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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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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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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小静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第74条和第83条“公平解决”下的划界方法:价值取向与规则演进汪小静*内容摘要: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并未给予公平原则或等距离线方法之任一方法以优先性,而是采用了“公平解决”这一笼统规定。受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公平解决”规定的影响,国际法院一度将公平结果作为划界规则的核心,这导致了海洋划界法律的高度灵活性。之后,法律开始朝着确定性方向转变,公平原则/相关情况规则和等距离/特殊情况规则出现融合,而等距离/相关情况规则由此产生。在增加了比例检验这一步骤后,海洋划界三阶段方法正式确立。然而,海洋划界仍存在的诸多问题,如国际司法机构和仲裁机构的越权以及海洋划界三阶段方法的主观性,很可能会直接影响争端的公平解决。关键词:海洋法公约公平解决公平原则/相关情况等距离/特殊情况海洋划界三阶段方法一、规范和实证双重维度下“公平解决”概念的模糊性作为各国相互竞争的利益的协调产物,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称 公约)的制定代表了努力实现海洋空间管理的“公正和公平的国际经济秩序”的普遍性意图。最终以一揽子方案为基础形成的 公约,显然考虑到了不同利益问题的密切联系和实践的灵活性。公约 第74条和第83条规定了海岸相向或相邻国家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权利重叠区域的划界问题,要求其得到“公平解决”,但并未规定具体的可适用规则。“公平解决”这一术语具有高度模糊性,适用时存在着灵活性,“公平解决”也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划界引入了不确定因素。从“公平解决”这一规定的形成过程可以窥见在寻求一种相互妥协的规则,并进行价值取舍。在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期间,关于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划界的磋商是一起进行的,这一议题存在较大分歧。在协议划定界限的基础上,缔约方对于公平原则、中间线方法以及等距离线方法的适用和适用程度都存在争议。在1974年海洋法会议第二期会议上,罗马尼亚代表提案建议划界采用最符合“公平解决”的一种或多种汪小静: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第74条和第83条“公平解决”下的划界方法:价值取向与规则演进*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博士研究生。129DOI:10.13871/ki.whuilr.2022.06.010武大国际法评论2022年第6期方法组合,即两个相邻国家之间海洋空间的划定,应根据公平原则,考虑到影响有关海洋区域的所有地理、地质或其他因素,通过协议来实现。这一提案首次提出了“公平解决”这一概念。肯尼亚和突尼斯代表在其提案中也提到了“公平”,但是强调了“中间线或等距离线不一定是划界的唯一方法”,而应当考虑“地质、地貌标准以及所有特殊情况”。1975年第三期会议期间,第二委员会下设的关于划界的非正式咨询小组经进一步非正式磋商后,在非正式单一协商案文第二部分第61条第1款和第70条第1款分别提出了对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划界方法,第61条第1款和第70条第1款包含了如下概念: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划界协议应以公平原则为基础,适当考虑“中间线或等距离线”,并且考虑到所有相关情况。1976年第五期会议期间,针对海岸相邻或相向国家间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划界的有关问题的磋商结果,第二委员会主席指出,“这些讨论组的核心问题就是中间线或等距离线对于解决有关海域划界问题的价值”。此后,海岸相邻或相向国家之间的See Romania:Draft Articles on Delimitation of Marine and Ocean Space between Adjacent andOpposite Neighbouring States and Various Aspects Involved,23 July 1974,A/CONF.62/C.2/L.18,in OfficialRecords of the Third United Nations Conference on the Law of the Sea,Volume III,pp.195-196.See Kenya and Tunisia:Draft Article on the Delimitation of the Continental Shelf or the ExclusiveEconomic Zone,30 July 1974,A/CONF.62/C.2/L.28,in Official Records of the Third United Nations Confer-ence on the Law of the Sea,Volume III,p.205;法国代表的提案也采用了类似的表述,即(1)相邻和(或)相向国家之间的大陆架或经济区应按照公平划界线以协议进行划定,中间线或等距离线不是划定界限的唯一方法;(2)为此目的,应考虑到某些情况的特殊性,包括位于拟划定地区的岛屿或小岛的存在。France:Draft Article on the Delimitation of the Continental Shelf or of the Economic Zone,22 August1974,A/CONF.62/C.2/L.74,in Official Records of the Third United Nations Conference on the Law of theSea,Volume III,p.237.非正式单一协商案文第61条第1款规定:相邻或相向国家之间专属经济区应根据公平原则,适当采用中间线或等距离线,并考虑到所有相关情况,通过协议加以划定。See Informal Single Nego-tiating Text,Part II,A/CONF.62/WP.8/Part II,in Official Records of the Third United Nations Conference onthe Law of the Sea,Volume IV,p.162.非正式单一协商案文第70条第1款规定:相邻或相向国家之间的大陆架划界应根据公平原则,适当采用中间线或等距离线,并考虑到所有相关情况,通过协议加以划定。See Informal Single Ne-gotiating Text,Part II,A/CONF.62/WP.8/Part II,in Official Records of the Third United Nations Conferenceon the Law of the Sea,Volume IV,p.163.第四期会议修正的单一协商案文第二部分第62条和第71条第1款关于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划界的内容并没有变化。See Revised Single Negotiating Text,Part II,A/CONF.62/WP.8/Rev.1/PartII,inOfficial Records of the Third United Nations Conference on the Law of the Sea,Volume V,pp.164-165.这一讨论说明问题核心是中间线或等距离线方法在解决与这些海洋区域划界有关的问题时的价值赋予问题。一些代表团认为,这种方法应得到首要重视;而另一些代表团则认为,应根据公平原则来解决这些问题。第二委员会主席在听取了这场辩论之后,仍然认为,在日内瓦起草的单一谈判文本中已经出现的第62条和第71条第1款很可能是能够达成一般协议的解决办法,因为它没有忽视中间线或等距离线方法,但同时将其使用限制在能够产生符合公平结果的情况下。See Report by Mr.Andres Aguilar M.,Chairman of the Second Committee,on the Work of the Committee,16 September 1976,A/CONF.62/L.17,in Official Records of the Third United Nations Conference on the Law of the Sea,Vol-ume VI,p.138,para.46.130海洋划界的核心议题为是采用公平原则还是采用中间线或等距离线方法作为基本方法,各方对此并未达成普遍共识。非正式综合协商案文的第二次修订稿中增加了“依据国际法”的表述。在第十期会议期间,海洋法会议主席提交了妥协案文,案文并未给予“中间线或等距离线”或“公平原则”任一方法以优先性,这一提案在两个利益相关的代表团小组中都得到了广泛和实质性的支持,后该案文被 公约草案及 公约 采用。按照条约解释中的文义解释原则,公约 第74条和第83条包含了如下概念:通过协议以国际法为基础,获得“公平解决”。这些概念共同组成了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界限划定的规则。其中,“公平解决”强调的是划界的目标而非具体的划界方法,公约 并未使用非正式单一协商案文和非正式综合协商案文中的表述。因此,无论是划界协议的磋商,还是海洋划界争端的解决,相关国家都可以根据 公约 第74条和第83条采用任一能获得“公平解决”的划界方法。在 公约 产生之前,国际法院在北海大陆架案中引入了海洋划界领域的公平在1978年第七期会议期间,“相邻和相向国家之间的海洋划界与相关争端”被确定为核心问题,由七国协商集团(NG7)处理。七国协商集团主要采用两种方法解决划界问题:作为主要规则的中间线或等距离线方法或者采用公平原则。对此,七国协商集团主席就第七期会议期间第74条和第83条第1款做出如下总结与以前一样,各代表团的立场有明显的不同,有的支持等距离线方法,有的赞成按照公平原则划界。关于这一基本问题的主要建议载于工作文件NG7/2和NG7/10,前者由22个国家提出,主张采用中间线或等距离线作为一般规则;后者由29个国家提出,强调公平原则是任何划界方法的基本前提。在进行的讨论中,各方对于划界的一些要素存在一致意见,但是,在这一点上并无任何妥协:首先,各方普遍认为任何划界都应通过协议实现;其次,提出的所有建议都提到相关或特殊情况是划界过程中应考虑的因素另一方面,讨论结果清楚地显示,根据非正式案文,目前的表述无法达成共识。See Reports of the Committees and Negotiating Groups on Negotiations at the ResumedSeventh Session Contained in a Single Document Both for the Purposes of Record and for the Convenienceof Delegations,19 May 1978,A/CONF.62/RCNG/1,in Official Records of the Third United Nations Confer-ence on the Law of the Sea,Volume X,p.124.海岸相向或相邻的国家之间的专属经济区的划定,应依据国际法,以协议划定。这种协议应依据公平原则,酌情采用中间线或等距离线,并考虑到相关区域内的所有情况。See Article 74,Infor-mal Composite Negotiating Text,Revision 2,11 April 1980,A/CONF.62/WP.10/Rev.2,in Official Records ofthe Third United Nations Conference on the Law of the Sea,Volume VIII,p.54;海岸相向或相邻的国家之间的大陆架的划定,应依据国际法,以协议划定。这种协议应依据公平原则,酌情采用中间线或等距离线,并考虑到相关区域内的所有情况。See Article 83,Informal Composite Negotiating Text,Revision2,11 April 1980,A/CONF.62/WP.10/Rev.2,in Official Records of the Th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