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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特种设备
使用
管理制度
特种设备的使用管理制度
特种设备的使用管理制度
一、企业对特种设备的平安管理制度
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平安、危险性较大,在我们建筑施工企业内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上述设备我们只有加强日常管理,遵守法律法规,才能消除隐患,使设备更好为生产效劳,为此对上述特种设备作出如下平安管理规定:
1、施工企业购置特种机械设备,先考察生产厂家是否在相应资质,是否有国家质量局认可的生产许可证、经检验产品合格证和制造监督检验证明。
2、施工企业租赁特种机械设备,首先要考虑该项租赁单位或个人是否具有相应的租赁资质,严禁借用资质,并对租赁的设备检验是否有生产厂家的设备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及相应计算数据(产品说明书),同时经有关部门对租赁设备验收是否合格,并具备产品验收合格证。
3、对特种设备的装拆,首先审核装拆单位是否具有相应装拆资质,装拆人员是否经过技术培训,持有有效的上岗证。严禁借用装拆资质和无证上岗,并制订切实可行的装拆方案,经有关技术人员签证,安装前要对设备进行验收,并进行书面平安交底,现场要有专人监护并做好安装记录。安装完毕,先进行自检,然后通知有关部门进行检测合格方能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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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对特种设备使用,操作指挥人员必须经有关部门技术培训合格,持证上岗,每天要做好例行检查记录在案,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5、对特种设备要有定期维修保养,并做好记录。
6、特种机械设备,要定期报废、更新,严禁超期服役,带病作业。
7、使用单位必须制定并严格执行,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包括技术档案管理,平安操作,常规检查,维修保养,定期报检和应急措施在内的特种设备使用和运营的管理制度,必须保证特种设备档案的完整、准确。
8、特种机械一定要有安装拆卸资质的专业单位进行安、升、降、拆等任务。安装、拆卸、升降方案由工程工程师确认,合同由经营科、平安科确认。施工方案平安技术交底由安装单位负责填写,由工程部审核,报公司批准后进行施工。安装完毕后由安装单位负责自检,平安科、工程部平安员、机电负责人配合参加并填写好自检记录,自检合格后由安装单位负责请建委检测中心检测,合格挂牌后投入使用。
二、企业对特种设备的使用管理
1、设备管理制度是施工企业管理的一项根本制度,企业应当根据国家建设部有关机械设备管理规定要求,以及地方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要求,建立健全起重设备的购置、租赁、安装和拆卸,设备验收,设备检测,设备使用,设备检查,设备保养和维修,设备改造各报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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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各项设备管理制度,制度应明确管理要求、职责和权限及工作程序,确定监督检查、整改。
2、施工企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9号与建设部令第166号文件要求,对特种设备的生产和使用建立健全平安管理制度和岗位平安责任制度,落实专人对施工企业、企业工程的特种设备管理。明确相应管理要求、职责和权限,确定监督检查、考核的方法,形成文件并组织实施。
3、出租单位出租的建筑起重机械和使用单位购置、租赁、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应当具有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
4、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情况书面告知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平安监督管理部门,告知后即可施工。
5、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平安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6、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并定期自行检查。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在用特种设备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在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自行检查和日常维护保养时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处理。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平安附件、平安保护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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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
7、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平安技术标准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平安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检验检测机构接到定期检验要求后,应当按照平安技术标准的要求及时进行平安性能检验和能效测试。
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8、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平安技术标准规定使用年限,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及时予以报废,并应当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平安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
9、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平安、节能教育和培训,保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特种设备平安、节能知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应当严格执行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平安规章制度。
2023、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平安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平安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
11、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的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以及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改造、维修单位,在施工前未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情况书面告知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平安监督管理部门即行施工的,或者在验收后30日内未将有关技术资料移交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的,由特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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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平安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22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12、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平安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22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
(一)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未向特种设备平安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擅自将其投入使用的;
(二)未建立特种设备平安技术档案的;
(三)未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的,或者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平安附件、平安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的;
(四)未按照平安技术标准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平安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的;
(五)使用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
(六)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未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继续投入使用的;
(七)未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的;
(八)未对电梯进行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的;
(九)特种设备不符合能效指标,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整改的。
起重机械的使用管理
1、起重机械购置、租赁、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应当具有特种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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