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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构建
城乡
统筹
农村
住房
保障制度
基本思路
构建城乡统筹农村住房保障制度的根本思路
——以XX市为例
本文以XX市全国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为背景,以制定中的根本住房保障法(草案)为导向,以启动农村新一轮“房改〞为目标,以XX市农村经济开展实际为根底,提出构建城乡统筹农村住房保障制度的根本思路与具体设计。
一、建立城乡统筹农村住房保障制度的制约因素
(一)政策法规依据需要明确
现行城市住房保障的依据,散见于各级政府的政策文件,缺乏一部由全国人大以法律形式出台的法律标准,农村住房保障更是如此。由于缺乏层次较高的立法依据,仅依靠地方政府或部门出台的政策依据来推动住房保障制度建设,其难度可想而知。据了解,新近修改的根本住房保障法(草案)对农村住房保障制度作出了规定,但仍限于土地管理法关于宅基地管理的有关条文,保障形式主要是发放建房补贴与危房改造补贴,与城市住房保障制度相比,不仅条文薄弱许多,而且内容无太多新意。
(二)资金来源问题急需落实
建立农村住房保障制度,考虑到农村人口占据我国人口总量的大多数且居住困难者不在少数的现实,要容纳下规模庞大的保障人群,建设保障住房的资金渠道问题值得深入研讨。应尽量通过利用农村现有的土地房屋资源优化整合后,解决资金缺口问题。
(三)观念认识有待强化
长期以来,住房保障制度仅限于城市的惯性思维会让人们对在农村建立住房保障制度提出质疑,认为住房困难的城市低收入人群才是保障住房的真正需求者,而农村村民因有宅基地作为保障,已具备了最根本的生活资料,故不宜再纳入保障体系。而现实情况是,农村宅基地的分配是由集体经济组织作为所有权人进行分配的,政府未投入任何行政本钱,但城市保障住房却是政府为保障城市居民的居住权,利用财政资金进行建设的。既然是公共投入,如城市居民与农村居民不能平等地享受政府提供的居住保障,显然有失公平。
二、建立城乡统筹农村住房保障制度的总体构架
(一)根本目标
构建城乡统筹农村住房保障制度,首先需要确定制度运行的总体思路。在城乡统筹开展背景下,不宜再创造出一套与城市住房保障完全独立的制度设计,而是应将其定位为“建立城乡统一的住房保障制度和信息平台,实现城镇、农村住房保障资源随城镇、农村人口自由流动而灵活调配〞。在统一的保障平台下,城市保障人群可以到农村的保障住房居住,农村保障人群同样可以受惠于经济适用房、廉租房、限价商品房等保障政策,保障资源将随着城市人口与农村人口自由流动而灵活调配。
(二)具体设计
1.理顺部门间对农村住房保障的职能划分,建立城乡统一的住房保障管理体制
为解决农村住房困难问题,XX市目前主要采取了两项措施。一是民政部门实施的农村最困难家庭“安居工程〞,该项措施重在解决农村的低保户,仅面向最困难的农村家庭;二是建设部门实施的农村危旧房改造工作,针对属于危房、旧房,但又无资金改变现状的农村家庭,由建设部门拨付专款用于帮助危旧房的改造工作。上述两项措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农村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房管部门作为城镇住房保障的主管部门,除负责城镇居民的住房保障外,同时也担负了解决进城务工人员的住房问题。在建立城乡统一行政管理体制的改革背景下,农村住房保障问题分属三个不同部门分别管理,在行政资源的利用上难免会出现重复、交叉,乃至浪费的现象。因此,为缩小城乡住房保障制度的差距,建议由已积累一定城市住房保障经验的房管部门统一对城乡住房保障进行管理,民政与建设部门的相关职能移交房管部门后统一整合配置。
2.多渠道储藏保障性房源,防止资源浪费
政府可以考虑将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或其成员的农民集中居住区多余房屋进行收购,作为农村保障住房使用。可以考虑收购一局部“小产权房〞作为农村保障性住房,即以建筑本钱为根底,上浮一定比例后从开发商手中收购,既解决了历史遗留问题,也减轻了政府的财政负担。为建立更加丰富的农村住房保障层次和类型,对局部交通便利、质量较好的农村散居房屋,所有权人愿意转让的,可将其收购后作为保障住房使用。另外,对农房抵押后需强制执行的房屋,也可收购后储藏为保障性住房。
3.充分利用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成果,以农村自有资源变保障资金
农村住房保障资金除应由政府负担的局部外,笔者认为,剩余资金可通过以下途径筹集:一是从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收益中强制抽取一定比例直接转换为保障资金,如参照国有建设用地抽取比例2023%;二是保障对象以自有的宅基地及地上房屋置换保障性住房,如“五保户〞等房屋属危旧房的,可将其已确切颁证的宅基地及地上房屋交由土地或房产管理部门储藏,政府为其提供配套齐全、质量过关的保障性住房;三是集体经济组织通过土地整理的方式,以整理出的多余集体建设用地作为对价,吸引社会资金参与农村保障性住房的建设。
4.打破国有建设用地才能修建保障房的限制,允许集体建设用地划拨用于保障住房建设
集体建设用地与国有建设用地在许多方面类似,既然国有建设用地可划拨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集体建设用地经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即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后,同样可划拨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事实上,XX市正在实施的“新居工程〞、“农村新型社区〞等农民集中居住区就是在无偿划拨的集体建设用地上修建而成的。
三、保障措施
(一)设立专业的农村房屋质量平安鉴定机构,关注农村困难群众住房平安问题
毋庸置疑,农村住房保障制度的建立与完善还有很长一段路要走,在保障制度建立以前,应率先成立专业的农村房屋质量平安鉴定机构,对已有农房的质量平安进行关注与跟踪,切实保障农村住房的质量平安。另外,该机构也可出具认定当事人是否有资格取得保障住房的依据,如经鉴定,房屋确属危旧住房的,按政策方可取得享受保障住房的资格。
(二)制定严格的惩治措施,防止保障住房申请中出现“搭便车〞现象
农村住房保障问题与城市住房保障一样,同样可能出现某些不具备条件的申请人通过“搭便车〞,混得住房保障资格。为杜绝此现象,相关部门在制定政策时,有必要将此种违规行为的惩戒措施明确写入文件,严格审查申请人资格,对妄图蒙混过关的,除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民事、行政责任外,情况恶劣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严处。
(三)在村、组培训一批农房员,负责对农村住房保障对象情况的动态跟踪
与城市住房保障相同,农村保障对象的经济情况处于动态变化之中,如经济收入发生变化、居住条件得到改善等,类似情况的出现都会成为当事人退出住房保障的原因。因此,这就需要培训和聘请一些管理人员对该局部人群的变化情况进行及时追踪。为防止邻里之间相互隐瞒真实情况,还需要主管部门聘请专职的农房员,负责对所在村组住房保障情况实施动态跟踪,定期汇总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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