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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起重机
吊装
管理
规定
学海无涯
起重机吊装治理规定
第一章 总 那么
第一条 为加强流淌式起重机吊装作业平安治理,防止起重吊装事故的发生,保障人员及国家财产平安,按照国家相关法规、标准和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挪动式起重机吊装作业平安治理标准(Q/SY1248-2022),结合油田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辽河油田公司、辽河石油勘探局(以下简称油田公司)及承包商吊装作业治理,控股企业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流淌式起重机即自行式起重机,包括履带起重机、轮胎起重机,不包括桥式起重机、龙门式起重机、固定式桅杆起重机、悬挂式伸臂起重机以及额定起重量不超过1t的起重机。
第二章 治理职责
第四条 设备治理部门是流淌式起重机的治理部门,使用单位负责流淌式起重机吊装作业的平安治理工作,并提供培训、监视和考核。
第五条 平安环保处对流淌式起重机吊装作业平安治理程序的执行提供征询、支持和审核。
第六条 各二级单位和承包商按要求执行流淌式起重机吊装作业平安治理程序,并提出改良建议。
第七条 员工接受流淌式起重机吊装作业平安治理培训,执行本程序,并提出改良建议。
第三章 平安职责
第八条 作业申请人职责:
(一)作业现场负责人明晰吊装作业可能存在的风险,提出作业申请;
(二)办理作业许可票;
(三)协调落实作业平安措施;
(四)组织现场平安交底和平安培训;
(五)组织施行作业;
(六)对相关作业平安措施的有效性和可靠性负责。
第九条 作业批准人职责:
(一)明晰可能存在的危害;
(二)评估作业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条件变化;
(三)明晰平安操纵措施;
(四)确认平安措施落实情况;
(五)批准和取消作业。
第十条 起重指挥人员职责:
(一)接受专业技术培训及考核,持证上岗;
(二)严格执行吊装作业打算,按规定的指挥信号进展指挥;
(三)监视吊索或吊具的选择;
(四)正式起吊前应指挥试吊,确认一切正常,方可正式指挥吊装;
(五)及时推断和处理异常情况,觉察平安措施落实不完善,有权暂停作业。
第十一条 司索人员(起重工)职责:
(一)接受专业技术培训及考核,持证上岗;
(二)测算物资质量与起重机额定起吊质量是否相符;按照物资的质量、体积和形状等情况选择适宜的吊具与吊索;
(三)检查吊具、吊索与物资的捆绑或吊挂情况;
(四)服从指挥人员的指挥,及时报告险情;
(五)熟知作业过程中的危害和操纵措施。
第十二条 起重机司机职责:
(一)接受专业技术培训及考核,持证上岗;
(二)参与吊装作业打算的编制;
(三)严格执行吊装作业打算,按指挥信号进展操作。对任何人发出的紧急停车信号,均应立即执行;
(四)熟知作业过程中的危害和操纵措施;
(五)定期对起重机进展检查、维护。
第四章 根本要求
第十三条 流淌式起重机吊装作业实行作业许可治理,吊装前需由作业现场负责人办理吊装作业许可票。
第十四条 使用前起重机各项功能均应由起重机操作人员检查合格。吊装作业应遵照制造厂家规定的最大负荷才能,以及最大吊臂长度限定要求。
第十五条 禁止起吊超载、质量不清的物货和埋置物件。在大雪、暴雨、大雾等恶劣天气及风力到达六级时应停顿起吊作业,并卸下物资,收回吊臂。
第十六条 任何情况下,严禁起重机带载行走;不管何人发出紧急停车信号,都应立即停车。
第十七条 在可能产生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气体的环境中工作时,应进展气体检测。
第十八条 起重机吊臂回转范围内应采纳戒备带或其他方式隔离,无关人员不得进入该区域内。
第十九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应进展起重吊装作业:
(一)超载或被吊物重量不清时不吊;
(二)指挥信号不明确时不吊;
(三)捆绑、吊挂不牢或不平衡可能引起吊物滑动时不吊;
(四)被吊物上有人或有浮置物时不吊;
(五)构造或零部件有阻碍平安工作的缺陷或损伤,如制动器及平安装置失灵、吊钩螺母防松装置损坏、钢丝绳损伤到达报废标准时不吊;
(六)遇有拉力不清的埋置物体时不吊;
(七)歪拉斜吊重物时不吊;
(八)工作场地昏暗,无法看清场地、被吊物情况和指挥信号时不吊;
(九)重物棱角处与捆绑钢丝绳之间未加衬垫时不吊;
(十)吊装运转道路上有障碍物且与吊装高度间距缺乏0.5米或下方有人员不吊。
第二十条 可拆卸物件吊装时必须完全拆开,分体吊装。严禁单点吊装(除有固定吊耳)。
第五章 起重机检查
第二十一条 使用前的外观检查
(一)设备技术人员、起重机司机在以下情况下应对起重机进展使用前的外观检查:新购置的;大修、改造后;挪动到另一个现场;连续使用时间在1个月以上。
(二)液压流淌式起重机外观检查表参见附录A、机械流淌式起重机外观检查表参见附录B、钢丝绳和吊钩检查表参见附录C。
(三)因衍架吊臂起重机存在安装、更换、撤除等环节,在检查表中还应增加如下检查内容:起重臂是否有变形、裂缝或严峻锈蚀,焊缝有无异常;起重臂的提升绳鼓,钢丝绳松弛后的陈列情况;起重臂上的大小销子安装是否正确。
第二十二条 经常性检查
起重机司机每天工作前应对操纵装置、吊钩、钢丝绳(包括端部的固定连接、平衡滑轮等)和平安装置进展检查,觉察异常时,应在操作前排除。假设使用中觉察平安装置(如上限位装置、过载装置等)损坏或失效,应立即停顿使用。每次检查及相应的整改情况均应填写检查表并保存。
第二十三条 定期性检查
(一)起重机应进展定期检查,检查周期可按照起重机的工作频率、环境条件确定,但每年不得少于一次。检查内容由企业按照起重机的品种、使用年限等情况综合确定。此项检查应由本单位专业维修人员或企业指定维修机构进展。
(二)起重机还应接受政府部门的定期检验。从启用到报废,应定期检查并保存检查记录。
第二十四条 闲置、备用起重机的检查
(一)对闲置时间在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起重机,在重新投入使用前由设备技术人员按经常性检查的要求进展检查。
(二)对闲置时间超过6个月的起重机,在重新投入使用前由本单位专业维修人员或企业指定维修机构按定期性检查中的要求进展检查。
(三)对备用起重机由设备技术人员按经常性检查中的要求进展检查,检查至少半年一次。放置在恶劣环境中的起重机应增加检查频率。
第六章 起重机维护和修理
第二十五条 使用者或单位不得修正或添加流淌式起重机平安设备,其最大起重量不同意超过额定起重量。
第二十六条 每一台流淌式起重机都应按照使用说明书的要求,制订详细的预防性维护打算并定期施行。维护报告应存档。
第二十七条 应按照制造厂家的要求使用专用或指定的光滑油,定期地对运动部件、钢丝绳和链条进展光滑。应定期检查强迫光滑系统能否进展正确的光滑。
第二十八条 应经常对液压传输操纵系统进展维护,防止发生操作事故或液压油泄漏事故。假设液压油泄漏,应完全去除,防止污染环境。
第二十九条 起重机的修理应由消费厂家或企业指定的专业机构进展。修理时至少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符合原设备制造厂家的技术要求;
(二)更换的零部件应与原零部件的功能和材料一样;
(三)构造件需焊修时,焊接质量应到达标准,所用的材料、焊条等应符合原构造件的功能要求。
第三十条 起重机处于工作状态时,不应进展维护、修理及人工光滑。停机维护时应采取以下平安预防措施:
(一)起重机应转移到平安区域,将吊臂下降至支架上,在吊臂无法下降的情况下,应尽可能将吊钩滑轮组下降至地面,否那么应将吊钩滑轮组机械固定;
(二)将所有操纵器置于空档位置并关闭开关,锁定启动器,取下点火钥匙;
(三)安装或拆卸吊臂时,应将吊臂垫实或固定牢靠,严禁人员在吊臂上下方停留或通过;
(四)手、脚、衣服应远离齿轮、绳索、绳鼓和滑轮组;
(五)不应用手穿钢丝绳,应使用木棒或铁棍排绳;
(六)在重新启动前,应安装好防护装置和面板,并通知四周人员撤离至平安位置;
(七)凡2m以上的高处维修作业,应采取防坠落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