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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安全生ۥ产事故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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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安全 事故 管理办法
平安消费事故治理方法 第一章 总 那么 第一条 为了强化平安消费事故治理,落实平安消费责任制,提高全体员工的平安认识和责任感,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 发惹事故后,事故工程部应按照有关规定启动应急预案,积极救援,努力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三条 本方法所称平安事故,包括消费平安事故、行车平安事故、道路交通事故、设备事故、火灾事故、危化品事故、职业病危害事故、环境污染事故以及对社会造成阻碍的其它平安事故。 第四条 平安事故分类 1、轻伤事故:只有轻伤的事故; 2、重伤事故:只有重伤及以下的事故; 3、一般事故(指一次死亡1-2人的事故); 4、严峻事故(指一次死亡3-9人的事故); 5、特大事故(指一次死亡10-29人的事故); 6、特别严峻事故(指一次死亡30人以上的事故)。 二、设备、财产损失事故分类: 1、一般事故:直截了当经济损失2-30万元; 2、严峻事故:直截了当经济损失30-100 万元的事故; 3、特大事故:直截了当经济损失100-500万元以上的事故; 4、特别严峻事故:直截了当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的事故。 第二章 事故信息治理 第五条 事故发生后,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平安消费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如实报告指挥部负责人,并如实报告当地政府平安消费监管部门。指挥部接到报告后以最快的方式向局报告事故的简要情况。 工程部负责人按规定及时上报,不得隐瞒、不报、谎报。 第六条 指挥部负责人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及时报告局领导和有关部门。 第七条 平安事故报告规定 一、轻、重伤事故: 事故发生工程部,轻伤应在10日内,重伤5日内报指挥部平安监管部门。 二、死亡事故 1、一般伤亡事故发生后,工程部应立即报告指挥部,指挥部应向地点政府平安消费监视治理部门报告,并在10小时内报局平安消费监视治理部门。公司平安消费监视治理部门按规定上报。 2、严峻伤亡事故发生后,指挥部立即向地点政府平安消费监视治理部门报告,并在5小时内报局领导。公司公司领导、公司平安消费监视治理部门按规定上报。 3、特大及以上伤亡事故发生后,立即向地点政府平安消费监视治理部门报告,并在4小时内报告局,局按规定上报。 第八条 书面快报和统计报表 1、发生死亡事故的,应将事故的根本情况,尽快以书面的方式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2、平安消费统计报表分月报表和年报表(见附表2、3)。月报表各工程部在次月2日前报出;年报在次年1月10日前报出。月报和年报应附加平安消费情况分析和说明。 第三章 事故调查 第九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工程部应立即启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保护事故现场,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因抢救人员、疏导交通等缘故,需要挪动现场物件时,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有条件的可以拍照或录相。 第十条 平安消费事故的调查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 那么。严格按程序开展事故调查,为按照四不放过的要求处理事故提供有力的保证。 第十一条 事故发生后,指挥部应组织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展调查。 事故调查组工作职责: 1、协助政府部门开展调查(一般死亡及以上的事故); 2、查明事故发生的缘故、过程、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情况,确定事故性质,查明责任工程部和主要责任者; 3、提出防止事故方法; 4、提出事故处理意见; 5、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第十二条 按事故分类,明确事故调查处理权限,分级负责。正确把握四不放过的原那么,从事故调查处理的过程中,汲取教训,真正起到警示教育、整改隐患、预防事故的作用。 第十三条 轻伤事故、重伤事故、一般财产损失事故的调查权限和处理决定,由各工程部明确规定调查权限和处理程序。但关于重伤事故的缘故、过程、调查结果、整改措施、处理决定、执行及落实等情况,要以书面的方式报指挥部平安监管部门。 一般伤亡事故、严峻财产损失事故的调查处理,由工程局部管平安的负责人或其指定的其他负责人召集有关人员组成事故调查组,进展调查(对一般死亡事故,协助政府部门开展调查),必要时,指挥局部管平安的负责人要亲临现场,指挥协调事故的调查处理。由事故工程部安委会按照调查组的调查结论(调查组和政府调查组意见不一致时,按就高从重的原那么处理),在听取指挥部平安部门的意见后,做出事故处理决定。指挥部并就事故的缘故、过程、调查结果、整改措施、处理决定、执行及落实等情况,以书面的方式报局。 关于阻碍严峻的一般伤亡、严峻财产损失事故,上级主管部门可以直截了当介入调查处理或直截了当协助政府部门调查处理。 第十三条 严峻及以上伤亡事故、特大及以上财产损失事故的调查处理,指挥部平安消费第一责任人或分管平安的负责人召集有关人员组成事故调查组,协助政府部门开展调查。阻碍严峻的,指挥部平安消费第一责任人或分管平安的负责人必须亲临现场,指挥协调事故的调查处理;必要时,局总经理或分管平安的副总经理(或委派安监部门负责人)要亲临现场,指挥协调事故的调查处理。指挥部安委会按照调查组的调查结论(指挥部调查组和政府调查组意见不一致时,按就高从重的原那么处理),就事故的缘故、过程、调查结果、整改措施及落实情况、事故处理意见等,以书面的方式报局,由局安委会做出事故处理的决定,经局总经理办公会批准后执行。 第十四条 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对事故进展调查时,有权向事故有关工程部和个人理解事故有关情况,索取有关材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回绝和隐瞒。 第十五条 各工程部在开展消费运营工作的同时,要注重与当地安监部门的沟通和联络,自觉接受当地安监部门和特种设备监管部门的平安监视。 第十六条 在调查工作完毕后10日内,工程部调查组应将调查报告报送指挥部平安监管部门和平安消费委员会。经同意,调查工作完毕。 第十七条 事故处理完毕后,事故发生工程部应当尽快写出详细的事故处理报告,报告指挥部。 第十八条 发生严峻及以上伤亡事故、直截了当经济损失超过100万元以上的事故和造成严峻社会阻碍的事故,事故责任工程部平安消费第一责任人,必须向指挥部就事故过程、缘故、善后处理、整改措施、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对工程部平安消费情势的分析和治理现状的认识、下一步平安工作思路和方案等详细事项说明晰。 第十九条 说明晰以会议方式进展,会议由指挥部指挥长或委托主管平安工作的副指挥长主持,视情况在指挥部领导、安委会委员,平安、监察、人事等部门负责人范围内,确定参加会议的人员,指挥部平安监管 部门负责会议的组织工作。 第四章 事故处分程序 第二十条 轻伤、重伤、一般伤亡事故(含一般设备、财产损失事故)由事故工程部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对事故责任人进展行政处分和经济处分。对一般死亡事故的行政处分和经济处分,应事先征求指挥部平安监管部门的意见,做出决定后,指挥部抄报局。 第二十一条 严峻及以上伤亡事故(含严峻及以上设备、财产损失事故),事故工程部除了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处分外,应由事故工程部按照有关规定,提出对事故责任人行政处分和经济处分的意见,由指挥部做出对事故工程部和责任人的责任追查和经济处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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