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13页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实施方法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了加强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管理,标准民用爆炸物品生产活动,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平安和公共平安,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平安管理条例,制定本方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应当依据本方法取得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第三条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管理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动态调整、严格管理、公平公正的原那么。第四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的审批和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方法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监督管理有关工作。第五条鼓励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采用提高民用爆炸物品平安性能的新产品、新设备、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以及现场混装生产技术。第二章申请与审批第六条申请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规划、产业技术标准和民爆行业开展规划;(二)厂房和专用仓库的设计、结构、建筑材料、平安距离以及平安设备、设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标准;(三)生产设备、工艺技术符合有关平安生产的技术标准和规程;(四)主要负责人具有与所生产民用爆炸物品相适应的平安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与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相关专业的技术人员占职工人数的比例不得低于15%;(五)有健全的平安、质量管理制度和岗位平安责任制度;(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七条申请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应当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第2页共13页(一)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申请文件;(二)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示范文本见附件1);(三)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工程申请报告(一式三份,示范文本见附件2);(四)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书面意见;(五)民用爆炸物品平安评价机构出具的平安预评价报告;(六)法定代表人无刑事处分材料;(七)专业技术人员资质证明复印件;(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第八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依法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补正全部申请材料的,应当予以受理。第九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