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研究72档案管理1/2023总第260期1引言《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下文简称《档案法》)自1987年首次颁布实施以来,一直将档案开放利用作为重要的调整对象,对其给予高位阶的法律保障,2020年新修订的《档案法》缩短了档案的封闭期限,强化了对档案利用权利的保护与救济。《“十四五”全国档案事业发展规划》也提出“加快推进档案开放”“实现档案开放审核工作法治化、规范化、常态化”“加强档案开放与政府信息公开的衔接”“稳步推进开放档案全文在线查阅”,为“十四五”期间的档案开放工作树立了新的目标。[1]制定于20世纪90年代初的《各级国家档案馆开放档案办法》(下文简称旧《办法》)、《外国组织和个人利用我国档案试行办法》等部门规章在过去的三十多年间,为贯彻落实《档案法》的规定,推进档案开放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做出了突出贡献。国家档案局为深入贯彻新修订的《档案法》,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反复修改完善的基础上,[2]于2022年7月通过第十九号令出台了新修订的《国家档案馆档案开放办法》(下文简称《办法》),为新时期的档案开放工作提供了强劲有力的支撑与明确清晰的指引。《办法》共分为6章34条,涵盖了国家档案馆档案开放工作的主体、范围、程序、监督等多个方面,本文也将围绕《办法》的主要内容进行分析,总结其主要特点,并结合本人的工作经验,对其中的部分规定进行思考,并提出进一步完善的建议与对策。2《国家档案馆档案开放办法》的主要内容从条文布局上看,与旧《办法》从头至尾罗列条款的“顺序式”结构相比,《办法》采用了分章布局的“总分式”结构,增强了规章文本的体系性,使之在逻辑上更加完整自洽;从内容上看,《办法》进一步明确了档案开放的具体范围、工作程序、开放工作中档案保护的基本要求、档案利用规则、监督机制等事项,对新《档案法》的原则性规定进行了针对性细化。2.1“总则”部分。“总则”明确了《办法》制定的目的、“档案开放”的法定定义、档案开放工作所遵循的基本原则、国家档案馆及档案主管部门的职责分工等内容。包括制定目的与制定依据、“档案开放”定义、档案开放所应当遵循原则、国家档案馆与档案主管部门的法定职责和法律关系等。2.2“档案开放主体和范围”部分。第二章规定了档案开放工作的主体与档案开放的范围。包括国家档案馆对各自分管范围内馆藏档案的开放职责、区分了“提前开放”与“常规开放”、建立了由“提前开放”“常规开放”“延期开放”共同构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