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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江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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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
责任
追究
规定
江西出台煤矿事故防范责任追究规定
本网讯 7月26日,江西省人民政府批转省监察厅关于对煤矿非法生产失察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和省煤炭行业管理办公室关于国有煤矿开办矿办小井行政责任追究规定。随着这两个规定的出台和执行,今后,江西各市县(区)、乡镇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本辖区内的煤矿非法生产失察,或者国有煤矿存在开办矿办小井的行为,即使不发生事故,有关责任人员也将受到行政追究和处分。 这两个规定是遵照江西省政府领导的指示,由江西省监察厅和江西省煤炭行业管理办公室制定的。江西省政府的领导认为,在严格执行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平安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的同时,有必要制定事故防范责任追究规定,作为平安事故责任追究规定的配套制度严格执行。 据了解,江西省政府所指的“对煤矿非法生产失察〞,即指对本辖区存在的煤矿生产疏于监督管理,应当发现煤矿非法生产而未发现的。 这两个规定所针对的行政责任追究对象为三个层次:一是行政监察对象,即从乡镇到市县(区)政府领导干部和有关部门负责人;二是国有煤矿负责人;三是村委会干部。其大体内容是:一个村委会有两个以上(含本数)非法生产的煤矿,依法罢免村委会主任;一个乡镇有两个类似的村委会,对该乡镇政府分管领导给予撤职的行政处分,并根据情节轻重,对该乡镇政府主要领导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行政处分;一个县市(区)有两个类似的乡镇,对该县市(区)政府分管领导给予撤职的行政处分,并根据情节轻重,对该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行政处分;对煤矿非法生产失察的有关部门、机构的其他有关人员,参照上述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国有煤矿开办矿办小井的,对该矿矿长或矿办小井的主管单位正职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矿务局正职负责人给予记大过的行政处分;矿务局有两个矿办小井的,对矿务局正职负责人给予降级的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