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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党风廉政建设
责任制
条例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条例
第一条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加强公司党风廉政建设,明确公司党委班子成员和经营层中的党员管理人员,对党风廉政建设应负的责任,保证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纪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由公司党委统一领导,经营层紧密配合,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及单位各负其责,依靠职工群众支持和参与。党风廉政建设纳入党委、经营层中的党员管理人员目标管理。
第三条公司党委的党风廉政责任。
(一)贯彻落实中央及上级有关部门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决议、决定和指示;向上级主管机关及其纪委、监察部门报告情况。
(二)对全公司党风廉政建设负责;对公司党委成员、经营层中的党员及公司中层管理人员中的党员党风廉政情况负责。
(三)组织制定公司党风廉政建设的规划和目标,并组织实施。
(四)检查公司机关党委及所属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调查研究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组织开展党风廉政教育,领导查处重大违纪案件,领导开展纠正行业不正之风的工作。
第四条公司纪委、监察部门的党风廉政责任。
(一)公司纪委、监察部门是公司党委、经营层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综合归口职能管理部门。协助公司党委和经营层抓好公司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向上级报告情况。
(二)贯彻落实公司党风廉政建设任务和要求,在公司党委领导下制定有关规划、制度和措施。
(三)对公司党委及其成员和中层以上党员管理人员实行党章和有关规定范围内监督;检查所属单位的党组织(党组、支部)成员民主生活会等情况,考察所属单位党组织(党组、支部)及管理层成员的党风廉政情况,配合公司党建部门做好党的建设工作。
(四)组织或直接查处公司机关和所属单位党风廉政方面的重大问题和严重违纪案件;受理有关党风廉政问题的检举、控告和申诉;认真执行保障共产党员民主权利和保护检举人、控告人的有关规定;指导所属单位查处有关违纪案件;开民菜企业内部的执法监察工作,纠正行业不正之风。
(五)组织开展党风廉政宣传教育工作,调查研究企业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加强工作研究,总结推广经验,表彰先进。
第五条公司机关党支部的党风廉政责任
(一)贯彻落实公司党委及纪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决定、指示和规定,负责机关各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去公司党委、纪委报告情况。
(二)组织指导机关各部门制定党风廉政建设的规章制度并催促检查实施情况。
(三)检查催促机关各党支部和部门负责人开好专题民主生活会,搞好党的组织建设和党员、管理人员的思想作风建设。
(四)改进机关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纠正行业不正之风,查处机关一般管理人员的违纪案件。
(五)组织机关各部门开展党风廉政教育工作。
第六条公司所属单位党组织(党组、支部)党风廉政责任。
(一)对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负责,对同级党组织成员和下属部门管理人员的党风廉政情况负责。
(二)贯彻落实公司党委和纪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决定、指示和规定,向公司党委和纪委报告情况。
(三)领导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把党风廉政建设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研究、部署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组织制定.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的规划、方案和制度,并组织实施。重视和支持纪检监察工作,为专(兼)职纪检监察人员提供良好的工作条件。
(四)经常听取党员和群众的意见,深入实际调查了解党风廉政建设状况,认真接待和处理来信来访。
(五)领导查处本单位管辖的党员和管理人员的违纪案件,纠正不正之风,对群众反映强烈的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切实解决。
(六)组织本单位的党风廉政检查工作,及时向公司党委和纪委报告并向本单位党员和职工群众通报有关情况。
(七)组织开展本单位的党风廉政教育工作,宣传推广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经验。
第七条党风廉政责任范围和内容
(一)责任范围
1、公司党委书记
对公司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对党委成员、党员经理层成员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负主要领导责任;对公司职能部门及所属单位的正职党员管理人员的党风廉政情况负主要领导责任;对分管部门及党建联系单位的副职党员管理人员的党风廉政情况负领导责任。
2、公司总经理
对公司的党风廉政建设负重要领导责任;对公司职能部门及所属单位的正职管理人员的党风廉政情况负主要领导责任;对分管部门及党建联系单位的副职管理人员的党风廉政情况负领导责任。
3、党员副总经理
对集团公司党风廉政建设负重要领导责任;对分管部门及所属单位的正职管理人员的党风廉政情况负主要领导责任;对分管部门及所属单位的副职管理人员的党风廉政情况负领导责任。
4、纪委书记(副书记)
对公司的党风廉政建设负重要领导责任;对纪委、监察部门及其他管理人员的党风廉政情况负主要领导责任;对公司所属单位专(兼)职纪检人员的党风廉政情况负重要领导责任。
纪委副书记协助纪委书记的工作并负相应的领导责任。
5、工会主席
对公司的党风廉政建设负重要领导责任;对公司工会的党员管理人员的党风廉政情况负主要领导责任;协助配合党委做好本级工会组织的党员管理人员及基层工会组织负责人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并对此负重要领导责任。
公司所属单位工会主席对其所在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相应领导责任。
6、公司所属单位党组织(党组、支部)负责人。
对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对本单位党组织其他成员和群团组织主要管理人员的党风廉政情况负主要领导责任;对下属部门党组织的主要负责人和同级党的工作部门的主要管理人员的党风廉政情况负主要领导责任。
公司所属单位党组织(党组、支部)副书记协助书记做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对分管单位或部门管理人员的党风廉政情况负相应的领导责任。
(二)责任内容
1、认真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和反腐败斗争的规定和要求,忠于职守,履行职责,经常研究、部署和检查。
2、组织学习有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规定和要求,坚持对党员、管理人员进行党风廉政教育。
3、严格遵守政治纪律,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按时参加民主生活会,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4、深入实际,联系群众,了解掌党风廉政建设情况,总结经验,分析研究存在问题,提出改进意见。
5、组织领导和支持配合纪检监察干部对党风廉政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和违纪案件进行调查处理。
6、自觉遵守党纪政纪,带头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并管好自己的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自学接受党组织和群众的监督,发挥表率作用。
第八条公司机关处室和所属单位管理层中党员管理人员的党风廉政责任范围和内容
(一)责任范围
1、公司机关处室主要负责人。
对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对部室副职和分管部门管理人员的党风廉政情况负主要领导责任。处室副职对本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重要领导责任,对分管的部门管理人员的党风廉政情况负主要领导责任。
2、公司所属单位管理层管理人员。
公司所属单位管理层正职对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负重要领导责任;对管理层副职和分管部门管理人员的党风廉政情况负主要领导责任;公司所属单位管理层副职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负重要领导责任,对分管部门管理人员的党风廉政情况负主要领导责任。
(二)责任内容
1、坚持两个文明一齐抓,认真抓好党风廉政建设,配合支持党组织(党组、支部)做好有关工作。
2、配合监察干部开展执法监察,负责本单位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工作。
3、了解掌握所属单位、部门管理人员的党风廉政情况,对所存在的问题,要及时向党组织报告,职责范围内问题要认真解决。
4、遵守政治纪律、廉洁从政、严于律己,管好配偶、子女及身边工作人员,自觉接受党组织和群众的监督。
第九条责任考核
公司党委负责领导、组织对基层党组织(党组、支部)班子、管理层成员和公司机关处室管理人员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工作。考核工作与班子考核和管理人员考核、工作目标考核、年度考核等结合进行。
公司所属单位党组织应将贯彻落实党风廉政责任制的情况列入年度总结报告,报公司党委、纪委。管理人员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列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报告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十条责任追究
党员管理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处分。
(一)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责任范围内的事项拒不办理,或者对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二)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案件,致使国家、集体资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责令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辞职或者对其免职。
(三)选拔任用管理人员,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提拔任用明显违法违纪行为的人的,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观察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四)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财务、审计、统计法规,弄虚作假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观察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五)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或者案件查处,或者对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观察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党纪处分。
(六)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知情不管的,责令其辞职或者对其免职;包庇、纵容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观察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其他违反本规定第六项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责令作出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或者党纪处分。
具有上述情形之一,需要追究政纪责任的,比照所给予的党纪处分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实施责任追究,要实事求是,分清表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第十二条公司所属单位应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方法。
第十三条本规定由公司纪委、监察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