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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XX
安全生产
风险
抵押金
管理
专项
新编
XX省平安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专项
XX省财政厅XX省平安生产监督管理局中国工商银行XX省分行关于印发XX省企业平安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方法
实施细那么(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财政局、平安生产监督管理局、中国工商银行XX省分行营业部、各二级分行、各相关企业:
为强化企业平安生产意识,落实企业平安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平安生产长效机制,标准平安生产风险抵押金的管理,保证企业生产平安事故抢险、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XX省企业平安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方法实施细那么(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XX省财政厅XX省平安生产监督管理局
中国工商银行XX省分行
二○○七年四月十六日
XX省企业平安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方法实施细那么(试行)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强化企业平安生产意识,落实企业平安生产主体责任,标准平安生产风险抵押金的管理,保证生产平安事故抢险、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财政部、国家平安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企业平安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方法和XX省平安生产条例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那么。
第二条本实施细那么所称企业,是指矿山(煤矿除外)、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行业或领域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本实施细那么所称平安生产风险抵押金(以下简称风险抵押金),是指企业以其法人或合伙人名义将本企业资金专户存储,用于本企业生产平安事故抢险、救灾和蔼后处理的专项资金。
第二章风险抵押金的存储
第四条按照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期间的规模大小和行业特点,综合考虑产量、从业人数、销售收入等因素,确定如下具体存储金额:
(一)小型企业存储金额不低于人民币30万元(不含30万元);
(二)中型企业存储金额不低于人民币20230万元(不含20230万元);
(三)大型企业存储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50万元(不含150万元);
(四)特大型企业存储金额不低于人民币200万元(不含200万元)。风险抵押金存储原那么上不超过500万元。
(五)本方法施行前,各市(州)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风险抵押金存储标准高于本实施细那么规定标准的,仍然按照原标准执行,并报省平安生产监督管理局和省财政厅备案。
第五条根据企业风险抵押金属地管理的原那么,中央在川企业和省属重点企业(名单附后)的风险抵押金存储数额由省平安生产监督管理局和省财政厅确定,其他企业由所在市(州)、县平安生产监督管理局和财政局核定,并逐级备案。
第六条企业不得以各种理由迟(缓)存、少存或不存风险抵押金,也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职工摊派风险抵押金。
第七条为便于统一监管,指定中国工商银行XX省分行为平安生产风险抵押金代理银行。
各企业在接到风险抵押金核定通知后一个月内,应在企业所在地的工商银行营业网点开立风险抵押金专户。企业当地没有工商银行营业网点的,应就近选择一家国有商业银行开立风险抵押金专户。
风险抵押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并逐级备案。
中央在川企业和省属重点企业必须到省平安生产监督管理局和省财政厅指定的风险抵押金代理银行——中国工商银行XX省分行营业部滨江支行开户开设风险抵押金专户,并于核定通知送达后1个月内,将风险抵押金一次性存入其风险抵押金专户。
集团性质的企业,由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集团公司统一办理,其分公司不再单独缴存。第八条本年内,企业没有动用风险抵押金的,年度发生的风险抵押金利息收入,开户银行应返还该企业,或征得企业同意后转为下年风险抵押金的存储。
第九条跨市、县(区)经营的建筑施工企业和交通运输企业,在企业注册地已缴纳风险抵押金并能出示有效证明的,经企业所属市级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不再另外存储风险抵押金。
第三章风险抵押金的使用
第十条企业风险抵押金的使用范围为:
(一)为处理本企业生产平安事故而直接发生的抢险、救灾费用支出;
(二)为处理本企业生产平安事故善后事宜而直接发生的费用支出。
第十一条企业发生生产平安事故后产生的抢险、救灾及善后处理费用,原那么上应当由企业先行支付。
确实需要动用风险抵押金专户资金的,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同级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财政部门批准后,持XX省生产企业风险抵押金审批报告书(见附表一)和相关支付凭证到工商银行专户开户网点具体办理支付手续。
中央在川企业和省属重点企业报省平安生产监督管理局和省财政厅批准。其他企业报市(州)、县平安生产监督管理局和财政局批准,并报省平安生产监督管理局和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二条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省、市(州)、县级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可以根据企业生产平安事故抢险、救灾及善后处理工作需要,将风险抵押金局部或者全部转作事故抢险、救灾和蔼后处理所需资金:
(一)企业负责人在生产平安事故发生后逃逸的;
(二)企业在生产平安事故发生后,未在规定时间内主动承担责任,支付抢险、救灾及善后处理费用的。
第十三条企业正常处理平安事故和事故善后工作所发生的费用由企业负担,不属于风险抵押金使用范畴。
第四章风险抵押金的管理
第十四条风险抵押金实行分级管理,由省、市、县级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按照属地原那么共同负责。
各市(州)、县平安生产监督管理局对所属辖内企业风险抵押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实行监管,并将收支情况报省平安生产监督管理局和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五条中央在川企业和省属重点企业的风险抵押金管理,由省平安生产监督管理局及省财政厅负责。
集团性质的企业,按属地管理的原那么,由所在市(州)平安生产监督管理局及同级财政局负责,报省平安生产监督管理局和省财政厅备案。
其他企业,由所在市(州)、县平安生产监督管理局及同级财政局负责,逐级上报省平安生产监督管理局和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六条各企业每半年应与开户银行核对风险抵押金结存金额。
各市(州)平安生产监督管理局及财政部门、开户银行必须在当年7月末和次年1月末向省平安生产监督管理局和省财政厅汇总上报辖内所属企业上半年风险抵押金存储、使用情况表和年度风险抵押金存储、使用情况表(见附表二)。
第十七条企业持续生产经营期间,当年未发生生产平安事故、没有动用风险抵押金的,风险抵押金自然结转,下年不再增加存储。当年发生生产平安事故、动用风险抵押金的,省、市(州)、县级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应当重新核定企业应存储的风险抵押金数额,并及时告知企业,企业应在核定通知送达后1个月内按规定标准将风险抵押金补齐。
第十八条企业生产经营规模如发生较大变化,省、市(州)、县级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应当于下年度第一季度结束前调整其风险抵押金存储数额,并按照调整后的差额通知企业补存(退还)风险抵押金。
第十九条企业依法关闭、破产或者转入其他行业的,在企业提出申请,并经过省、市(州)、县级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后,企业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支配其风险抵押金专户结存资金。
企业实施产权转让或者公司制改建的,其存储的风险抵押金仍按照本实施细那么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条风险抵押金实际支出时适用的税务处理方法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具体会计核算问题,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处理。
第二十一条每年年度终了后2个月内,各市(州)平安生产监督管理局及财政部门应当将上年度本地区风险抵押金存储、使用、管理有关情况报省平安生产监督管理局和省财政厅。
第二十二条企业应按本实施细那么的规定缴存和使用风险抵押金。对不按本实施细那么规定缴存风险抵押金的企业,各级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有权依据XX省平安生产条例的有关规定处分。
第二十三条企业有权向风险抵押金管理机构和代理银行查询风险抵押金的使用和结存情况,发现有擅自变更风险抵押金用途的行为,企业有权要求有关管理机构和代理银行予以纠正,并向相关部门举报。第二十四条风险抵押金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同级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挪用风险抵押金等违反本实施细那么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为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企业风险抵押金的使用和管理,接受同级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五章附那么
第二十六条不属于本实施细那么第二条规定范围的企业集团,其内局部公司、车间属于规定范围的,参照本实施细那么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实施细那么由省财政厅、省平安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本方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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