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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湖南
技术创新
引导
计划
中药材
产业链
发展
科技厅
XX年湖南技术创新引导方案中药材全产业链开展湖南科技厅
XX省科技创新方案科研失信行为记录
与惩戒暂行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营造老实守信的良好科研环境,标准科技创新方案(专项、基金等)(以下简称“科技方案〞)相关管理工作,保证科技方案和工程目标实现及财政资金平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假设干意见(厅字(2023)23号)、国家科技方案(专项、基金等)严重失信行为记录暂行规定(国科发政(2023)97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科研失信行为是指科研不端、违规、违纪和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为严重失信行为,其他违反相关管理规定或任务书约定的为一般失信行为。
本规定所指失信行为记录是指经省科技厅查处认定的,按程序进行客观记录的,科技方案(工程)组织管理或实施责任主体在工程申报、立项、实施、管理、验收和咨询评审评估等全过程的失信行为。失信行为记录应当遵循客观公正、标准统
一、分级分类的原那么。
1第三条省科技厅会同相关单位加强自然科学领域科研诚信制度建设,根据科技方案管理职责,负责受其管理或委托的科技方案(工程)组织管理或实施责任主体的信用记录管理、结果应用工作,相关事务性工作可按程序委托工程管理受托单位或第三方科技效劳机构。
第四条各级科技方案管理部门要加强科技方案科研诚信管理,建立健全以诚信为根底的监管机制,将科研诚信要求融入科技方案管理全过程,加强对相关责任主体的科研诚信管理,严肃查处科研失信行为。
第五条从事科研活动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是科研诚信建设第一责任主体,要对加强科研诚信建设作出具体安排,将科研诚信工作纳入常态化管理,建立健全本单位教育预防、科研活动记录、科研档案保存、责任追究等制度,对失信行为责任人进行调查处理。
第二章科研活动全流程诚信管理
第六条加强科技方案全过程的科研诚信管理,修改完善各级各类科技方案工程管理制度。在各类科技方案工程任务书、合同书、协议书、申报书等(以下统称“任务书〞)中约定科研诚信义务和违约责任追究条款。完善科技方案监督检查机制,探索实行“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方式,加强相关责任主体科研诚信履责情况检查。
第七条全面实施科研诚信承诺制,在科技方案工程、
2创新基地、院士增选、科技奖励、重大人才工程等工作中,要求从事推荐(提名)、申报、评审、评估等工作的相关人员签署承诺书,明确承诺事项和违背承诺的处理要求。
强化科研诚信审核制,对科技方案工程等申报主体科研诚信进行审核,将具备良好诚信状况作为通过审核的必备条件,对严重失信行为责任主体实行“一票否决〞。
第八条全面推行科研诚信记录制度,依托科技方案管理信息平台建立完善科研诚信信息系统,对有关责任主体科研诚信状况进行记录,建立覆盖指南编制、工程申请、立项评审、过程管理、评估评价、评审咨询、结题验收等全过程以及成果应用情况的信用记录。
第九条加强科研诚信信息共享应用,逐步推动科研诚信信息系统与全省社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市州科研诚信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分阶段分权限实现信息共享,为实现跨部门跨地区联合惩戒提供支撑。
第三章失信行为记录
第十条建立科研失信行为数据库,记录信息应当包括。失信责任主体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所涉及的工程名称和编号、违规违纪情形、处理处分结果及主要责任人、处理单位、处理依据和做出处理决定的时间。
责任主体为法人或机构的,记录信息还应包括处理决定中涉及的直接责任人员。
3第十一条参与工程实施的承担人员要恪守科学道德准那么,遵守科研活动标准,坚守底线、严格自律。工程和课题负责人、首席专家、财务助理等发生以下行为,应纳入失信记录:
(一)一般失信
1.科研诚信教育履行不到位,未将科研诚信工作纳入工程日常管理。
2.违反工程任务书约定,未及时报告工程实施情况、经费到位及使用情况,以及重大变更事项等。
3.其他违反工程任务书约定,并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
(二)严重失信
1.采取贿赂或变相贿赂、造假、成心重复申报等不正当手段,骗取科技方案、科研经费以及奖励、荣誉等。
2.抄袭、剽窃他人科研成果,伪造、篡改研究数据、图表、研究结论等,成心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违反科研伦理。
3.违反科技方案管理规定,无正当理由不执行工程任务书经费管理、验收等约定;科技报告、工程成果等造假。
4.违反论文、专利等工程成果署名标准,擅自标注或虚假标注获得科技方案等资助。
5.违反科研资金管理规定,截留、私分、套取、转移、挪用、贪污科研经费,谋取私利。
6.不配合监督检查或日常管理,提供虚假材料,对相关处理意见拒不整改或虚假整改。
47.工程承担人员发生严重失信行为,未及时制止甚至包庇纵容;不配合失信行为调查处理。
8.其他违背科研诚信要求,且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行为。
第十二条工程承担单位应当履行法人管理职责,标准工程管理,加强所属人员科研诚信教育与管理,以下行为纳入失信记录:
(一)一般失信
1.科研诚信建设主体责任履行不到位,未将科研诚信工作纳入常态化管理。
2.未履行法人管理和效劳职责,未制定本单位落实国家和省有关科技方案及资金管理的相关制度。
3.未按工程任务书约定足额落实配套资金,未及时报送绩效评价、审核科技报告,未组织工程事项变更调整等。
4.其他未履行职责,并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
(二)严重失信
1.采取贿赂或变相贿赂、造假、成心重复申报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管理、承担科技方案任务资格。
2.擅自超权限调整工程任务或预算安排;未内部公开事项变更、成果转化等信息;违反财经纪律,截留、挤占、挪用、转移科研经费。
3.未履行工程管理法人责任,导致工程无法验收或结题;未履行科研诚信管理职责,导致所属科研人员屡次发生
5严重失信行为。
4.不配合监督检查和评估工作,提供虚假材料,对相关处理意见拒不整改或虚假整改。
5.失信行为调查处理不力,包庇、纵容所属科研人员严重失信行为。
6.其他违反科技方案管理规定及财经纪律,且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行为。
第十三条工程管理受托单位、第三方科技效劳机构应严格遵守科研诚信要求,依据管理委托合同约定,标准工程管理与效劳,以下行为纳入失信记录:
(一)一般失信
1.工程管理与效劳制度不健全,内部管理混乱;发现工程存在重大违规违纪情况未及时报告等。
2.违反有关规定,对与工程承担单位或相关人员之间存在利益关系的,未主动声明并实行回避。
3.其他违反工程管理效劳工作要求,并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
(二)严重失信
1.采取贿赂或变相贿赂、造假等不正当手段获得工程管理效劳事项。
2.利用管理职能,设租寻租,为本单位、工程申报或承担单位及人员谋取不正当利益。
3.严重违反相关规定或制度、违反委托合同约定,管理
6失职,导致管理工程无法验收或发生严重违规违纪问题。。
4.单位管理失职、2人以上工作人员存在以下行为:(1)索取或者接受工程承担单位的宴请、礼品、礼金、购物卡、有价证券、支付凭证、旅游和娱乐健身活动;
(2)受利益相关方请托向评审专家输送利益,干预科技方案工程评审或向评审专家施加倾向性影响;
(3)泄漏管理过程中需保密的专家名单、专家意见、评审结论和立项安排等相关信息;
(4)索取、接受或者以借为名占用工程管理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
5.采取造假、串通等不正当竞争手段谋取利益。
6.其他违反科技方案管理规定,且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行为。
第十四条参与科技方案咨询与评审专家、评估人员、经费审计人员等要忠于职守,严格遵守科研诚信要求和职业道德,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和方法,独立、客观、公正开展工作,以下行为纳入失信记录:
(一)一般失信
1.无正当理由缺席或擅自委托他人顶替,未遵守现场规那么擅自离席或与工程单位接触。
2.履责过程中,专家与辩论单位讨论与工程无关的内容;对其他专家施加影响或发表倾向性言论,影响其他专家独立发表意见。
73.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咨询评审意见,或评价意见简单潦草、内容雷同。
4.其他未按规定履行职责,对咨询、评估等过程或结果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
(二)严重失信
1.与参评工程单位或与评审结果存在利害关系,而未申请回避,且为工程申报者谋取不当利益。
2.索取或收受工程单位及相关人员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财物,以及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性的宴请或其他好处。
3.擅自向外界泄露评审内容、评审专家评价或意见、工程信息、评审结果等保密信息。
4.咨询或评审评价、评估意见严重失实。
5.利用参与评审工作获得的非公开技术、商业信息为本人或第三方谋取私利。
6.其他违背评审工作纪律,且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行为。
第十五条建立失信行为修复机制,失信责任主体自失信行为被记录之日起,可按程序申请信用修复,经核实问题整改到位,无其他不良信用行为,可按程序提前1-2年移出失信记录名单。失信行为惩戒限制期满的,自动移出失信记录名单。
移出失信名单的失信责任主体,3年内继续保存其记录
8信息。
第四章失信行为调查与惩戒措施
第十六条省科技厅明确相关机构负责科研诚信管理,做好受理举报、核查事实、日常监管等工作,建立跨部门联合调查机制,组织开展对科研诚信重大案件联合调查。
失信行为责任人所在单位是调查处理第一责任主体,应当明确本单位科研诚信机构和监察审计机构等调查处理职责分工,明确调查程序、处理规那么、处理措施等,积极主动、公正公平开展调查处理。
第十七条在受理举报、发现问题线索、上级或其他部门通报等情况下,科研诚信管理机构应启动调查处理程序。
受理举报需以书面方式实名提出,应有明确的举报对象、有失信行为的事实、有客观的证据材料或查证线索。以匿名方式举报,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或线索明确的,视情况予以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接触举报材料和参与调查处理的人员,不得向无关人员透露举报人、被举报人个人信息及调查情况。
第十八条对举报行为的调查应当组成不少于3人的调查组,可以邀请同行专家参与调查或者以咨询等方式提供学术判断。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情节简单的失信行为,由科研诚信管理机构采用简易程序直接认定。
调查可通过查询资料、现场查看、实验检验、询问证人、
9询问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等方式进行,也可以委托无利害关系的专家或者第三方专业机构就有关事项进行独立调查或者验证。
调查过程中应当认真听取被举报人的陈述、申辩,对有关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核实;认为必要的,可以采取听证方式。
调查组应当在查清事实的根底上形成调查报告,写明失信行为责任人确实认、调查过程、事实认定及理由、调查结论等。
第十九条根据调查报告或简易程序认定意见,适用第十一条至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