整体的自由并不是完全相容的;即使是仅就个体或整体自身而言,自由也不会是绝对一贯的。这里不仅涉及个体相互之间的冲突,而且涉及同一个体在不同时空点上的冲突。制度化规那么会为人们的自由创造一个具有相对相容性的现实空间,使根本的自由得以保证。制度化规那么是人类行为的一种发生模式,它为行为的正当性提供了最根本的评判标准。
从社会效用角度看,制度化规那么对人的内在价值取向的塑造是通过对人的外在行为方式的引导和规制而实现的。人的行为方式因其必然的、普遍的“外部性〞而不能立足于自我决定,必须是在制度化规那么裁切其负外部性的前提之下展开。这正是制度化规那么那种看似不合理的“片面性〞、“静态性〞、一律性、强制性等规定的内在价值根源。
二
德性与制度化规那么是两类不同的社会秩序的整合方式。它们之间既具有深刻的相互作用关系,又具有完全不同的存在方式。制度化规那么系统的构建总需要一定的价值铺垫,而这种价值通常是来自于一个社会所公认的道德价值信念,这些价值信念不仅是制度化规那么系统合理性的根据,而且是其标准社会行为的根本价值标准。也就是说,制度化规那么的现实有效性离不开德性的内在担保,完全脱离人的道德认同的制度化规那么无异于“机心〞对人心的宰制,无异于“物性〞对人性的役使。正因为这一点,可以说制度化规那么系统就成为社会道德结构的直接现实的表现形态。另一方面,制度化规那么系统在发挥作用的过程中,也具有提升主体境界的积极作用。它为经济主体建构了一个标准化的行为模式,比方不是采取抢劫而是采取合标准的竞争性交易方式在社会个体之间分配权益。由此,它就为人们的行为塑造了一个与道德价值企向相接近的倾向性,同时也为人们精神境界的提升提供了一个现实根底。
一定的道德观念和道德行为,总是与某种特定的社会群体及其相应的制度化规那么结构相关联。德性作为一种观念形态的东西,必须以这种确定的制度化结构为现实背景。离开特定的制度化规那么系统抽象地强调个体的德性境界,不仅会使这种强调失去应有的现实根底,而且会使道德本身扭曲变形。离开制度化结构的正义性谈论个人道德的完善,对个人提出各种严格的道德要求,不仅是无济于事的,而且是不合理的、有害的。
相对于制度化规那么这一外在的形式,德性那么更多地表达了道德的内在维度。制度化规那么主要表现为对社会个体的外在制约,而德性的外化却要通过具体化为个体自身的道德意识来实现。当主体的行为出于德性时,并不表现为对外在社会要求的被动遵从,而是呈现为自身的一种存在方式。德性表征了人对完美存在确实证和追求,制度化规那么所表达的那么是人们社会生活的现实需要。制度化规那么是基于公共权威的强制,而德性那么是基于对“义务〞认同的主体性自觉。在制度化规那么结构中,义务与权利是一组对等的范畴,这种对等性是制度化规那么结构公正性的初始条件之一;对德性而言,它所真正关注的并不是这种对等性,而是倾向于对责任和义务的强调。一般地,对一个对象的强调并不必然导致对与之对应的另一个对象的否认,所以,德性对责任和义务的强调,并不意味着权利与义务的不相容或绝然割裂,而是为了通过道德主体的积极反响抑制人们积淀于自然属性中的那种重视权利而无视义务的心理趋势。
以上分析说明,德性与制度化规那么虽然存在着紧密的联系,但它们的内在规定性和运行方式确实有着很大差异。改革开放前,人们不但无视二者之间的重大差异,而且刻意追求它们在方法论层面的严格“同构〞,执意以制度化方式推行德性理想,竭力使道德制度化,比方说道德的意识形态化、政治化、行政法规化等,其结果是导致道德的非道德化。这里的思想根源就在于泛道德主义或道德中心主义。这种主张不是把人看作制度化规那么系统规定下的感性存在,而是把人看作以某种特定的价值符号来表征的“道德人〞,对人的自然属性的道德价值没有给予应有的肯定,甚至竭力否认人的感性本质的积极意义,坚持只有超越了人的自然属性才能够把握人的“真正本质〞。这显然不是一种对人的存在全面而深刻的理解。“趋利避害性〞是人的自然属性的根本构成,欲望和需要的满足是人的根本利益,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根源于人的本性,只有在制度化规那么层面肯定这一点的合理性,理想德性才会真正成为可理解的、对人生不可或缺的价值祈求。凡事诉诸人的德性,一事当前,必先追究甚或只追究是否道德,把道德视为社会生活最重要的,乃至唯一的调节方式,企图以道德解决所有的社会问题,这一思路决定了泛道德主义必然漠视社会制度化规那么整合社会生活秩序的根本地位,习惯于把造成社会生活失范的原因归结为社会主体的品德修养,而不是去追究制度化规那么本身的正当性和技术合理性。与制度化规那么相比,德性不具有操作意义上确实定性,人的理性自觉和意志自律同样不具有普遍有效性。换句话说,德性的非实体化形态,决定了道德化裁量标准在操作意义上的模糊性和校准的多元性。所以,道德制度化必然造成诸多难以令人接受的后果。第一,使制度化规那么系统的内在动力外在化,也就是以宏观的政治力量代替源于人的“趋利避害性〞的微观推动力,从而使社会经济、科学技术及各个方面的开展缓慢。改革开放前的社会状况已经充分说明这一点。第二,“如果法律规那么与道德要求之间的界限是不明确的或极为模糊不清的,那么法律确实定性与可预见性就必定会受到侵损。〞(eX46;博登海默,1987:366)热衷于精神领域的道德强制,就必然无视制度化规那么系统的设置、创新及其运行过程中的技术性问题的解决,甚至认为专注于制度化规那么的技术性问题是舍本逐末。这种思维定势必然导致社会制度化规那么系统的演进远远落后于时代的要求,使社会生活的公平理想更难以实现,反过来促使人们更多地诉求德性,不断提高道德的制度化水平,最终使德性本身遭受难以弥合的伤害。第三,道德制度化不仅造成现实社会生活的僵化、封闭与落后,而且给我们在对诸如社会道德状况的评价、德性本身的意义、道德的社会效用及其发挥效用的方式等问题的理解上造成混乱。第四,道德强制使社会生活中假慈伪善流行。道德强制使大多数人的注意力更多地集中在社会主体的精神品格上,而不是制度化规那么的合理性上,这实际上为时机主义行为和欺诈行为提供了方便。这不仅对伦理崇高是一种伤害,而且有损于整个社会的公序良俗。第五,在这种情况下,人的心灵不是受到德性的滋润,而是受到德性的压抑,人的自然属性不是受到德性的引导与携领,而是受到绝对的蔑视与禁锢,最终造成人自身在人性的根底处永远不可弥合的分裂,使人深陷于无法解脱的精神痛苦之中。
理想德性确实立及其外化,必须立足于制度化规那么的根本规定性,否那么,人们就会希求道德担当起整合社会秩序的全部责任,造成各种不良的后果。中国的“德治〞传统,就是在道德中心主义的支配下,以“德治〞代替法治,以对自上而下的道德示范的强调代替制度化规那么的程序化运作,严重无视对制度化结构本身的理性建构。传统儒学中蕴含着中华民族道德智慧的结晶,闪烁着人道精神的荣耀。然而儒学的官学地位及其制度化的推行方式不仅遮蔽了它的人道主义,而且还强化了残酷的专制政治。儒家化的中国政治哲学高扬“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