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被告人诉讼权利的再认识黄彬周志勇关键词刑事诉讼模式阅卷权辩护权作者简介:黄彬,贵州中医药大学人文与管理学院副教授,主要从事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研究;周志勇,贵州中医药大学人文与管理学院讲师。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DOI:10.19387/jki.1009-0592.2022.10.038一、我国刑事诉讼中被告人诉讼权利的核心要义在现代刑事诉讼中,被告人已然成为诉讼主体,且其通过系列的刑事司法改革使其主体地位得到稳固、提高和加强。在某种程度上,刑事诉讼法的开展史实际就是被告人人权保障不断得到加强、被告人诉讼地位不断得到提高的历史。被告人的防御性权利正随着当事人主义的深入而不断提升、扩展,被告人通过积极行使系列诉讼权利与控诉方对抗,不再是消极被动的接受传讯、控诉,而是可以积极参与到诉讼之中并对裁判施加影响。尽管前述被告人诉讼主体地位得以逐步确立,被告人诉讼权利边界不断扩展,但自国家追诉原那么在刑事诉讼中确立以后,被告处于被追诉地位,控辩双方不平衡现象仍旧凸显。在拥有大量強制性权力,以国家名义进行的侦查、起诉、审判活动中,必然要求赋予被告人以更实际、更有效的诉讼权利。在被告人拥有的系列诉讼权利中,具有核心要义的便是辩护权。被告人主体地位能否真正落实,在相当程度上取决于其能否实质、有效的行使辩护权,而对案件证据讯息的知悉程度那么是影响辩护效果的关键环节。二、明确被告人阅卷权的理论根底无论从当今刑事诉讼的根本构造还是保障人权的角度出发,明确并保障被告人阅卷权都应成为现在刑事诉讼的开展趋势之一,且对此主张也是具有深厚的理论支撑的。(一)武器平等武器平等,又称平等武装原那么,是根植于普通法系和民法法系的一个古老的原那么。武器平等原那么关注参与诉讼双方之间的公正与平衡,因而既适用于民事案件,也适用于刑事案件。具体到我国,更相近似的表达方式称其为控辩平衡。在控辩审三角模式中,审判方中立裁判,控辩双方剧烈对抗。那么作为对抗的双方,诉讼权利、攻防手段上保持大致的平等应该是现在刑事诉讼模式应有之意。面对具有大量强制性权力的侦控方,强制搜查、技术侦察、侦察实验、询问证人等等方式为其集聚了强大的力量,被追诉者除了手持公诉机关的起诉书、粗略听说一些案件证据(更有甚者是毫无所知),除此以外知之甚少。这样的对抗,除了被动挨打,别无选择。基于构建更加文明的刑事诉讼形态,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控辩平衡,明确并保障被告人的阅卷权,让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