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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年定密
责任人
制度
新编
定密责任人制度范文
保密法公布后,增设了定密责任人制度、定密权限制度,规定了保密期限与及时解密条件,明确了定密争议的主管机关,完善了涉密人员管理制度,树立了解密效劳于保密和信息公开的新理念。本文是定密责任人的制度范文,仅供参考。
定密责任人制度范文一:
建立定密责任人制度是保密法修订的重点之一,是改进定密工作,破解定密难题,推动依法定密、科学定密、标准定密的一项关键性措施,也是机关单位保密工作的根底。
当前定密工作存在五个突出问题
一是主体责任不明。原保密法只是较为笼统地规定了国家秘密确实定权,没有明确限定定密权限的归属。在业务工作中,定密责任主体没有具体到个人,在出现问题时,责任追究便难以落实。XX省保密局在对某市62个单位定密情况的抽样调查中发现,从公文起草到发文,由承办人定密的占24.2%,由处室负责人定密的占51.6%,由单位专兼职保密干部定密的占17.7%,由分管领导定密的占6.5%。人人可以定密,但并非人人都掌握国家政策、了解行业动态、熟悉定密知识,因此出现了对保密事项范围的理解和把握各取其道、各解其意,难以保证定密的准确性。
二是定密知识与技能缺乏。XX省保密局在调研中发现,一些单位涉密人员不熟悉、不了解保密事项范围,不清楚定密工作程序,不知道如何对号入座确定密级。202223年,XX省保密局对某市进行定密工作专项调研时,抽样调查了21o名机关干部,发现73%的人未掌握保密事项范围、密级鉴定和法定程序等相关知识。同一年的保密大检查发现,XX省局部机关、单位的标密文件,经鉴定多数仅为内部事项,并不涉及国家秘密。
三是定密制度难以落实。目前在定密程序、定密责任追究等方面,由于缺乏明确、具体的规定,给实际操作造成困难。如有的单位将领导一般性讲话文稿、工作信息简报等非密事项全部定密;有的单位由于定密环节多,程序衔接难,定密工作普遍存在宁高勿低、宁多勿少等现象。
四是保密事项范围亟需更新修订。保密事项范围是确定、变更和解除国家秘密事项的具体标准和依据。保密事项范围应当及时适应形势和工作的变化,不断加以修订和完善,要细化、具体、操作性强。目前,有些单位和部门的保密事项范围比较陈旧,相对笼统和宽泛,有些甚至容易引起分歧,已不能有效地指导工作。
五是定密机制建设未有效实施动态管理。目前,多数涉密人员对定密工作的管理仅限于定密环节,致使绝大多数秘密事项一旦确定,就不再有相应的跟踪管理,这一状况导致国家秘密事项在某一时间段究竟有多少、处于何种状态根本无法确定。长期以来,机关单位对某些本可预见保密期限的国家秘密,不注意标注期限,更不设定解密时间或解密条件,人为地提高了工作本钱,造成了资源浪费,侵害了公民的知情权,阻碍了信息的公开与合理利用。
应通过管人来有效管密
保密工作是靠人来做的,定密责任人制度的建立,更凸显了人的因素。要想有效提高定密质量,实现准确定密,必须管好定密责任人,通过管人来有效管密。
确定定密责任人。就定密而言,主要涉及谁能定密和怎么定密两大问题。新保密法相关条文规定,机关、单位负责人及其指定的人员为定密责任人,负责本机关、本单位的国家秘密确定、变更和解除工作。定密责任人确定后,由该责任人组织实施定密工作,解决怎么定密的问题。按照新保密法的要求,定密责任人要在承办人提出拟定意见的根底上作出最终的审核批准。
建立标准化的定密程序。要做好定密工作,必须建立切实可行的定密程序,包括拟定、审核批准、变更、解除、争议处理等定密工作的各个环节。同时,要细化各个环节的职责。承办人有提出拟定意见的责任,定密责任人承担审核批准的责任,当需要变更、解除时,机关、单位要提出变更、解除的依据和意见,并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新保密法的要求,不明确事项确实定权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行使。当出现不明确事项时,这两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准确给予书面答复,并承担相应的责任。为检验定密质量,要建立定密工作的反响机制。通过保密工作检查、定密工作年审等渠道,及时发现定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纠正错定、漏定、高定、低定等错误行为。机关、单位尤其要重视反响保密事项范围存在的问题,提出修改建议和意见。
建立监督检查机制。各单位、部门应当加强对本单位、部门定密工作的管理,定期对定密责任人履行职责情况和定密工作制度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定密不当、不标准、失误等问题,并认真接受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XX省保密局在进行专项调研时,通过对848名机关单位的涉密人员和与定密工作有关人员的调查发现,74.6%的人认为在机关单位建立定密督察制度,对于进一步完善定密工作意义重大。
要建立完善的定密责任人管理体系
完善的定密责任人管理体系应包含以下几个局部:
明确定密责任人的任用条件。目前,我国的定密责任人制度还处于起步阶段,对相关人员的选择和任前考察工作还没有标准的程序和做法,建议明确定密责任人的根本任用条件和审查标准,明确定密责任人根本素质要求和工作职责要求。定密责任人的选择和任前考察工作,应由各级党委负责,并列入组织人事部门管理的范畴。
定期开展定密培训。定密责任人上岗前,必须对其进行专门的业务培训。对于不同级别、不同部门、不同性质的单位,其培训、考核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按不同方式组织,实施不同等级的业务培训。通过培训,使定密责任人真正成为本单位、本部门定密工作的行家里手。
实施动态监督管理。要建立定密责任人的动态监督机制和奖惩制度,特别是要加强对定密责任人的流动性管理。保密行政管理部
门应制订相关管理规定,对责任人因公或因私出国、职务升迁、工作变动、离岗等提出具体要求,建立和完善定密责任人数据库,进行动态管理。同时,还要建立权益保护和鼓励机制,对定密责任人的合法权益,通过岗位津贴等形式予以保障;对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取得成绩或出现问题的定密责任人,要做到奖罚清楚。
运用科技手段提升工作效能。建议将以计算机、通信和网络技术等为代表的科技手段引入定密工作管理中,运用科技手段,提升定密责任人工作效能。如,可组织开发定密管理系统,对涉密计算机中的国家秘密电子文件进行数字化、智能化的定密、加密和解密,同时可完成电子文件的密级分类和归档,有效推动定密工作的信息化、数字化和科技化。可开发定密责任人管理系统,将定密责任人的根本信息、培训课时、授权时间、定密数量等录入数据库,以实现对定密责任人的动态管理。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要从对定密责任人的监督、效劳和管理三个角度入手,不断推陈出新,逐步解决定密过程不标准、定密监督制约机制不健全、定密自由裁量权过大等问题,努力做到监督到位、效劳到位和管理到位。
推行定密工作绩效管理。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和机关、单位保密工作部门要定期对定密责任人进行绩效考评,尝试引入量化考核方法。结合定密工作的各个环节,探索量化管理指标,根据各环节在定密工作中的分量,设置合理的加权系数,进行考核评估,并最终纳入所在机关单位的年终考核,以此来提高定密工作效率,有效控制定密本钱。
定密责任人制度范文二:
第一条根据保密法、保密法实施方法和有关保险机制,使定密工作在各级机关、单位得到有效的实施,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我州各级机关、单位的定密工作实行定密责任人制度。各级机关、单位应明确指定定密责任人一人,负责对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确定情况的审定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产生国家秘密的各级机关、单位是定密工作的主体,各级机关、单位的定密责任人代表本机关、单位独立行使密权,其定密行为对本级机关、单位行政首长负责。
第四条定密责任人在定密工作中对国家秘密确实定、审核、密级变动等定密行为最终结果的权威性,得到本级机关单位的行政首长的认可。
第五条定密责任人应具备的根本条件是:
(一)具有较高的保密观念和保密法制意识,热爱保密工作:
(二)熟悉并能运用根本的保密法律、法规和规章;
(三)政治素质较高、责任心强、工作认真细致,且具备一定的独立鉴别判断能力。
第六条定密责任人一般由所在机关、单位在承担日常保密工作的机构负责人或保密兼职干部、涉密人员中指定,并通过保密工作部门培训合格取得定密资格后由所在机关、单位下达定密委托书,正式授予定密权,方可实施国家秘密信息载体密级的审核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定密责任人杂熟悉与定密工作相关知识并具备一定定
密技能的根底上,还应重点掌握中央、国家机关发布或修订有关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以下简称保密范围)的情况,以便本机关、单位对制作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一览表或国家秘密事工程标及时进行修订,从而保证定密工作的动态化管理。
第八条定密责任人的主要职责是:
1、审查和审核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保密期限、知悉范围等拟办意见是否准确,定密依据对照是否得当,定密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2、负责本机关、单位定密工作的日常管理,对国家秘密事项的具体承办人员进行业务指导,帮助具体承办人员按法定程序准确拟定密级、保密期限、知悉范围和作出标准标志;
3、参与、指导和监督本机关、单位做好不明确事项、有争议事项的密级申报工作;
4、直接参与国家秘密事项的动态化管理,做好国家秘密事项密级变更和建议解密的工作;
5、经常检查了解、监督本机关、单位的定密工作,及时发生和纠正定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6、具体负责本机关、单位国家秘密事项的记载备案登记,并按保密工作部门的要求作好每年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有关情况的统计和年度报告工作。
第九条定密责任人在定密审核中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纠正:
1、不符合保密法第二条、保密法实施方法第四条规定,
且在有关保密范围中未作规定,但却被确定和标明为国家秘密事项的;
2、符合保密法第二条、保密法实施方法第四条规定,且被列入有关保密范围,但却未被确定和标明为国家秘密事项的;
3、属于国家秘密,但所确定的密级不符合有关保密范围的规定,密级偏高或偏低的;
4、所确定的保密期限不适当,或者能够确定和标明保密期限而未作确定和标明的;
5、国家秘密标志不正确,或者标志位置不正确;
6、因情况变化或工作需要,应当变更密级或者解密而没有及时变更密级或者解密的;
7、所确定的国家秘密事项的知悉范围过宽或者过窄,不利于保密或者不利于工作的;
8、定密操作规程不符合法定程序的。
第十条定密责任人工作岗位发生变动,其定密资格自然终止。各机关、单位应严格按照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重新指定定密责任人,并做好交接工作。
第十一条各级机关、单位的工作人员特别是各类信息载体的制作承办人员,应当熟悉保密法、保密法实施方法中有关定密工作的规定,熟悉掌握和运用保密范围、国家秘密保密期限的规定、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标志的规定等工具性保密规章。
第十二条各类信息载体的制作承办人员对制作完成的信息载体
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认真查对本机关、单位制作完成的国家秘密事项一览表或国家秘密事工程录,核准落实;对属于国家秘密的信息载体,应先行拟定其密级、保密期限、知悉范围和采取保密措施进行保护,并及时送定密责任人审核最终确定。
第十三条各级机关、单位定密工作的职责:
1、对所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按照有关保密范围的规定或本机关、单位制作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一览表(或国家秘密事工程录)确定密级;
2、确定国家秘密密级时,同时确定保密期限;
3、对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