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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年审
监督
申请书
审判监督申请书
监督申请书
申请人:xxxxx公司,法定代表人:xxx职务:董事长,住所:xx市xx路xx号。
其他当事人:
李某某,男,1966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某某省国营大丰农场中学宿舍,身份证号码460036196603225233,联系 :18976893111。
xxx县xx镇xx村民委员会,住所:xxx县xx镇xx村,负责人:叶xx,该村村委会主任。
申请人因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某某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3)某某二中民再字第6号民事判决,特提出检察监督申请。
监督请求:
请求人民检察院对某某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3)某某二中民再字第6号民事判决提出抗诉,监督人民法院撤销该判决,依法再审。
事实和理由:
一、本案根本领实概述。
2023年3月26日,原告李某某从第三人xx镇xx村委会承包集体荒山1200亩。2023年6月16日,李某某拟将承包土地转包给申请人,为此在申请人印刷的空白格式合同上填写了拟转包土地面积(但该合同规定申请人最终之实际承包面积以苗木种植完毕后双方通过gps卫星定位系统测量结果为准)、承包期限、承包金等。李某某填好合同并在转包人
位臵签名后,将合同交申请人请申请人盖章,但申请人因发现李某某转包之土地存在潜在法律风险而决定不与之签约,故至今未将该合同交回李某某。
202223年3月13日,第三人xx镇xx村委会又将另外662亩土地发包给李某某。202223年4月20日,李某某经九所镇政府批准,拟将661.57亩土地连同2023年6月16日拟转包但未洽谈一致的1251.93亩土地共计1913.50亩土地再次正式转包给申请人。李某某为此又一次在申请人印刷的空白格式合同上填写了转包土地面积1900亩(但合同规定申请人最终之实际承包面积以苗木种植完毕后双方通过gps卫星定位系统测量结果为准)、承包期限30年、承包金12023元每亩每年等。李某某填好合同在转包人位臵签名后,将合同交申请人等申请人盖章,但申请人因发现李某某转包之土地存在位臵不确定的法律风险遂决定不与之签约,至今未将该合同交回李某某。
上述两次李某某与申请人就订立合同的协商,最终未签订任何合同。但在协商过程中,申请人根据李某某单方填写的合同附件交地确认表,对第一次洽谈的涉案土地做了土地清理,但因村民阻挠完成348.28亩后就无法继续;对第二次洽谈的涉案土地,申请人应李某某提议委托李某某胞弟王启波以乐东尚海农林开发承揽进行土地清理,但王启波在涉案土地范围之外清山315.91亩。申请人因而对李某某拟转包之土地权属的合法性彻底失去信任而决定不与李某某签约。
四年后之后的2023年7月30日,李某某委托律师致函申请人声明如下:
1、解除双方签订的林业用地承包合同,根据合同法规定,自本函送达之日起生效;
2、金华公司须在收到本函起十日内,按合同约定支付租金及利息202367282.22元;
3、金华公司一个月内将土地恢复原状,否那么李某某将自行处理。
2023年12月18日,李某某向乐东县人民法院起诉申请人,要求申请人履行合同,支付第一期承包金111620233.50元。一审法院审理期间查明,涉案地大局部为荒地,种有局部桉树、芒果树、花梨树和香蕉等,。
二、(2023)某某二中民再字第6号民事判决(以下简称“再审判决〞)既已认定申请人与李某某的合同关系已于本案起诉前的2023年7月30日解除,又判决申请人继续履行合同支付李某某承包金552955.58元,判决理由自相矛盾,适用法律明显错误。
再审判决第13页倒数第1至3行、第14页第1行、第20页第一段倒数第1至4行均认定李某某向申请人发送律师函解除涉案合同有效,涉案合同已于2023年7月30日解除。
涉案合同既然已经于起诉前由李某某通知申请人解除,那么李某某以合同有效存在为理由,要求申请人继续履行合同的诉讼请求显然没有法律依据。关于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合同法第九十七条明确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
偿损失〞。因此,本案合同当事人李某某仅有权“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或“要求赔偿损失〞,而不能要求继续履行合同。而再审判决判决申请人支付承包金明显违反了合同法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的规定。
三、再审判决错误认定涉案两份转包合同已经成立。李某某对申请人两次提出转包土地,其中第一次拟转包的土地与第二次拟转包的土地是被包含与包含的关系。如李某某认为第一次转包成立,那么其没有理由将同一土地重复转包并单方提高转包价格。正是因为双方对第一次缔约没有结果的事实一致认可,李某某才将第一次拟转包的土地连同新增拟转包地再次向申请人提出转包要约。因此,从李某某两次拟转包的涉案土地的关系有重叠而言,李某某对于2023年的第一次转包合同不成立是自认的,而再审判决却认定两份涉案合同均以成立。
其次,申请人对李某某202223年拟转包的涉案土地虽然委托王启波清山,但其清山面积均在李某某提供的转包范围之外,即已清山的315.91亩土地不在涉案土地范围之内(参见申请人二审提交的证据5)。因而,申请人实际上并未在涉案土地上有任何清山活动。按再审法院“金华林业公司对涉案土地进行清山、挖穴的行为,说明其接受李某某交付涉案土地并实际使用该地,在事实上已经履行了合同〞的看法,即意味着申请人没有接受李某某的第二次要约,双方之间第二次协商的转包合同并未成立。
四、再审判决违背合同文本规定错误解释合同的承包面积,以自相矛盾的逻辑认定及夸大涉案合同的承包面积。
再审判决认为,根据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金华林业公司假设已接受土地,便是以行为方式作出承诺〞,“金华林业公司对涉案土地进行清山、挖穴的行为,说明其接受李某某交付涉案土地并实际使用该地,在事实上已经履行了合同〞。而李某某向申请人要约的单方签字的林业用地承包合同规定,“最终之实际承包面积以苗木种植完毕后双方通过gps卫星定位系统测量结果为准〞,因此,申请人的接受履行应以申请人实际造林为标准。但再审判决却李某某的要约内容,认定申请人清山即视为接受李某某履行。
然而,申请人对2023年洽谈的涉案土地的清山面积仅是348.28亩,即使申请人清山能够等同于空白范本合同规定的“苗木种植完毕后双方通过gps卫星定位系统测量结果〞,涉案合同成立的承包面积也仅仅是348.28亩,而再审判决却以1251.93亩计算。同样,再审判决对李某某的第二次要约的转包合同,在申请人并未在涉案地上有任何作业的情况下,径直以1900亩认定第二次涉案合同的承包面积。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申请人认为:再审判决结果背离了合同法及诉讼法的根本常识,对于李某某缺乏依据的诉讼请求却给出自相矛盾的解释和判决,完全不以法律为准绳,
严重损害了司法的公信力。特此请求人民检察院依法提出抗诉,监督司法审判依法进行,守护社会最底限的法治精神。
此致
某某省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
附:
1、申请人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2、相关法律文书:一审判决书、二审判决书、再审判决书
3、律师事务所函、授权委托书、代理人执业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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