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9卷第1期湿地科学与管理Vol.19No.12023年2月WETLANDsCiENCE&MANAGEMENTFeb.2023饮用水水源地保护不仅是环境问题,更是民生问题,其重要性不言而喻。饮用水水源地的概念在学术界存在争议,有学者将饮用水水源地的概念广义理解为饮用水水源的源头区域,还有的学者指出饮用水水源地是提供人们生活用水及公共服务用水的集中式供水水源及周边满足水源保护要求的一定范围的陆域和水域(朱党生等,2010)。一直以来,从中央到地方都非常重视饮用水水源地保护,颁布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与规范性文件(表1)。在法律层级,2010—2017年国家先后出台了《水土保持法》《环境保护法》《水法》《水污染防治法》等多部法律,强调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预防与治理的重要性(倪艳芳等,2019)。在部门规章层级,《全国城市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除注重对饮用水水源地的划分外,在饮用水水源地保护防治、监督管理等方面也进一步做出规划。在地方立法上,我国很多省市的地方政府也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了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规定了饮用水水源地的禁止行为与法律责任以及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等。饮用水水源地作为湿地的重要组成部分,除在改善生态环境、涵养水源、维护物种多样性等方面发挥重要的作用外,对民生福祉、经济发展也具有重大意义。但目前我国饮用水水源地面临的现状不容乐观,很多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的江河、湖泊存在富营养化现象严重、流动污染源较多等问题,饮用水水源地环境风险极高(曹树青,2015),因此,加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刻不容缓。1我国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的困境1.1专门立法匮乏首先,我国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立法滞后。由于部分法律制定年代很早,效力层级低下且内容粗糙,“两山”理念下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的困境与对策马凌天(河海大学法学院,江苏南京211100)摘要当前我国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尚处于探索阶段,存在专门立法匮乏、管理体制混乱、法律责任模糊、公民参与意识淡薄等问题。为进一步构建湿地保护制度体系,促进湿地保护事业高质量发展,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应在“两山”理念的指引下,借鉴域外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的先进经验,从完善我国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法律体系,健全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管理体制,强化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法律责任,增强公民参与意识等方面着手,解决我国饮用水水源地保护面临的现实困境。关键词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湿地保护中图分类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