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改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1998年11月4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那么第二章村民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第三章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第四章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第五章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第六章附那么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了保障农村村民实行自治,由村民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开展农村基层民主,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效劳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第三条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按照便于群众自治,有利于经济开展和社会管理的原那么设立。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村民居住状况、集体土地所有权关系等分设假设干村民小组。第四条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领导和支持村民委员会行使职权;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第五条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第二章村民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第六条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妇女成员,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对村民委员会成员,根据工作情况,给予适当补贴。第七条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与方案生育等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委员会的成员。人口少的村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不设下属委员会,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分工负责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与方案生育等工作。第八条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开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承担本村生产的效劳和协调工作,促进农村生产建设和经济开展。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