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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我国
社会
养老
服务体系
建设
法制化
思考
关于我国社会养老效劳体系建设法制化的思考
刘灵芝,夏琳
(大连民族学院文法学院,辽宁大连116600)
。对于拥有1.85亿60岁以上老年人的中国,加快建立健全社会养老效劳体系,是解决“老有所养〞问题的有效途径之一。目前,我国机构养老效劳正在逐步壮大,居家养老效劳、社区养老效劳不断增多,社会养老效劳从业人员队伍也在不断壮大,法制化管理是社会养老效劳体系有序开展的重要保证。在加强社会养老效劳专业化、标准化、信息化建设的同时,应当加紧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社会养老效劳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规制,依法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社会养老效劳体系;老年人权益;法律规制
社会养老效劳体系是与经济社会开展水平相适应,以满足老年人养老效劳需求、提升老年人生活质量为目标,面向所有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紧急救援和社会参与等设施、组织、人才和技术要素形成的网络,以及配套的效劳标准、运行机制和监管制度。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背景下,我们对社会养老效劳体系建设法制化问题进行探讨是必要的。
一、我国社会养老效劳体系建设的现状及趋势
近年来,我国社会养老效劳体系建设在不断扩大,全国各地都积极行动起来,有的成立养老效劳社会化工作领导小组,有的将推进养老效劳社会化、开展养老效劳事业列入经济社会开展规划、城乡建设规划及其他专项规划,有的将养老机构建设、养老效劳体系完善列入为民办实事工程和目标考核责任内容,同时,出台优惠政策,扶持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使养老效劳社会化工作强势推进,蓬勃开展。
概言之,我国社会养老效劳体系建设已取得了长足进展,一是养老效劳的政策法规建设不断推进,二是养老效劳体系的根本框架初步确立,三是养老效劳多元化投入格局日趋形成,四是养老效劳体系的惠及范围逐步扩大,五是养老效劳体系的能力建设不断加强。特别是不少地方政府,在养老效劳体系建设上先行先试、大胆创新,积累了许多行之有效的好方法好经验。
按照我国社会养老效劳体系建设规划(2023-2023)要求,在“十二五〞期间,要根本建立起以居家养老为根底、社区效劳为依托、机构养老为补充,资金保障与效劳提供相匹配,无偿、低偿和有偿效劳相结合,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公众互助,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养老效劳体系,让老年人安享晚年生活。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根本国情出发,初步建立了以居家养老为根底、社区效劳为依托、机构养老为补充的中国特色社会养老效劳体系。因此,未来几年里,我国将进一步大力推进居家养老、社区养老和机构养老的专业化、标准化、信息化、法制化。
居家养老社会化,是指政府和社会力量依托社区,为居家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家政效劳、康复护理和精神慰藉等方面效劳的一种效劳形式。它是对传统家庭养老模式的补充与更新,是我国开展社区效劳,建立养老效劳体系的一项重要内容。效劳内容和工程主要包括三方面日常照料、健康护理效劳和精神慰藉方面的效劳等。社区养老效劳,主要是因地制宜地开展老年人人户效劳、紧急援助、日间照料、保健康复、文体娱乐等效劳,提升社区养老效劳能力。(论文范文)机构养老效劳,是指积极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兴办老年公寓、福利院、敬老院等养老机构。目前,我国共有各类养老机构38060个,床位266.2万张,收养各类人员22023.9万人,多种所有制成分兴办养老机构的实践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二、我国社会养老效劳体系建设法律制度亟待完善
法制化管理是社会养老效劳体系有序开展的重要保证。为推动我国社会养老效劳体系建设,国家先后公布和实施了一系列政策法规。2022年,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民政部等11部门关于加快实现社会福利社会化的意见,提出了推进以养老为重点的社会福利社会化的指导思想、根本目标和总体要求,并从建设用地、税收、公用事业收费和费用补贴等角度制定了诸多优惠政策。2023年,民政部出台了关于支持社会力量兴办社会福利机构的意见,鼓励和扶持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投资兴办养老机构。2023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全国老龄办和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加快开展养老效劳业的意见,要求按照政策引导、政府扶持、社会兴办、市场推动的原那么,逐步建立和完善以居家养老为根底、社区效劳为依托、机构养老为补充的效劳体系。202223年,全国老龄办、民政部出台了关于全面推进居家养老效劳工作的意见,提出在全国城市社区根本建立起多种形式、广泛覆盖的居家养老效劳网络。
在养老机构管理方面,民政部制定并公布了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方法,对社会福利机构的规划、设立、日常运营和效劳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全国各地也立足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和完善了许多具体化、可操作性强的政策、法规和标准,使我国的社会养老效劳体系建设初步走上了有章可循的轨道。
同时,我们也看到,我国标准社会养老效劳体系建设的法律制度处于滞后状态,亟待完善。一方面,缺乏开展养老效劳的专项行政法规,现有法律规定主要散见于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民法通那么和婚姻法等法律文本之中。另一方面,相关法律的权威性缺乏,缺乏根本的约束力和执行力,许多规定执行起来困难重重;
三是原那么性、倡导性规定过多,现实的操作性不强,更缺少相应的实施机制。如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33条规定:“国家鼓励、扶持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兴办老年福利院、敬老院、老年公寓、老年医疗康复中心和老年文化体育活动场所等设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开展水平,逐步增加对老年福利事业的投入,兴办老年福利设施。〞该法第35条规定:“开展社区效劳,逐步建立适应老年人需要的生活效劳、文化体育活动、疾病护理与康复等效劳设施和网点。〞“发扬邻里互助的传统,提倡邻里间关心、帮助有困难的老年人。〞“鼓励和支持社会志愿者为老年人效劳。〞
实践中,我国目前关于居家养老效劳、社区养老效劳方面的法规、条例还很不健全,现有的政策法规也不明确,操作起来比较困难。同时,标准机构养老效劳的法律法规也不健全,尤其是民办养老机构的立法规制尚属空白,直接影响民办养老机构的管理以及民办养老机构和人住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由此,本文认为,我国在加强社会养老效劳专业化、标准化、信息化建设的同时,应当加紧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抓紧修订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并制定全国养老效劳机构管理条例、养老机构老年人伤害事故处理方法等法规,依法对社会养老效劳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管。各地应当及时制定有关社会养老效劳的地方法规、规章和标准性文件,为养老效劳事业开展提供制度保证,使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有效的维护。
三、进一步推进我国社会养老效劳体系建设法制化的对策
所谓法制化,简言之,就是要求一个国家在政治经济文化生活的各个方面都要建立健全、完善的法律制度体系,并按照法律的要求而运行。社会养老效劳体系建设法制化,是指社会养老效劳体系建设标准化、法律化,使我国社会养老效劳体系建设实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中国老龄事业开展“十二五〞规划第三局部:“主要任务〞,第
(四)项规定为“老龄效劳〞,要求“切实加强养老效劳行业监管〞,要求进一步完善养老机构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建立养老机构准入、退出与监管制度,做好养老机构登记注册和日常检查、监督管理工作。本文认为,我国应当从以下几方面加强社会养老效劳法律制度建设:
(一)社会养老效劳机构管理的制度化
社会养老效劳机构管理制度化,是指我国应当抓紧研究制定养老机构的管理方法,理顺管理体制,按照2023年国办转发的关于加快开展养老效劳业的意见要求,建立公开、平等标准的准入、监管、退出机制,配套完善相关制度措施,将各类养老机构纳入监管范围。2023年全国人大会议期间就有代表提出国家应当制定社会养老效劳机构管理条例,并建议社会养老效劳机构管理条例根本内容应包括养老机构的性质及法律地位、各类养老机构设立的条件及审批程序、鼓励民间投资开办养老机构的规定、建立养老机构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建立护理人员的准入制度、养老机构的平安保障义务范围、法律责任等。
目前,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在讨论的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增加了“社会效劳〞内容作为第四章,用15个条文的篇幅规定了有关老年人的社会效劳问题。如该修订草案第36条规定:“国家建立和完善以居家为根底、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社会养老效劳体系。〞第37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支持专业效劳机构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为居住在家中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紧急救援、医疗护理、精神慰藉、心理咨询等多种形式的效劳。〞第38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开展社区效劳,将养老效劳设施纳入社区配套建设规划,逐步建立适应老年人需要的生活效劳、文化体育活动、疾病护理与康复等效劳设施和网点。〞第42条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养老效劳设施建设、养老效劳质量和养老效劳职业等标准,建立健全养老机构分类管理和养老效劳评估制度。〞第44条规定:“为老年人提供住宿照料效劳的养老机构获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设立许可后,依法进行登记。〞第47条规定:“养老机构应当与接受效劳的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养老效劳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养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害老年人的权益。〞
由此,我们看到,国家在逐步加强社会养老效劳体系建设的法制化,我们相信,不久的将来,我国社会养老服
务机构会有法可依。我们建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抓紧研究制定养老效劳的地方法规、规章和标准性文件,为我国养老效劳事业开展提供制度保证。
(二)居家养老效劳、社区养老效劳的制度化
我国社会养老效劳体系建设规划(2023-2023年)第五局部“保障措施〞规定:要加强制度建设,确保标准运营。要求“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养老效劳准入、退出、监管制度,加大执法力度,标准养老效劳市场行为。制定和完善居家养老、社区养老效劳和机构养老效劳的相关标准,建立相应的认证体系,大力推动养老效劳标准化,促进养老效劳示范活动深入开展。
实践中,一些地方法规、规章已经开始对居家养老效劳和社区养老效劳进行规制。如XX省,在居家养老效劳、社区养老效劳方面,XX省民政厅制定了相关配套的政策文件,如开展居家养老、标准居家养老资金管理和使用、开展养老效劳社会化示范单位创立活动和民办养老机构审批与管理方法,各市也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出台了操作性很强的相关配套政策,全省形成了较为健全的养老效劳社会化政策体系。如XX省XX市出台了关于开展居家养老效劳工作的实施意见(鞍民发[2023]74号)和关于标准居家养老效劳资金管理和使用的通知(鞍民发[2023]87号),近几年较好地完成了为5000名老人提供居家养老效劳的目标。
202223年7月XX省XX市制订了XX市完善居家养老效劳工作实施意见。XX市XX县区在区成立居家养老管理办公室,主要职责是
制定相应政策和管理制度,组织协调居家养老管理效劳、审批养老和公益岗位资金发放;在街道成立居家养老管理效劳中心,主要职责是居家养老的入户调查、养护对象审核报批、培训管理养护人员等日常管理工作和组织养老效劳义工和志愿者队伍开展活动;在社区居委会成立居家养老效劳站,由辖区老党员、退休职工、居民代表组成居家养老“检查小组〞,依据居家养老管理方法和养护员职责,入户了解效劳情况,定期检查由养护员每月填写并由养护对象签字的家庭收支明细账和效劳日记等,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三)社会养老效劳机构内部管理的制度化
民政部公布的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方法和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根本标准,提出了管理和做好养老效劳机构效劳工作的原那么、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和效劳标准,要求各地方结合实际,进一步落实责任分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