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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山东省河道管理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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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山东省 河道 管理条例
山东省河道管理条例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的具体实施内容是怎样的呢下文是小编收集的山东省河道管理条例,欢迎阅读! 山东省河道管理条例具体内容  第一章 总那么   第一条  为了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平安,发挥河湖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河道管理条例,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  本方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河道(包括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河口水利工程等)。   河道内的航道,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   第三条  省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是全省河道的主管机关。各设区的市、县(市、区)的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是该行政区域的河道主管机关。   第四条  根据河道管理条例的规定,本省的河道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那么。   (一)黄河、漳卫南运河、沂河、沭河、韩庄运河及南四湖的堤防和枢纽工程,由设区的市、县(市、区)的人民政府及其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协同国家授权的江河流域管理机构实施管理。   (二)大汶河、泗河、东鱼河、洙赵新河、徒骇河、马颊河、德惠新河、大沽河、潍河、小清河、梁济运河等大型河道及南四湖水域、沙洲、滩地,在省河道主管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流域管理机构的组织协调下,由上述河道所在设区的市的河道主管机关实施管理。   (三)大型河道的重要支流和跨县(市、区)的中小型河道,由设区的市河道主管机关实施管理,或者在设区的市河道主管机关的组织协调下,由县(市、区)河道主管机关实施管理。   (四)其他河道由县(市、区)的河道主管机关实施管理,或者在县(市、区)河道主管机关的组织协调下,由乡(镇)人民政府实施管理。   第五条  各单位应当加强水污染防治工作,保护和改善河道水质。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加强对河道水污染防治的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大型河道和重点中型河道可以设立公安派出所,必要时还可组织民兵警卫防守。   第七条  河道防汛和清障工作实行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第八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河道堤防平安和参加防汛抢险的义务。   第二章 河道整治与建设   第九条  河道的整治与建设,应当服从流域综合规划,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通航标准和其他有关技术要求,维护堤防平安,保持河势稳定和行洪、航道通畅。   第十条  修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闸坝、泵站及其他危及堤坊平安的建筑物与设施,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根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建设工程经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安排告知河道主管机关。   河道上已建的影响防洪平安的前款所列工程设施,应当有方案地改建;严重影响防洪平安的,应当限期撤除。在未改建、撤除之前,工程设施的管理单位汛前应采取应急措施,保证平安度汛。   第十一条  堤顶、戗台不得兼做公路使用。确需利用堤顶、戗台兼做公路的,须经上级河道主管机关批准。堤身和堤顶公路的管理和维护方法,由河道主管机关商交通部门制定。   第十二条  城镇、村庄建设和开展不得占用河道滩地。城镇、村庄规划的临河界限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城镇规划等有关部门根据以下标准划定:   (一)有堤防的河道,在护堤地以外30至100米;   (二)无堤防的河段,在防洪水位线或岸线以外50至150米;   (三)已规划展宽的河段,在规划堤防护堤地以外25至50米。   城镇规划主管部门在编制和审查沿河城镇、村庄的建设规划时,应当按第四条规定的管理权限事先征求河道主管机关的意见。   第十三条  以河道为界的设区的市在河道两岸外侧各5公里之内,以河道为界的县(市、区)在河道两岸外侧各3公里之内,以及跨设区的市、县(市、区)的河道,未经有关各方达成协议或者上一级河道主管机关批准,禁止单方面修建排水、阻水、引水、蓄水工程以及河道整治工程。   第三章 河道保护   第十四条  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堤脚外侧5至10米的护堤地;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划定。   河道具体管理范围,按照河道管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划定。   第十五条  根据堤防的重要程度、堤基土质条件等,河道主管机关报经同级或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河道管理范围的相连地域划定50米至200米的堤防平安保护区。   第十六条  大中型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归国家所有,由河道主管机关统一管理使用。河滩内的可耕地也可以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   第十七条  含沙量每立方米超过2千克的引黄用水不得进入河道;引黄入河造成河道淤积的,由责任者负责清淤或承担清淤费用。   第十八条  本方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之外的其他河道保护事项以及河道清障,按照河道管理条例第三章、第四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经费   第十九条  河道堤防的防汛岁修费,按照分级管理的原那么,分别由省、设区的市、县(市、区)财政负担,列入同级人民政府的年度预算。   第二十条  受益范围明确的堤防、海塘、护岸、水闸和排涝工程设施,河道主管机关可以向受益的工商企业等单位和农户收取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收费的具体标准和计收方法由省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  在汛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组织河道两岸的城镇和农村的单位和个人义务出工,对河道堤防工程进行维修和加固。   第二十二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向河道主管机关提出申请,领取采砂许可证,按照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和作业方式进行,并向河道主管机关或授权的河道管理单位缴纳管理费。采砂许可证的发放方法和管理费的收费标准、计收方法,按照水利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制定的河道采砂收费管理方法以及省水利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物价部门制定的实施细那么执行。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凡对堤防、护岸和其他水利工程设施造成损坏的,由责任者负责修复或者承担维修费用。   第二十四条  河道主管机关收取的各项费用,用于河道堤防工程的建设、管理、维修和设施的更新改造。结余资金可以连年结转使用,任何部门不得截取或挪用。   第五章 罚那么   第二十五条  未取得采砂许可证,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的,由县级以上河道主管机关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处以相当于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   未按采砂许可证规定的范围的和作业方式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的,由县级以上河道主管机关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处以相当于违法所得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依照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处以罚款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有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第五项所列行为的,对个人处以50元至2023元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至1万元罚款。   (二)有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第八项所列行为的,对个人处以50元至300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至1万元罚款。   (三)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河道主管机关的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弃置砂石或者淤泥、爆破、钻探、挖筑渔塘的,对个人处以50元至300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至1万元罚款。   (四)擅自砍伐护堤护岸林木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至5倍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依照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处以罚款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有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所列行为的,对个人处以100元至300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至1万元罚款。   (二)有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三项所列行为的,处以100元至2023元罚款。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本方法规定,造成国家、集体、个人经济损失的,受害方可以请求县级以上河道主管机关处理,受害方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九条  河道主管机关的工作人员以及河道监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对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那么   第三十条  由水利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防潮堤,适用河道管理条例和本方法有关堤防管理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  本方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河道整治原那么  ①上下游、左右岸统筹兼顾;   ②依照河势演变规律因势利导,并要抓紧演变过程中的有利时机;   ③河槽、滩地要综合治理;   ④根据需要与可能,分清主次,有方案、有重点地布设工程;   ⑤对于工程结构和建筑材料,要因地制宜,就地取材,以节省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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