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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公民
观后感
公民与法的观后感
篇一:十二公民观后感
电影十二公民观后感
此部电影涉及法律,因而有必要对片名做出法律概念的解释。“公民〞在字典中的解释是指具有某一国籍,并依照该国法律规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公民认识〞是指一个国家的民众对社会和国家的参与认识,是一种权利。是的,你有权利,但你也要负责任,要对你运用权利的所作所为负责任。
电影十二公民主题面向法治社会中各位极具代表性的公民。剧情简单来说是十二个爷们儿机缘巧合以模仿法庭陪审团的身份凑一块儿坐在一屋里讨论了俩小时富二代弑父的案件。全片儿106分钟里面最少100分钟都是一个场景------众人围着一个长条桌争论、投票,全靠对白和演员的表现力撑起来的。对白非常精彩,故事改编的非常接地气非常符合国情,人物个性也巧妙的与其背景相结合。
台词讲事,动作演人,每一个陪审员或讲或演,人生百态和人情冷暖都在这一方时空得以淋漓展现。年轻的团长1号陪审员,稚嫩做作,尤其一生气就明显的双下巴,完全确实是在演戏的感受。2号陪审员,每一次自嗨的哈哈干笑,也非常让人莫名,大概是由于世间老好人都是如此这般秉持“不得罪不回绝不负责〞的原那么,要么赔笑,要么不语。
3号陪审员,身着制服的出租车司机,那股老北京与生俱来的优越感交错着和妻离子散的衰败感,在可恨之余尤显悲伤,在悲伤之余又稍嫌无赖,他的每一次迸发都是亮点。 4号陪审员房明显是上层阶层的富豪,多人争吵中提出“仇富〞这一社会话题,依然能鲜明感受到导演在这里悄悄放下温顺一刀,女大学生认干爹傍大款,也突出了“拜金〞的社会常态。
5号陪审员纹身男,略显夸大的发型遮住了半张脸看不清眼睛,但与人物形象的反差度太明显,被刻意放大的戏剧性,反而掩盖了本来应有的生活真实,因而我的留意力都被那酷酷的外表吸引了。
6号陪审员医生老爸存在感略弱,尽管他是一开场就给予“无罪〞表示理解的人,中规中矩的性格,四平八稳的表演,是人群中的绝大多数,也是容易被无视的局部,但事实上却是最应该争取的对象;
7号陪审员小卖部老总,有戏,跟他的花衬衫一样出彩,举手投足都标签着讨生活的滑头和不易。
9号陪审员,一个曾经被打成“右派〞的老人,他对独居老人出镜作证动机的猜想,和对历史经历的个人回述,恰是片中最让人动容感受暖和的地点。
10号陪审员房东男,地域歧视的狭窄劲儿和刻薄气都被他演得杠杠滴。
11号陪审员小保安,青年的代表,一口河南腔,可爱十足,不遭嫌弃,姑且也能算是正义之希望的意味吧;
12号陪审员,在“有罪〞和“无罪〞两者之间摇摆不定,被反复说服缺乏自我态度的人,事实上应该挺有意思的,由于这算是大多数墙头草人群代表,惋惜全片中存在感也不是特别强,戏份不是特别多。
十二公民,十二种身份,十二个角度,十二种方法,十二个故事,十二个选择,然而真相只有一个。反映出了社会法律的重要性,呼吁真理正义,回绝盲目从众是对法律的尊重,是对生命的尊重。
篇二:编辑部-常用材料-公民与法格式范本文章
电子证据认证亟待处理的咨询题
The Urgent Tasks in which Electronic Evidence Authentication have Faced
何永军
(昆明理工大学法学院 云南昆明 650224)
内容提要:电子证据在我国目前司法中的适用情况不容乐观,其应有的功能和作用未得到充分发挥,产生一些不良阻碍。要走出当前的窘境,必须科学定位电子证据,尽快完善相关证据规那么,建立和健全相关配套制度与辅助措施。
关键词:电子证据 认证 证明力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CN41-1233/D(2023)01-
随着信息化时代的到来,电子证据这一新惹事物也由幕后走到前台,宣告我们马上步入一个司
①法证明的新时代,即电子证据时代,电子证据可能成为新的证据之王。但就我国目前司法中电子证
据的适用而言,情况不容乐观,存在诸多矛盾和咨询题,最突出和集中表现于:一方面越来越多的案件涉及电子证据,电子证据关于侦查破案和案件的审理作用越来越大;但另一方面电子证据的证明力却相对低下,法院对电子证据的采信相对较少,单凭电子证据定案的案件到目前还属于新闻事件,
②绝大多数时候电子证据只有在被转化为其他证据方式前方能进入司法程序。电子证据在司法中的
这种处境带来了一系列咨询题,首先是减弱了国家打击犯罪的才能,使对一些犯罪的处理仍停留在行
③政处分的阶段; 其次,导致在没有其他证据或者电子证据不能顺利转化为其他证据的情况下,相
关人在诉讼中只有败诉,不利于实现对合法权利的保护。因而我们必须正视电子证据遭遇到的这种窘境,尽快完善电子证据方面的相关立法。为此本文拟对电子证据认证方面亟待处理的相关课题作一归纳和梳理,以明确在电子证据认证方面我们面临的任务以及今后应当努力的方向。
一、科学定位电子证据
要提高电子证据在司法中的运用,正确进展电子证据的认证,就必须处理电子证据的定位咨询题,即电子证据是一种独立的证据,依然只是其他证据的一种表现方式而已。明确电子证据在证据品种方面的归属,是确定电子证据认证规那么的前提和根底,由于不同品种的证据其审查推断标准有别,对电子证据的归类错误将会导致相关证据规那么的不科学,给电子证据的审查推断带来失误。
而关于电子证据的定位咨询题,当前分歧较大。第一种意见认为电子证据不是一种独立的证据,只是传统证据品种的详细表现方式之一,对此又有如下几种详细看法:一是认为电子证据只是视听材料的一局部,或者说是一种新方式的视听材料,例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各类案件有关证据咨询题的规定(试行)〉第3条即是如此处理视听材料与电子证据的关系的,主张视听材料包括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电子数据等储存材料。而汤维建教授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证据法(建议稿),其对证据的法定方式作了明确的规定,汤教授所列的证据方式也只包括书证、物证、视听材料、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和当事人向法院的陈述七种,在他看来电子证据只是属于视听材料的一局部,他将视听材料定义为“通过电子物品所记载的数据来证明案件事收稿日期:2023-06-05
作者简介:何永军(1974-),男,汉族,四川南部人,昆明理工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主要研究方向:刑事诉讼法学和司法制度。
基金工程:云南省社科基金规划工程“刑事案件中电子证据适用规那么研究〞(工程号:HZ2023003)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①参见刘品新:中国电子证据立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23年版,第6-9页。
②例如主要利用电子证据侦破的吕东赌球案件,公安机关在取证时对电子证据全部进展了打印,要求被告人本人确认签字,实际将电子证据全部转化为了书证和证人证言。参见李铮:电子证据成打击赌球利器,载新华每日电讯2023年1月25日。
③魏晓薇:大量知识产权犯罪停留在行政处分阶段,载中国新闻出版报2023年3月19日,第03版。
实的证据〞,视听材料包括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储存等方式。二是认为电子证据只是书证的方式之一,裴苍龄教授就持此种看法,他认为证据只有三种,即物证、书证、人证,古今中外均不存
⑤在第四种证据,电子证据属于书证。 三是认为电子证据只是物证的方式之一,电子证据属于物证。
⑥ 四是认为电子证据是一种混合型的证据,传统书证、视听材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与勘验检查笔录均存在电子方式,相应地可称为电子书证、电子视听材料、电子证人证言、电子
⑦当事人陈述、关于电子证据的鉴定结论与电子勘验检查笔录。
第二种意见认为电子证据是一种独立的证据品种。在这种观点之下又有两种详细看法:一是认为电子证据作为一种独立证据包含视听材料,例如刘品新博士即持此看法,他将证据分为物证、书证、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和电子证据七种,视听材料被电子证据完全
⑧吸收。二是主张将电子证据和视听材料并列作为独立的证据,例如陈卫东教授在其主编的典范刑事诉讼法典中指出随着电子技术的迅猛开展,视听材料已经无法涵盖实践中出现的电子证据,
⑨主张将电子证据定位为一种独立的证据品种。 徐静村教授在其主编的中华刑事诉讼法(第二修
正案)学者拟制稿中也将原来的视听材料解析为音像材料和电子材料,作为与物证、书证等法定
⑩证据品种并列的一种独立证据。
第三种意见相对折中,可视为折中说,既成认电子证据具有本身的独特性,要求在法律条文中对电子证据作出明确规定,但又不成认相关于视听材料而言电子证据是一种独立类型的证据,例如江伟教授在其主编的中国证据法草案(建议稿)及立法理由书中即是如此处理的。一方面尽管认为视听材料和电子证据两者在物理性质、据以生成的方式和环境、证据规那么等方面存在一些不同,另一方面仍然坚持不将两者看作是不同的各自独立的证据品种,而是将电子证据和视听材料共同视
11为是一种独立的证据品种,将电子证据和视听材料并举。 而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起草的
并已着手试点的人民法院统一证据规定(司法解释建议稿)中也将音像和电子证据共同作为一种证据类型。这一观点如今有较大的市场。
在短时间之内还看不到消除人们关于电子证据定位分歧的希望,但在缺乏关于电子证据系统立
12法,而学界对其归类又不一的情况下,一些实务界人士已指出这给司法实践造成了一定的困难,所
以为了完善证据规那么,能够在司法中顺利认证电子证据,回应现实司法的需要,我们有必要尽早处理电子证据的定位咨询题。为了科学定位电子证据,笔者认为我们应回过头来作如此的前提性追咨询:人们为什么要对证据品种进展划分,证据品种划分的目的、价值和意义何在?立法者对证据品种进展划分无疑是为了便于人们对证据进展正确理解、把握和运用,其中运用是最根本的目的,因而证据品种的划分除了顾及逻辑的自洽外,更为重要的是要方便人们举证、质证和认证,为现实司法效劳。不用说从逻辑的角度将证据划分成为人证、物证和书证也许更加逻辑自洽一些,但如此的分类并没有达成进展证据品种划分的全部目的,并没有完全处理司法的现实需要。只有将证据品种的划分与证据调查和证据运用规那么结合起来的划分才是有效的,对现实司法才有真正的指导意义。由于
13电子证据具有特别性,在取证、保全、举证、质证和认证方面均存在一些有别于传统证据方式的④
⑤④汤维建:民事证据立法的理论立场,北京大学出版社 2023年版,第365、409页。 裴苍龄:再论证据的品种,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23年第11期,第45-48页
⑥刘广三:计算机犯罪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96页。张嘉军博士也持类似观点,在他看来证据只有人证和物证两种,电子证据属于物证。参见张嘉军、张红战:我国证据品种的反思与重构,载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23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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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何家弘、刘品新:证据法学(第三版),法律出版社2023年版,第184页。 刘品新:中国电子证据立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23年版,第228页。 陈卫东主编:典范刑事诉讼法典,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23年版,第259页。 徐静村主编:中国刑事诉讼法(第二修正案)学者拟制稿及立法理由,法律出版社2023年版,第73页。 江伟主编:中国证据法草案(建议稿)及立法理由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22 年版,第246页。 邵天兴、杨永中、张占标:电子证据的证据地位应当独立,载检察日报2023年11月11日,第A03版。 在美国法语境中,电子证据具有如下特性:(1)全球性;(2)综合性;(3)易变性;(4)隐蔽性;(5)可挽救性;(6)缩微性;(7)扩散激增性。参见何家弘主编:电子证据法研究,法律出版杜2022年版,第288页;张卫平主编外
特别之处,现实呼唤建立与之相习惯的证据规那么。同时从世界各国的立法例来看,有不少的国家都制定和公布了独立的电子证据法,例如南非的1983年计算机证据法,纳米比亚的1985年计算机证据法,加拿大的1998年电子证据法和菲律宾的电子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