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7页提请检察院抗诉申请书申请人。马某。申请请求。申请人不服XX市中级人民法院某判决书,认为该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错误适用法律,特申请XX市人民检察院提请XX省人民检察院向XX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提出抗诉。事实和理由:一、本案根本情况概况:申请人及其丈夫孙某与李某之间长期存在煤炭买卖业务往来申请人系以自己承包的XX市新某物资经营部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为方便考虑,申请人(XX市新某物资经营部)也曾委托李某代为在包头地区办理煤炭的发货、结算等业务。2022年起至2023年9月业务终止,申请人与李某双方往来业务大约在200万元,李某结欠申请人款项。因往来业务繁多,帐目混乱。2023年9月30日,李某就双方往来进行对帐。对帐清单中,就双方存在的争议,双方确认为:1、关于03年12月24日至30日中,李某有否从农行XX市昆区支行汇出过15万元给申请人;2、农行XX市青山支行的17万元,由李某去核查。2023年2023月2日,双方又在XX市石塘湾派出所订立了一份协议书,协议书约定:由李某回包头查昆区农行由2022年12月份孙(指申请人的丈夫孙某)汇出的15万元的单据,如查出单据是孙汇出的,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孙全部承担,如查不出此款的单据,一切由李某承担损失及此款。双方同时在协议书中又约定“青山农行孙某的款项单据金额为17万元,由李拿出未拿此款证据为依据,如果李拿不出依据,由李承担;如果拿出依据,由孙承担〞。上述协议订立后,李某未提供证据,又不归还争议款项。申请人即于2023年12月12日,向XX市某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2023年7月6日,XX市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了(2023)民二初字某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申请人的诉讼请求。申请人不服,提出上诉,XX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第2页共7页出了某判决书,判决维持原判。二、上述一、二审判决均错误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1、对双方有关17万元货款的争议,一二审判决均错误认定事实:一审诉讼中,法院认定2022年1月7日,孙某(申请人的丈夫)开设的农行XX市青山支行账户中有取款17万元的事实,并认定该17万元款项被孙某提取。对此,申请人认为,一二判决根本无视申请人与李某已有的约定。依据双方9月30日的对帐清单以及2023月2日的协议书(为表述计,下文对前述对帐清单及协议书统称为“协议〞)内容,双方对孙某农行XX市青山支行账户中曾被提取17万元的事实无争议,而争议焦点是:李某否认最终系由其实际获取了该17万元,因而双方的对帐单以及协议书均约定由李某去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