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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书
2022
国家
开放
电大
法学
本科
期末考试
试题
答案
2022年国家开放电大法学本科《法律文书》期末考试试题及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监狱起诉意见书中的当事人称为(B)。
A.犯罪嫌疑人B.罪犯
C.犯罪分子D.被告人
2.侦查人员或预审人员为了查清案情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和犯罪嫌疑人就案情所作的供述和辩解的文字记载,称为(D)。
A.调查笔录B.庭审笔录C.评议笔录D.讯问笔录
3.非规范性法律文书的制作主体既包括案件当事人、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也包括依法授权的行政机关和(A)。
A.司法机关B.事业机关C.立法机关D.党委机关
4.公安机关参与刑事诉讼,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依法制作或使用的具有法律效力或法律意义的文书总称是(B)。
A.立案、破案文书B.侦查文书C.预审文书D.强制措施文书
5.不起诉决定书中,对当事人使用的规范称呼是(C)。
A.犯罪嫌疑人B.被告人
C.被不起诉人D.人犯
6.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判文书,主要指刑事(A)。
A.判决书和裁定书B.裁定书C.判决书和决定书D.判决书
二、简答题
7.简述第一审刑事判决书的概念和功用。
参考答案:第一审刑事判决书,是指人民法院对于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或者自诉人提起自诉的刑事案件,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第一审普通程序或者简易程序审理终结后,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法律规定,确认被告人有罪或无罪,构成何种罪名,适用何种刑罚或免除处罚而作出的书面决定。
第一审刑事判决书在整个刑事诉讼活动中有着极其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它对于及时有效
地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法律追究,维护公民的正当合法权利都有着重要意义。
8.简述律师实务文书的概念和功能。
参考答案:律师实务文书,是指律师在开展业务活动过程中,根据事实和法律规定,制作和使用的具有法律意义的各种法律文书的总称。
律师制作实务文书,是从法律上帮助当事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一种重要工具。通过制作文书,把当事人的意志用文字的形式表达出来,既为当事人进行诉讼提供了依据和凭证,也为司法机关正确审理案件提供了有利条件。因此律师制作实务文书具有重要的实际意义。
9.简述公证申请书的概念和种类。
参考答案:公证申请书,是指当事人请求公证机关对一定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或有法律意义的文书予以公证的申请文书。
我国现行的公证申请书有两种形式,即文字形式和表格形式。
三、写作主题
10.根据下列案情材料,按照《法律文书教程》中的要求,拟写一份第一审民事判决书。
20××年×月×日,××省××市××区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张×弘担任审判长、李×丽、武×鸣担任人民陪审员,吴×依担任书记员,公开开庭审理了郑X宇、郑×军诉姚×平、郑×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开庭审理时,姚×平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可缺席判决。人民法院对案件审理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于20××年×月××日作出包括以下内容的判决:一、限姚×平、郑×业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郑×宇、郑×军借款47万元;二、前述借款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支付(自20××年11月25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三、驳回郑×宇、郑×军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姚×平、郑×业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202元,公告费300元,合计诉讼费9502元,由郑×宇、郑×军共同负担475元,姚×平、郑×业共同负担9027元。在该院20××年度的民事一审判决中,本案判决书的案号编为第×号。
具体案情如下:姚×平与郑×业系夫妻关系,20××年9月29日,姚×平、郑×业向
郑×宇、郑×军借款50万元,并出具了借款借据。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从20××年9月29日至20××年10月28日,借款利息为月息3%,如未按期归还,支付逾期日起至清偿日的利息,利率仍按月息3%计算。同日,郑×宇、郑×军分别通过转帐方式、支付现金方式出借给
姚×平人民币47万元、3万元。20××年2月17日,姚×平、郑×业偿还郑×宇、郑×军3万元,其余款项未还。20××年10月26日,郑×宇、郑×军以姚×平、郑×业未归还借款为由向××省××市××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郑×宇、郑×军在起诉时提出的诉讼请求如下:一、判令姚×平、郑×业立即归还郑×宇、郑×军借款人民币47万元;二、按双方约定的月息3%偿付借款利息(计算至20××年10月24日止);三、本案诉讼费用由姚×平、郑×业承担。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姚×平未作答辩。郑×业答辩称:当时借款均由丈夫姚×平操作,其作为姚×平的妻子只是签了个字;借款虽为50万元,但郑×宇、郑×军在扣除3万元利息后实际只出借47万元。请求人民法院在查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协商解决本案纠纷。
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郑×宇、郑×军与姚×平、郑×业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除双方关于借款利率的约定超过了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外,其余条款约定,未违反我国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确认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现郑×宇、郑×军以姚×平、郑×业作为借款人向法院起诉,属当事人自行处分民事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姚×平、郑×业在借款后未能按约返还借款,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对郑×业提出的抗辩意见,因其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佐证,故该院不予采信。郑×宇、郑×军的诉讼请求中,除对借款利息的计算超过法律规定的标准部分不予支持外,对其余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郑×宇,42岁,男,汉族,××省××市××区人,住××省X×市××区栖霞路160号。
郑×军,44岁,男,汉族,××省××市××区人,住××省××市××区栖霞路161号。
姚×平,40岁,男,汉族,××省××市××区人,住××省××市××区光明路125号。
郑×业,38岁,女,汉族,××省××市××区人,住××省××市××区光明路125号。
郑×宇、郑×xx托的诉讼代理人是:谢×安,40岁,男,汉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姚×平、郑×业委托的诉讼代理人是:王×丽,35岁,女,汉族,××律师事务所律师。
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
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
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答题要点:
(一)首部
①标题。应当分两行居中书写:第一行写为:“××省××市××区人民法院”;第二行写为:“民事判决书”。
②案号。应当写为:“(20××)×民初字第×号”。
③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应当写为:
“原告郑×宇,男,42岁,汉族,××省××市××区人,住××省××市××区栖霞路160号。
原告郑×军,男,44岁,汉族,××省××市××区人,住××省××市××区栖霞路161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姚×平,男,40岁,汉族,××省××市××区人,住××省××市××区光明路125号。
被告郑×业,女,38岁,汉族,××省××市××区人,住××省××市××区光明路125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律师事务所律师。”
④案件的由来和审理经过。应当写为:
“原告郑×宇、郑×军与被告姚×平、郑×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年×月×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姚×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可缺席判决。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正文
①事实。首先写明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争议的事实与理由,然后另起一行写明法院认定
的事实和证据。
②理由。写明判决的理由和判决所依据的法律。
③判决结果。根据案件事实,依照法律,对寨件实体问题作出处理决定。
(三)尾部
①诉讼费用的负担。应当写明:“案件受理费9202元,公告费300元,合计诉讼费9502
元,由郑×字、郑×军共同负担475元,姚×平、郑×业共同负担9027元。”
②写明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和法院的名称。应当写为:“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收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市中级人民法院。”
③合议庭署名、注明年月日、书记员署名。
④在判决日期和书记员署名的空行左上方注明:“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四、写作辅题
11.根据下列案情材料,按照《法律文书教程》中的要求,拟写一份提请批准逮捕书。
20××年1月上旬,犯罪嫌疑人徐飞、鲁达、蔡军、陈华等人先后两次在××县××镇海景宾馆207号房间内进行商议,准备在王光开设的赌场中使用电子诈赌设备骗取安徽籍赌客的钱财,而且对各自的角色进行了分工,决定由蔡军负责落实了场地,鲁达负责安装及操控诈赌设备,通过激光扫描、分析得知用于赌博的骰子系单数或双数后,发信号告知在赌场内参与赌博的徐飞、蔡军、陈华并由他们实施押注。约定诈赌所得由四人平分。
20××年1月15日,案发当日下午,鲁达提前到××县××镇雾山村一处工地,将诈赌设备安装于事先由蔡军和安徽赌客于进等选定的赌博场地中,并守候在赌博场地的隔壁,以待赌博开始后使用该设备进行分析、传送信号。随后,徐飞、蔡军、陈华和于迸等安徽赌客先后到达赌场,一起采用“赌单双”的形式进行赌博。期间,徐飞“摇碗”,安徽人于进等五、六人“喊点子”,徐飞等人根据接收到的由鲁达发送的骰子单数或双数的信息来决定赌注的大小,共骗得安徽赌客于进等人人民币15余万元(其中安徽赌客尚欠7万元)。
该场赌博结束后,安徽赌客一方因怀疑赌博中有人作假,当即撬开赌桌并在桌内发现了诈赌设备,遂阻拦欲离开现场的徐飞等人并要求退还所输的赌资。后由蔡军、陈华和王光、于进等人一起至××镇嘉义茶馆进行协商处理,并由蔡军出面将徐飞所赢的8万元退还于进等人,其余所欠的7万元则清零。
接于进报案后,××公安局于20××年1月17日将徐飞、鲁达、蔡军、陈华抓获,并于当天将4名犯罪嫌疑人刑事拘留,关押在××公安局看守所。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害人于进的陈述,证人刘某、王某、丁某等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徐飞、鲁达、蔡军、陈华的供述等。
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公安局认为,犯罪嫌疑人徐飞、鲁达、蔡军、陈华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涉嫌诈骗罪。20××年1月23日,××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78条、第79条的规定,向××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该案件编号为××公安局当年提请逮捕类第××号。
犯罪嫌疑人的情况如下:
蔡军,男,1970年12月20日生,××省××市××县人,现住在××市××县广阳路124号,汉族,无业。
陈华,男,1972年11月13日生,××省××市××县人,现住在××市××县清华路33号,汉族,无业。
徐飞,男,1973年11月24日生,××省××市××县人,现住在×X市××县清华路54号,汉族,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