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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免疫
口蹄疫
应急
预案
免疫无口蹄疫区口蹄疫防控应急预案
1 总那么
1.1 目的为及时、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扑灭牲畜口蹄疫疫情,确保畜牧业持续开展和公共卫生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依据吉林省口蹄疫防控应急预案、吉林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预案,制定本预案。
1.2 工作原那么
坚持预防为主,坚持加强领导、密切配合,依靠科学、依法防治,群防群控、果断处置的方针,及早发现,快速反响,严格处理,减少损失。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规定了口蹄疫的预防和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响应和蔼后的恢复重建等应急管理措施。
本预案适用于松原市宁江区免疫无口蹄疫区范围内口蹄疫防控应急管理与处置工作。
2 疫情监测与预警
2.1 监测与报告
2.1.1 区域内兽医主管部门要整合监测信息资源,建立健全口蹄疫疫情监测制度,建立和完善相关根底信息数据库。要做好排查整改工作,及时汇总分析突发疫情隐患信息,预测疫情发生的可能性,对可能发生疫情及次生、衍生事件和可能造成的影响进行综合分析。发现问题,及时整改,消除隐患。必要时,要立即向上级兽医主管部门报告,并向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相关县〔市、区〕的兽医主管部门通报。
2.1.2 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加强口蹄疫疫情监测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疑似口蹄疫疫情时,要立即向当地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
2.1.3 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接到报告后,认定为临床疑心疫情的,应在2小时内将疫情逐级报至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并同时报区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必要时,请国家口蹄疫参考实验室派人协助、指导采样。
2.1.4 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确认为疑似疫情的,应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向区畜牧业管理局和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
2.1.5 区畜牧业管理局应当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报区政府。
经农业部确定重大口蹄疫疫情的,由省政府和农业部应当在4小时内向国务院报告。
2.2 疫情确认
口蹄疫疫情按程序认定。
⑴现场临床诊断。区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接到疫情报告后,立即派出两名以上具备相关资格的防疫人员到现场进行临床诊断,符合口蹄疫典型病症的可确认为疑似病例。
⑵省级实验室或国家口蹄疫参考实验室确诊。对疑似病例或病症不够典型的病例,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当及时采集病料送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室进行检测,检测结果为阳性的,可认定为确诊病例,同时将病料送国家口蹄疫参考实验室复核。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室对难以确诊的病例,必须派专人将病料送国家口蹄疫参考实验室检测,进行确诊。
⑶农业部确认。农业部根据省级实验室或国家口蹄疫参考实验室确认结果确认口蹄疫疫情。
2.3 疫情分级
口蹄疫疫情分四级。
2.3.1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为Ⅰ级〔特别重大〕疫情。
⑴在14日内,全区5个乡镇均有疫情连片发生,或疫点数到达30个以上。
⑵农业部认定的其他特别严重口蹄疫疫情。
2.3.2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为Ⅱ级〔重大〕疫情。
⑴在14日内,有2个以上〔含〕相邻乡镇的相邻区域或者5个以上村屯发生疫情;或有新的口蹄疫亚型病毒引发的疫情。
⑵农业部认定的其他重大口蹄疫疫情。
2.3.3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为Ⅲ级〔较大〕疫情。
⑴在14日内,在本行政区域内有2个以上〔含〕乡镇发生疫情或者疫点数到达5个以上〔含〕。
⑵农业部认定的其他较大口蹄疫疫情。
2.3.4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为Ⅳ级〔一般〕疫情。
⑴有1个乡镇行政区域内发生疫情。
⑵农业部认定的其他一般口蹄疫疫情。
发生口蹄疫疫情时,疫情发生地的乡镇、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分级响应的原那么作出应急响应。同时,根据疫情趋势,及时调整预警和响应级别。
2.4 疫情预警
区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对口蹄疫发生、流行趋势的预测,及时发出疫情预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接到预警后,应当立即采取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
按照口蹄疫疫情紧急程度、开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将口蹄疫疫情的预警由高到低划分为四级预警,分别为特别严重〔一级〕、严重〔二级〕、较大〔三级〕和一般〔四级〕四个级别,并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2.4.1 特别严重〔一级〕预警
发生特别重大口蹄疫疫情〔Ⅰ级〕确定为特别严重〔一级〕预警;由农业部和疫情发生地省级兽医主管部门向该省份发出预警,并由农业部向发生疫情省份的周边省份及经评估与疫情存在关联的省份发生预警。根据农业部预警或疫情发生地省级兽医部门的疫情通报,毗邻省区可启动应急响应,对本省内与疫情省〔或疫情发生地〕交界的毗邻地区和受威胁地区发出预警。
2.4.2 严重〔二级〕预警
发生较大口蹄疫疫情〔Ⅱ级〕时,以及口蹄疫病毒种发生丧失时,确定为严重〔二级〕预警;由农业部和疫情发生地省级兽医主管部门向该省发出预警。根据疫情发生地省级兽医主管部门的疫情通报,毗邻省区可启动应急响应,对本省内与疫情省〔或疫情发生地〕交界的毗邻地区和受威胁地区发出预警。
2.4.3 较大〔三级〕预警
发生一般口蹄疫疫情〔Ⅳ级〕或周边地〔市〕发生较大口蹄疫疫情〔Ⅲ级〕时,确定为较大〔三级〕预警;由农业部和疫情发生地省级兽医主管部门针对疫情发生区域发出预警。
2.4.4 一般〔四级〕预警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可确定为一般〔四级〕预警,由农业部和疫情发生地省级兽医主管部门针对疫情发生区域发出预警。
⑴在监测中发现口蹄疫病原学监测阳性样品,根据流行调查和分析评估,有可能出现疫情爆发流行的。
⑵周边县〔市、区〕发生一般口蹄疫疫情〔Ⅳ级〕时。
3 应急指挥系统和部门分工
3.1 应急指挥机构
区政府成立区防治动物重大疫病指挥部,指挥长由区政府副区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区畜牧业管理局局长担任,成员单位包括区畜牧业管理局、区委宣传部、区财政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民政局、区监察局、区林业局、区公安局、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主任由区畜牧业管理局分管防疫工作副局长兼任。
各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口蹄疫防控应急管理与处置工作,并根据突发口蹄疫疫情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启动地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应急响应建议。
3.2 部门分工
区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要加强与其他部门的协调和配合,建立健全部门合作机制,形成多部门共同参与的联防联控机制。各应急指挥机构成员单位应当依据本预案及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家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吉林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做好口蹄疫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区畜牧业管理局:负责组织制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治技术方案;统一组织实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预防控制措施,并进行检查、督导;根据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依法提出对有关区域实施封锁等建议;根据区政府和上级兽医主管部门的授权,发布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信息,并向毗邻县〔市、区〕通报疫情;紧急组织调拨疫苗、消毒药品等应急防疫物资;组织实施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费用和疫情损失的评估。
区委宣传部:组织新闻媒体和有关单位及时报道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信息,加强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和动物防疫知识的宣传报道;跟踪境内外舆情,及时对外澄清事实,公开相关信息,做好舆论导向工作;根据需要组织新闻发布会和记者的采访活动。
区公安分局:密切注视与疫情有关的社会动态,维护疫区的社会治安秩序,配合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做好疫区的封锁、动物扑杀、动物防疫和监督检查等项工作。
区监察局: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中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查处相关违纪违法行为。
区民政局:负责组织对受灾群众进行生活救助,统一组织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社会捐助工作,负责各界捐助款物的接受、管理和发放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保障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所需的资金,并做好资金〔含捐赠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制定并会同有关部门落实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人员的工伤待遇政策。
区交通运输局:依法组织应急处置人员以及有关药品、器械等应急物资和检测样本的公路、水路的运输工作,并采取相应措施,防止疫情扩散,依法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动物防疫的监督检查和疫区封锁工作。
区林业局:组织开展对陆生野生动物的资源调查和观测,组织专家分析和提出有关陆生野生动物的分布、活动范围和迁徙动态趋势等预警信息;协助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对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的监测工作;发生陆生野生动物疫情时,会同有关部门迅速采取隔离控制等措施。
区卫生局:负责人间疫情的监测、预防和诊疗工作。
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疫区封锁情况,负责关闭疫区内的易感动物及其产品的交易市场。
4 应急响应
4.1 临时处置
在发生疑似疫情时,根据流行病学调查结果,分析疫源及其可能扩散、流行的情况。在疑似疫情报告同时,对发病场〔户〕实施隔离、监控,禁止家畜及畜产品、饲料及有关物品移动,进行严格消毒等临时处置措施。对可能存在的传染源,以及在疫情潜伏期和发病期间售出的动物及其产品、对被污染或可疑污染物的物品〔包括粪便、垫料、饲料〕,立即开展追踪调查,并按规定进行彻底消毒等无害化处理。
必要时采取封锁、扑杀等措施。
4.2 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
疫点 为发病动物或野生动物所在的地点。相对独立的规模化养殖场/户,以病畜所在的养殖场/户为疫点;散养畜以病畜所在的自然村为疫点;放牧畜以病畜所在的牧场、野生动物驯养场及其活动场所为疫点;病畜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疫情,以运载病畜的车、船、飞机等为疫点;在市场发生疫情,以病畜所在的市场为疫点;在屠宰加工过程中发生疫情,以屠宰加工厂〔场〕为疫点。
疫区 由疫点边缘向外延伸3公里内的区域。新的口蹄疫亚型病毒引发疫情时,疫区范围为疫点边缘向外延伸5公里的区域。
受威胁区 由疫区边缘向外延伸10公里的区域。新的口蹄疫亚型病毒引发疫情时,受威胁区范围为疫区边缘向外延伸30公里的区域。
在划定疫区、受威胁区时,应考虑当地饲养环境、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等〕、人工屏障〔如道路、围栏等〕、野生动物栖息情况,以及疫情溯源和分析评估结果。
4.3 封锁
疫情发生所在地县级以上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人民政府在接到报告后,应在24小时内发布封锁令。
跨行政区域发生疫情时,由共同上一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对疫区实行封锁。必要时,上级人民政府可以责成下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
4.4 对疫点采取的措施
4.4.1 扑杀并销毁疫点内所有病畜及同群畜,并对病死畜、被扑杀畜及其产品按国家规定标准进行无害化处理。
4.4.2 对被污染或可疑污染的粪便、垫料、饲料、污水等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4.4.3 对被污染或可疑污染的交通工具、用具、圈舍、场地进行严格彻底消毒。
4.4.4 对发病前14天售出的家畜及其产品进行追踪,并作扑杀和无害化处理。
4.5 对疫区采取的措施
4.5.1 在疫区周围设立警示标志,在出入疫区的交通路口设置动物检疫消毒站,执行监督检查任务,对出入人员和车辆及有关物品进行消毒。
4.5.2 对疫区内的易感动物进行隔离饲养,加强疫情持续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积极开展风险评估,并根据易感动物的免疫健康状况开展紧急免疫,建立完整的免疫档案。一旦出现临床病症和监测阳性,立即按国家规定标准实施扑杀并作无害化处理。
4.5.3 对排泄物或可疑受污染的饲料和垫料、污水等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可疑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圈舍、场地进行严格彻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