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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年少
司法
论文
未成年
被告人
身份
若干问题
研究
少年司法论文:未成年被告人自报身份假设干问题研究
少年司法论文:
未成年被告人自报身份假设干问题研究
[]被告人身份的认定,是法院刑事审判工作中一项常规的、极其重要的审查活动,特别是在流动人口犯罪多发地区。然而,由于被告人谎报、瞒报身份,加上身份调查程序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诸多客观障碍,使得这一审查日趋复杂,并已演变成为困扰刑事审判活动的一大难题。本文拟对被告人自报身份现象作一简要分析,提出相应对策,并就一些衍生性问题进行粗浅探讨,以期为解决被告人身份认定这一司法难题提供思路。
[关键词]未成年;被告人;身份;假设干问题
一、追本溯源——刑事司法上的被告人身份
(一)内涵解读
“身份〞一词在不同的领域和语境内,有不同的涵义,从一般意义上将,是指人的出身、地位和资格,是指人在一定的社会关系中的地位。至于刑法意义上的身份概念,那么经历了从犯罪特殊主体的角度加以界定到包括犯罪对象身份的开展。本文所讨论的刑事诉讼中的被告人身份,并非一般刑法意义上的犯罪特殊主体的身份,而是倾向于一般犯罪主体的标识性因素,主要包括被告人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等可能对刑事司法产生影响的被告人的自然特征。
深究之,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律法规中,并没有明确“自报身份〞的内容,涉及到自报身份的法律规定主要有刑事诉讼法第128条以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那么第281条、第250条。由此可见,刑事诉讼中被告人自报身份主要包括自报姓名和自报年龄两种类型,而自报姓名又包括冒用他人姓名和拒不交代真实姓名。自报年龄的被告人姓名、住址等均是真实的,但自报姓名的被告人由于无法查清其真实身份,因此年龄是否真实难以确定。因此,被告人自报身份,狭义上,仅指无法查清被告人真实姓名而以自报姓名接受法院审判的情况,广义上还包括被告人冒用他人姓名以及虽然可以查清被告人真实姓名,但有关被告人身份的其他要件,如被告人年龄等无法确定的情况。
(二)对刑事司法的负面效应
在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实践中,被告人自报身份最常见的类型为自报年龄,而虚报姓名或冒用他人姓名的情况也会直接导致对被告人年龄认定的错误,从而对定罪量刑、刑罚执行产生障碍,乃至对司法权威产生无法挽回的毁损。
1 自报身份对定罪量刑的影响。自报身份将对定罪量刑这一核心问题带来重要影响,可能使刑法规定的诸多法定情节无法查实。首先,被告人的年龄会影响到被告人犯罪时是否是未成年人,从而影响到被告人能够获得从轻、减轻处分的时机,影响到庭审程序是否公开,影响到被告人能否被判处死刑,甚至会影响到定性问题。如最高人民法院2023年1月出台的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假设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使用轻微暴力或者威胁,强行索要其他未成年人随身携带的生活、学习用品或者钱财数量不大,且未造成被害人轻微伤以上或者不敢正常到校学习、生活等危害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这实际上是对特殊年龄的被告人做了除罪化的规定,影响到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承当。其次,被告人自报姓名容易导致前科情况不明,无法查明是否为累犯,影响到对其正确量刑。再次,自报身份的案件对死刑的适用也产生极大影响。由于被告人身份无法查清,法官出于追责考虑,往往将罪行极其严重,需要判处死刑的被告人,适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这种留有余地的判决,一方面是审判人员利用法律的制度保护被告人,防止判决主体出现错误,另一方面也极有可能放纵犯罪,造成量刑不公或量刑不平衡。
2 自报身份对刑罚执行的影响。在刑法的适用上,由于被告人没有交待出自己的真实住址或者户籍地,刑罚适用和执行机关无法确定被告人原籍所在地公安机关作为判处被告人缓刑或假释的监管机关,因此在执行过程中,对身份不明的被告人,无法适用缓刑和假释,刑法规定的刑罚执行制度难以落实,对定罪量刑产生间接影响。
3 自报身份对司法权威的影响。自报身份极易使法院形成错判,法院一旦以被告人自报身份下判后,假设发现被告人乃冒用他人姓名,或被告人年龄出现过失,在量刑是由上有遗漏或认定了错误的量刑情节,导致事实认定和适用法律的错误。同时,姓名被他人冒用的合法公民,无端受到名誉上的侵害,甚至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被冒用姓名的公民及其家属的合法财产有可能被执行机关调查、执行,造成执行机关“侵权〞,极大地损害了司法权威。
二、现状及原因透析——以普陀法院未成年刑事审判工作情况为样本
笔者对普陀区人民法院2023年至今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理情况进行了调研,据统计,近年来,涉及被告人身份问题的案件数量逐年递增,占案件总数的比例不断提高,主要包括以下两种情况:一种是冒名,数量较少,近三年,每年仅查出1人;另一种是自报年龄,数量占约大多数。2023年,被告人自报年龄的有51人,占被告人总数的9.57%,与案件数量之比是16.83:100;2023年有85人,占被告人总数的14.99%,与案件数量之比是24.36:100;2023年有83人,占被告人总数的17.74%,与案件数量之比是29.23:100;2023年1至5月,又有39人,占被告人总数的27.46%,与案件数量之比到达44.56:100之多。此数据,仅仅反映了被告人户籍年龄与法院判决最终认定年龄不一致的案件情况,不包括在案件中存在证明年龄的其他证据但最终仍采纳户籍资料年龄的情况,据了解,其他法院的情况也大致如此。司法实践中,认定未成年被告人身份的难度在逐年加大,这给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审理带来很大障碍。
究其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直接原因——矛盾证据难取舍
对被告人身份问题的查证是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的首要任务,因为身份是刑事案件中必须查明的关键事实,然而司法实践中,对被告人身份的查证责任,大多最终还是由法院承当,且身份查证错误的风险也是由法院来承当。因此,如何在审判实践中,需要建立起一套科学有效、切实可行的查证模式。鉴于司法资源的有限性,法院在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不可能做到每一起案件均到当地调查取证,而只能根据证据进行区分取舍,只有对证据缺乏、不明的案件,再到当地调查取证。在刑事诉讼中,认定被告人身份的证据种类主要有被告人的供述和辩白、书证、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等,但由于种种原因,这些证据都有存在瑕疵或不真实的可能性,造成在认定被告人身份时,如何取舍证据很困难。目前我国尚未建立被告人身份认定的规那么体系,缺乏在法律制度层面和实践操作层面的科学模式,因此,假设能尝试对身份认定的证据规那么做出一定归纳总结,相信对解决刑事诉讼中未成年被告人身份认定难题将大有裨益。
(二)间接原因
1 被告人自身的因素。被告人出于逃避处分、怕留案底等目的,往往不愿供述真实姓名和年龄,或谎称户籍资料记载错误希望得到较轻的处分,导致司法实践中自报姓名及冒用他人姓名的情况屡屡出现,一旦自报或冒用成功,就可能出现年龄认定错误的风险。如被告人李某从小便被父母改作同乡女孩唐某的名字,可户籍资料一直未更改,犯罪后其仍自称为唐某,且父母均未表示异议,后李某在服刑机关交代自己实际姓名为李某,经查,李某为成年人,其冒用的唐某为未成年人,最终由检察院提出抗诉而改判。有些被告人为了获得较轻处分,会谎称户籍资料错误,使司法人员需花费大量精力查证被告人的身份。
2 户籍资料不准确。造成未成年被告人年龄认定难的深层次原因是社会原因,特别是在流动人口犯罪较为突出的地区,农民工二代犯罪现象突出。90年代初,大批农民工背井离乡,从落后地区涌入沿海兴旺地区,这些农民工的子女如今正处于青少年时期,由于经济状况等多种原因,大局部初中毕业即流入社会,同样来到城市打工,由于文化水平低、工作经验少,加上法制观念淡薄,极易走上犯罪道路。据统计,在普陀区内,局部郊县区域外来人员犯罪率甚至超过90%。由于农村户籍管理制度上的缺失,导致这批未成年人户籍资料不准确,无法反映其真实身份:一是户籍资料的错报、漏报,农村报户口部门太多,由于父母外出务工,只能由老家其他亲友代报,易出现误差。此外,按照农村的生活习惯,用农历出身的日期报户口及办理身份证的很多。二是成心虚报户口,如出于早日上学、进城务工、结婚或是逃避方案生育处分的需要,而成心将年龄报大或报小。三是户籍登记机关管理不严,甚至发现一户家庭出现好几个户口本所记载的被告人身份情况都不一致的现象。
3 证人做虚假陈述或联系困难。由于户籍资料权威性的缺失,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通过证人查证被告人年龄是调查的重要手段之一。通常,被告人的父母、亲属、同乡等关系人的证言在认定被告人的年龄时起着重要的作用。但由于证人和被告人关系的特殊性,被告人的家属为保护被告人,使其不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者能得到从轻或者减轻处分的时机,一般都低于被告人实际年龄向司法机关上报。因此,被告人家属证言的真实性不大,只能作为认定被告人年龄的参考。而被告人邻居、朋友、老乡等知情人,因出于义气,或因受被告人家属的威胁或利诱,隐瞒实情,不如实提供证言,甚至作伪证,影响司法机关对被告人真实年龄的审查判断。同时,由于外来人员流动性大,要找到其父母获得证言实属不易,而被告人老家大多路途遥远,考虑到司法本钱,不可能每一个案件都去被告人原籍调查,给被告人的冒名行为以可趁之机。
4 协查机关配合力度不够。在流动人口犯罪较多的地区,要查明这些外来被告人的真实身份,除了查看其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外,还应根据其持有的身份证件,与原户籍所在地的登记资料进行比对核实。这不仅需要公安机关及时准确地邮寄出详细被告人身份材料,而且也需要被告人原籍所在地户籍机关相互配合,认真比对,并出具有效的证明材料。由于司法资源有限,这项细致又费时的工作得不到足够重视,往往调查函发出之后石沉大海,一段时间没有收到相应的回复,也不再作进一步的核实工作,而许多原籍所在地的户籍管理机关,对于外地有关机关发来的调查函或出于地方保护,或出于工作态度原因,抑或是出于事不关已的心态,对局部查询材料疏于办理或延期办理,导致被告人的真实年龄无法及时核实。
5 法律上惩罚与纠错机制的缺失。目前,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对虚报、假报、冒报身份而影响量刑或侵犯他人利益的被告人均没有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往往将司法实践部门推入两难境地。被告人虚报、假报、冒报身份不仅没有法律上的风险,反而可能因此获利。与此同时,刑事诉讼程序中缺乏统一明确的纠错机制,法院在发现被告人身份错误后,如何保证案件公正而有效地得到处理,被侵权人应该如何寻求法律救济,在司法实践中做法不一、方式各异,往往导致谎报、虚报、冒报身份的被告人不能及时得到法律的惩罚。所以,出于趋利避害的心理,被告人自报身份案件数量的不断上升也就不难理解。
三、破解之策——宏观与微观的双重考量
(一)宏观对策
由于身份认定问题涉及到诸多部门,要从根本上解决未成年被告人身份认定难的问题,户籍管理制度、流动人口管理、司法机关协查配合效率、完善惩治立法及纠错制度等宏观考量必不可少。
1 完善户籍管理制度。户籍的登记、管理应该统一由公安机关派出所执行,在人力、无力上保证户籍制度的落实,保证户籍材料的真实性。同时,要利用科技手段对户籍信息进行管理,建立全国联网的户籍信息管理系统,在户籍信息录入系统时完善个人信息,可以将公民的照片、指纹、血型等便于确认身份的信息纳入登记范围,以便查询时与自报者进行比对。在查询被告人个人情况时,要扩大查询的范围,比对其家庭成员信息,以核实被告人自报的情况是否属实。此外,由于我国实行方案生育政策,在许多地方普遍存在着对超生子女不上户口的现象,笔者认为,对违反方案生育政策的家庭,应继续加强超生子女的户籍登记工作,未登记的应予以补录。至于实践中出现的第二代居民身份证重号现象,公安机关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强身份证防伪技术的研究,对身份证系统进行全国联网,合力完善身份信息。
2 强化流动人口管理。针对流动人口犯罪高发的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