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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伤残
军人
申请
资料
伤残军人申请资料
伤残抚恤管理方法解读
伤残抚恤管理暂行方法(以下简称暂行方法)是1997年发布施行的。2022年,国务院修订出台了新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使基于旧条例制定的暂行方法已不适应新形势下伤残抚恤工作的需要。为维护伤残人员的合法权益,标准相对人和民政部门行政行为,根据新修订出台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民政部修订出台了伤残抚恤管理方法(以下简称方法)。
一、适用对象有所调整
与暂行方法相比,方法在适用对象方面主要有以下变化:
1.将暂行方法中的“国家机关行政编制工作人员〞,修改为“公务员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根据公务员法,公务员的范围主要是以下七类机关的工作人员:“⑴共产党机关;⑵人大机关;⑶行政机关;⑷政协机关;⑸审判机关;⑹检察机关;⑺民主党派机关。〞局部人民团体、群众团体(如工会、青年团、妇联)的工作人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这些人员的伤残抚恤一直是由民政部门负责的。因此,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纳入了适用范围。
2.将暂行方法适用对象中的无工作单位人员,修改为不能认定视同工伤的人员。
对于有工作单位的因公(工)伤残人员,他们一般能够享受所在单位相应的伤残待遇,所以民政部门只负责无工作单位伤残人员的伤残待遇。但在当今市场经济条件下,多种经济成份并存,是否有工作单
1位难以准确界定,因此,无法沿用区分工作单位的方法来落实其伤残待遇。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视同工伤〞,并可享受相应的工伤待遇。因此将暂行方法中以是否有工作单位界定适用对象,修改为以是否认定视同工伤来界定适用对象。规定对视同工伤的,不再办理因战、因公伤残抚恤。
3.将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致残的人员纳入了伤残抚恤范围
过去,同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致残的人员可以享受相关待遇,而其他因见义勇为、抢险救灾致残的却没有相应规定,致使这局部对象的伤残抚恤待遇较难落实。方法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有关精神,将上述致残人员纳入了伤残抚恤范围。
二、评残审批程序更加标准
暂行方法对程序的规定比较原那么,缺少时效、送达和告知内容,导致工作中出现了一些问题,有的还引发了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方法重点对伤残抚恤的办理程序进行了标准。一是增加了时间限制,规定各级民政部门在接到申请或呈报材料后,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本钱级民政部门应做的工作。同时也对申请人申请评残、残疾军人向民政部门申请转入抚恤关系等,明确了时限要求。二是增加了民政部门的告知程序:①在申请人提出申请后,民政部门要出具书面文书给申请人;②认为不符合条件的,民政部门要填写不予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决定书给申请人;③应当暂
2停、中止抚恤的,民政部门也要通过一定形式进行告知。三是增加了公示程序。四是对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可重新进行鉴定或评定。五是规定了对不同身份致残人员如何评残的事项。
三、对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有异议的,可以重新进行鉴定
在实际工作中,曾出现申请人或者民政部门对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有异议的情况。为解决这个问题,参照目前其他相关行业通行做法,增加了残疾等级重新鉴定的程序。即申请人或者民政部门对有关方面作出的伤残等级医学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到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重新进行鉴定。
四、依据残疾情况变化情况,可以重新评定伤残等级
在以往伤残等级的调整工作中,主要是对伤残人员残情加重的情形,调高其伤残等级。但随着医疗水平的提高,实际工作中遇到残疾情况减轻的情形也不少,如不进行等级调整,便会形成事实上的不公平,造成相关人员间的不平衡。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二十一条“残疾的等级,根据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确定〞的规定,残疾等级应与残疾情况相符,方法规定民政部门可以根据伤残人员实际情况,调整其残疾等级。
五、前往港澳台地区定居或者出国定居的,仍可享受伤残抚恤
暂行方法规定。“伤残人员到国外定居的,按照当时的抚恤标准,一次性发给5年的抚恤金,以后不再发给。〞
目前,前往港澳台定居或者出国定居的伤残人员日趋增多,要求换发伤残人员证件、发给伤残抚恤金的伤残人员也越来越多。参照国家
3相关政策和国内外其他行业的通常做法,方法作出了“前往香港、澳门、台湾定居或者出国定居的伤残人员仍可享受抚恤〞的规定,并明确了具体发放方式。
六、抚恤金可异地领取
传统的抚恤金发放方法是伤残人员到县乡民政部门领取或者由民政部门上门发放。这样做的好处,一是可以便于民政部门与伤残人员的沟通,了解伤残人员的生活状况,增进政府与群众的感情;二是可以掌握伤残人员的真实状况,做好伤残抚恤金的管理工作。但随着伤残人员异地工作、异地居住的情况越来越多,传统的抚恤金发放方法给他们的工作和生活带来不便,很多伤残人员纷纷要求能够异地领取抚恤金。借鉴养老金的发放方法,方法对抚恤金的异地领取作出了定期提供居住证明等相关规定。
七、残疾军人及申请评残人员须注意时限要求
方法增加了对残疾军人向民政部门申请转入抚恤关系以及其他人员申请新办评定残疾等级的时限要求。这局部人员须对此予以特别注意,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向民政部门提出相应的申请。
4新修订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15问
——国家民政部优抚安置局局长孙绍骋解答录
新修订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经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公布通过,2023月1日起已正式施行。近一时期,本报收到不少军人和军属的来信来电,咨询他们在学习理解新修订的条例中遇到的一些不解和疑问。这些问题看似不大,却直接关系到广阔军人和军属的切身利益。为了使广阔官兵全面了解新条例的精神,学习、掌握好这些政策,充分理解党和国家的关心,依法保护自身合法权益,最近,记者专访了民政部优抚安置局局长孙绍骋,他对记者提出的诸多问题一一给予了解答,现整理刊登,以供部队广阔官兵参考。———编者1问:
为什么要修订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答。原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是1988年8月1日正式施行的。16年来,这部抚恤优待法规在增强全民国防意识和部队凝聚力、促进国防和军队建设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近些年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特别是国家经济和社会开展以及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普遍提高,原条例中的一些条款和内容,已不能涵盖和解决优抚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为进一步确立军人抚恤优待在国家政治、社会生活中的地位,理顺军人抚恤优待与国民经济开展的关系,建立和完善适合我国国情的军人抚恤优待制度,更加有效地保障广阔官兵和优抚对象的合法权益,根据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
5会的批复和国务院法制部门的意见,民政部会同总政治部和国家有关部门对条例进行了修订。条例修订工作由民政部牵头,于1996年11月开始,历时8年,我们先后22易其稿。我们和总政治部会同国务院法制办、军委法制局组成军地联合调研组,赴浙江和贵州两省、南京和成都两个战区征求意见,就官兵和优抚对象反映强烈的现行抚恤金标准偏低、优待内容偏少、优抚对象医疗困难、批准烈士条件和评残条件不够完善等重点、难点问题,听取了21个县级以上人民政府、36个部队团级以上单位和一些基层连队的建议。此外,我们还屡次与财政部、人事部、劳动保障部等13个部委协商,并屡次组织召开专题座谈会,对部队迫切需要解决、军地之间意见差异较大的问题,逐项进行研究论证,最终形成了条例的修订草案。这次对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重新修订,将会使广阔官兵及其家属和468万享受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从中得到实惠。
这次修订条例的指导思想和根本原那么是。坚持有利于提高军人的社会地位,有利于激发军人献身精神的原那么;坚持为军队的改革和建设,稳固和加强国防,促进经济开展和社会稳定的效劳原那么;坚持对军人的抚恤优待优厚于一般社会成员的原那么;坚持国家抚恤优待为主,社会各界广泛参与为辅的原那么;坚持继承与开展、需要与可能,表达中国特色与借鉴外军经验相结合的原那么,表达“以人为本〞和“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开展观。
2问:
为什么新条例增加了初级士官评定病残的规定。
6答。新条例对评残对象的范围作了必要调整,即改变只在义务兵中评定病残的规定,增加了初级士官也可以评定病残的内容。根据士兵服役制度改革后的有关规定,初级士官退出现役后由征集地的县(市)人民政府按退伍义务兵的有关规定妥善安置。由于初级士官服役期间的待遇及退出现役的方法与义务兵根本一致,他们服役期间医疗保障水平比较低,通过评定病残的方法,可以保障他们的根本生活,解除初级士官本人和家属的后顾之忧,防止病员长期滞留部队,影响部队稳定。
3问:新条例在对义务兵家庭优待方面有什么新的规定。答:新修订条例规定“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庭由当地人民政府发给优待金或者给予其他优待,优待标准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与原条例相比,主要有以下四方面的变化:一是明确提出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的概念;二是明确优待标准既包括货币形式即优待金,又包括其他形式的优待,其标准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三是明确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发给,资金渠道明确;四是不分城乡入伍一律给予优待。
4问。新条例专门增加了“法律责任〞一章,请您介绍一下增加这一章节的背景和目的。
答:
为确保国家各项军人抚恤优待政策的贯彻落实和优抚工作的顺利开展,突出法规的严肃性,新条例增加了“法律责任〞一章,7对军人抚恤优待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负责发放抚恤补助金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负有优待义务的单位、优抚对象等违反条例规定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予以明确,为保障社会对优抚对象的优待提供了法律依据,同时又赋予了县级民政部门监督和处分权,对维护广阔优抚对象的合法权益将产生深远的影响。
5问。这次修订把施行多年的“四等六级〞的军人残疾级别设置改为“一至十级〞,请您介绍一下调整的原因和背景。
答。正如您说的一样,建国后对伤残军人一直执行的是“四等六级〞设置方法,即因战因公伤残的,按伤残程度由重至轻分别设置为“特等、一等、二等甲级、二等乙级、三等甲级、三等乙级〞六个等级,因病伤残的按伤残程度由重至轻分别设置为“一等、二等甲级、二等乙级〞三个等级。目前我国有在职残疾军人约36.5万,他们中大局部在企事业单位工作,而企业和多数事业单位执行的是劳动保障部门制定的“一至十级〞设置方法。由于残疾级别的不同,现役军人从部队退役后,许多待遇不能“对号入座〞。新条例参照国外通行做法和有关部门的残疾级别设置方法,把原“四等六级〞调整为“一至十级〞,其中对因病的,设置为“一至六级〞。目前,民政部正积极会同劳动保障部、卫生部和总后勤部,依照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护理依赖程度确定残疾级别的原那么,起草新的残疾军人评定残疾等级的标准。
6问。新条例中残疾军人不再划分“在职〞和“在乡〞了,您能介绍一下这方面的情况吗。
8答:对,这是新条例的一个重大变化。原条例规定,残疾军人凡参加工作的领取伤残保健金,凡没有工作的领取伤残抚恤金。领取伤残保健金的伤残军人我们称之为在职伤残军人,领取伤残抚恤金的伤残军人我们称之为在乡伤残军人。残疾抚恤金和残疾保健金的标准差距很大,出现了相对不公平的现象。另外,随着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逐步推进,户口的农业与非农业性质划分已经取消,城乡二元制被打破。所以,新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按照残疾等级享受残疾抚恤金〞。将原来的“抚恤金〞和“保健金〞予以合并,统称抚恤金。但这种合并是名称上的统一,并不意味着有工作单位和无工作单位的残疾军人在抚恤标准、生活医疗待遇上完全实行一个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